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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於 FTA 承諾概況研析

為推動貿易自由化,我國過去已與中南美洲之國家陸續簽定自由貿易協 定,首次對外簽署之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為 2003 年與巴拿馬之 FTA。目前我 國與特定貿易伙伴所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已生效的包括:台灣-巴拿馬自 由貿易協定(2004 年 1 月 1 日生效)、台灣-瓜地馬拉自由貿易協定(2006 年 7 月 1 日生效)、台灣-尼加拉瓜自由貿易協定(2006 年 6 月 16 日生效)、

台灣-薩爾瓦多暨宏都拉斯自由貿易協定(2008 年 3 月 1 日生效);此外,

我國亦於去(2010)年 6 月 29 日與中國大陸完成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之簽署,協議內容包括協議本文和五項附件36, 該 協 議 於 同 年 9 月 12 日生效實施,而協議附件中兩岸分別針對商品與服務提出早期收穫清 單,亦即雙方同意提早啟動降低商品關稅,以及開放特定服務部門之項目,

而兩岸第一波早期收獲清單項目已於今(2011)年 1 月 1 日開始生效。

我 國 透 過 雙 邊 對 特 定 貿 易 夥 伴 開 放 服 務 市 場 所 採 取 之 承 諾 方 式 有 所 不 同,故以下依採取承諾方式之不同,將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對服務業之開放 情形分別進行分析。

(一)我國以負面表列方式進行承諾之 FTA 對服務業開放情形

在與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及宏都拉斯簽署協定時均 採「負面表列」方式進行承諾,即除限制外人投資或提供服務之特定領域外,

原則上對外人在其餘所有領域進行投資與提供服務不加以限制。根據我國與 以上貿易夥伴簽署 FTA 之服務業及投資負面表列清單,茲將各協定中限制 外人投資或提供服務之業別,試對照於 WTO 服務業分類表之行業別架構,

然而,由於各 FTA 服務業及投資負面表列清單使用之業別名稱與範圍均有

36 五 項 附 件 分 別 為 : ( 1) 貨 品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清 單 、 ( 2) 適 用 於 貨 品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產 品 的 臨 時 原 產 地 規 則 、 (3) 適 用 於 貨 品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產 品 的 雙 方 防 衛 措 施 、 ( 4) 服 務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部 門 及 開 放 措 施 , 以 及 (5) 開 放措 施 的服 務 提供 者 定義 。

所差異,故難完全對照於 W/120 之業別;彙整結果如表 4-12,如為限制外 人投資或提供服務之業別以符號“V"表示。

表 4-12 我國於雙邊 FTA 對巴拿馬、尼加拉瓜、瓜地馬拉、薩爾瓦多及宏都拉斯 限制投資或提供服務之服務業別

限 制 外 人 投 資 或 提 供

服 務 之 業 別 巴 拿 馬 尼 加 拉 瓜 瓜 地 馬 拉 薩 爾 瓦 多 及 宏 都 拉 斯 1. 商業 服務 業

專 業 服 務 V

會 計 師 簽 證 服 務 、 租 稅 服 務 、 建 築 師 服 務 、 專 業 技 師 服 務 、 獸 醫 服 務 、 不 動 產 服 務 ( 不 動 產 經 紀 、 土 地 登 記 代 理 、 不 動 產 估 價 )、

法 律 服 務

V

會 計 師 簽 證 及 租 稅 服 務 、 記 帳 士 記 帳 及 租 稅 服 務 、 建 築 師 服 務 、 專 業 技 師 服 務 、 獸 醫 服 務 、 公 證 人 服 務 、 不 動 產 服 務 、 法 律 服 務

V

會 計 師 簽 證 及 租 稅 服 務 、 記 帳 士 記 帳 及 租 稅 服 務 、 建 築 師 服 務 、 專 業 技 師 服 務 、 獸 醫 服 務 、 公 證 人 服 務 、 不 動 產 服 務 、 法 律 服 務

V

會 計 師 簽 證 及 租 稅 服 務 、 記 帳 士 記 帳 及 租 稅 服 務 、 建 築 師 服 務 、 專 業 技 師 服 務 、 獸 醫 服 務 、 公 證 人 服 務 、 不 動 產 服 務 、 法 律 服 務

人 力 仲 介 及 供 給 服 務 V V V V

私 人 保 全 服 務 業 V V V

2. 通訊 服務 業

郵 政 及 專 差 服 務 V V V V

電 信 服 務 ( 第 一 類 電 信 事 業 ; 衛 星 行 動 通 信 業 )

V V V V

通 訊 傳 播 - 廣 播 和 電 視 服 務 ( 無 線 廣 播 電 視 電 台 ;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經 營 ;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業 ; 自 製 節 目 比 例 )

V V V V

視 聽 服 務 業 - 廣 播 與

電 視 播 送 傳 輸 服 務 業 V V V V

3. 營造 服務 業

營 造 業 V V V

5. 教育 服務

高 中 、 高 等 教 育 及 成

人 教 育 V V V V

7. 金融 服務 業

保 險 及 保 險 相 關 服 務 V V V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業 V V V

8. 健康 及社 會服 務 業

醫 院 服 務 V V V V

社 會 服 務 業 V V V

限 制 外 人 投 資 或 提 供

服 務 之 業 別 巴 拿 馬 尼 加 拉 瓜 瓜 地 馬 拉 薩 爾 瓦 多 及 宏 都 拉 斯 9. 觀光 旅遊 服務 業

導 遊 服 務 V

10. 休閒 文 化 及運 動 服務 業

博 奕 及 彩 券 業 V V V V

11. 運 輸 服務 業

國 際 海 上 運 輸 服 務 V V V V

海運輔助運輸(打撈業) V

內 河 運 輸 、 沿 海 運 輸

及 引 水 服 務 V V V V

陸路運輸服務(除小客 車租賃、汽車貨運及汽 車貨櫃貨運業外)

V V V V

空 運 服 務 ( 民 用 航 空 或 普 通 航 空 服 務 、 航 空 站 地 勤 服 務 或 空 廚 服 務 )

V V V V

飛 行 場 經 營 與 管 理 V V V V

航 空 站 / 機 場 經 營 與

管 理 V V V V

空運運輸輔助性服務業 V V V V

資 料 來 源 : 台 巴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台 瓜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台 尼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台 薩 宏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 本 研 究 整 理 。

註 : “V" 表 示為 我 國於 該 自由 貿 易協 定 明列 限 制外 人 投資 或 提供 服 務之 業 別。

(二)我國以正面表列方式進行承諾之 FTA 對服務業開放情形

我國與中國大陸簽署 ECFA 之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清單,採「正面表列」

方式進行承諾;而兩岸目前均未針對列入 ECFA 早期收穫清單的服務業部 門,承諾有關服務提供模式四(自然人移動)方面之進一步開放,僅針對模 式一(跨境服務提供)、模式二(境外消費)與模式三(商業據點呈現)進 行承諾開放。

在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中,我國承諾對中國大陸開放之項 目包括(1)研究與發展服務、(2)會議服務、(3)合辦之專業展覽服務、

(4)特製品設計服務、(5)華語電影片和合拍電影片之放映服務(大陸電 影片每年以 10 部為限)、(6)活動物除外之經紀商服務、(7)運動及其

他娛樂服務、(8)空運電腦訂位系統服務、(9)證券期貨和保險除外之銀 行及其他金融服務等共九項;而其中除合辦之展覽服務業以及大陸華語和合 拍電影片放映服務為我國未對 WTO 承諾開放之項目外,其餘 7 項皆為原在 WTO 架構下的開放程度,並未藉此對中國大陸業者在我國提供服務給予進 一步優惠待遇。

第四節 小結

在我國服務業現況方面,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服務業產值占 GDP 比重約 近七成,與已開發國家所占比重約略不遠,這也顯示服務業在我國所扮演之 角色已占有舉足輕重之地位。從銷售額來看,2010 年我國服務業銷售額有 略為下降,原因係為大部分業別都呈現衰退趨勢,衰退幅度約為 5%。但在 就業人數與家數上,2010 年則呈現成長趨勢,分別成長了 2%與 2.4%。比較 特別是服務貿易的部分,由於過去我國服務貿易均呈現逆差狀態,而在 2009 年金融海嘯時,我國卻逆勢成長,有些微之順差,這也是我國首次服務貿易 順差,在各國均衰退的同時,實為難得。而在 2010 年也將順差金額持續擴 大,2010 年服務貿易總額也較 2009 年成長 2.7%。

而我國政府在體認到服務業將是未來經濟成長之動力後,自 2000 年以 來持續不斷有新政策與措施來推動服務業的發展。從十二項服務業發展綱領 及行動方案、促進服務業發展優惠貸款、服務業發展方案、十大重點服務業 等,到行政院服務業推動小組的成立等,均可看出我國政府對服務業發展之 決心。

除了在國內發展服務業外,對於外資來台投資,我國政府也成立行政院 全球招商聯合服務中心,針對欲投資台灣的外國人,提供一專人、專責、專 案且單一窗口之客製化服務,期望能藉此吸引更多外資進入台灣,帶動服務 產業之發展。

在對外承諾開放方面,WTO 服務業分類表主要將所有服務業分為十二

大類、共 154 項,而我國在多邊進行承諾時,已針對共 55 項服務業細項承 諾 完 全 開 放 、59 項部分開放、39 項不予開放,占整體項數之比重分別為 35.7%、38.3%與 25.3%;相較其他 WTO 會員,我國對於服務業自由化之量

(部門別)與質(開放程度)係屬開放程度高。若以十二大類服務業中完全 開放之服務業細項占該業整體項數之比重觀之,以第四類配銷服務業、第一 類商業服務業、第九類觀光旅遊服務業為最高,承諾完全開放之項數分別占 該業總體項數之 80%、65.2%與 50%;而若結合我國承諾完全開放與部份開 放之項數合計占該業整體項數比重觀之,包括第三類營造相關工程服務業、

第六類環境服務業之承諾項數比重達 100%,其他類服務業承諾開放項數比 重達八成者則有第一類商業服務業(完全開放與部份開放之細項合計占該類 總項目之 82.6%)、第二類通訊服務業(83.3%)、第四類配銷服務業(80%)、

第五類教育服務業(80%)、第九類觀光旅遊服務業等(88.2%),其他比 重超過 50%之服務業上有第八類健康及社會服務業(75%)。

而根據研究分析,在 WTO 服務業分類架構下,我國對於在多邊原不承 諾開放之服務業細項,已進一步於 FTA 中開放或未加以限制之項目,包括:

醫療和牙醫服務、助產士、護士、理療師和醫務輔助人員提供的服務、未附 操作員之船隻租賃服務、附帶於漁業的服務、附帶於能源分配的服務、配銷 服務之其他服務、初等教育服務、社會服務、觀光旅遊服務之其他服務、娛 樂服務、圖書館、檔案館和其他文化服務等,顯示該等服務業項目在我國亦 應已逐漸自由化。

另外,依據世界銀行於 2011 年 10 月 20 日發布《2012 經商環境報告》

(Doing Business 2012),我國於 183 個經濟體中,經商容易度全球排名第 25 名,較 2011 年進步 8 名,一舉超越法國、瑞士、比利時、荷蘭等國,這 也是繼前三年的第 61 名、第 46 名及第 33 名,再一次地將排名往上推進。

雖然政府在近四年來推動經商環境改革之努力已呈現於國際報告中,惟與周 邊的國家如香港、新加坡、韓國等相較,我國仍有努力之空間。因此,政府 為活絡國內景氣及打造更佳之經貿投資環境,經濟部長施顏祥也表示,目前

製造業投資量已經很大,惟服務業投資需加把勁,是故經濟部將投入新台幣 100 億元,可能於年底推出「策略性服務業投資計畫」。該基金將從國發基 金匡列,投資標的設定為服務業,雖然目前仍未完全訂出範圍,但連鎖加盟 業應是其中重點之一。主因是由於台灣近年來連鎖加盟業成長力道強,對國 際化具有極大的幫助,致使這些相關業者較需要政府資金挹注。由此可顯見 政府目前均已加緊腳步,努力將台灣打造成為更具優勢的經貿易投資環境。

綜上,就我國服務現況而言,包括內部發展環境與外在變動趨勢等,未 來我國服務業之發展應著重以下五方面來進行。

首先,應投資創新與品牌。由於過去台灣一直從事代工與製造,此經營 模式已無法維持競爭力,因此建議從創新的角度思考,以產生更高附加價值 的服務與產品,並且以品牌來經營全球市場,才能永續經營。

其次,應投資培養人才與教育。由於國家與企業的競爭力在於優秀的人 才,服務產業的主體亦為人,因此建議應從教育與人力發展的角度著手,以 培養更具競爭力,更具全球化、資訊化等人才,以利提升國家與企業之競爭 力。

第三,應投資新興產業。從政府施政的角度來看,從六大新興產業、四 項新興智慧型產業(含雲端運算、智慧電動車、智慧綠建築、發明專利產業 化),以及十大重點服務業等,都可以看出未來政府與民間均會朝向新興產 業來發展,也是未來應積極投資之產業。

第四,應投資基礎建設與生活環境。由於台灣係屬海島型國家,均須以 貿易為主,為使台灣與全球接軌,使外人投資台灣,勢必要營造現代化的基 礎建設,以及優質的生活環境,這部分過去政府也投入近 3 兆元推動愛台 12 項建設,也積極鼓勵民間參與,期能創造更好的基礎建設與生活環境。

第五,應投資綠色貿易與能源環境。由於氣候變遷加上全球暖化之故,

維護生態環境與節能減碳將是各國未來之趨勢,且由近 2 年來政府所推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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