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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海運服務業承諾開放與中日韓及東協六國 之比較

由於我國加入 WTO 時所提交之入會服務業承諾表係無針對海運服務業 進 行 開 放 , 但 在 後 續 所 提 交 之 修 正 回 應 清 單 中 已 對 海 運 服 務 業 作 出 開 放 承 諾,所開放之項目包括(1)國際海運運輸(含客、貨運,但不含沿海運輸);

(2)配備船員之船隻租賃;(3)海運貨運承攬服務;(4)海運代理服務;

(5)貨櫃站與儲藏站服務;(6)通關服務;(7)裝運前檢驗。另外,也 對海運服務業之客貨、貨運作出額外承諾:下列對國際海運運輸供應者提供 港口服務,基於合理及不歧視原則,含(1)引水;(2)帶解纜及拖船;(3)

船舶補給;(4)垃圾收集及廢棄物處理;(5)船長服務;(6)導航服務;

(7)必要之岸邊作業服務,包括通訊、給水及電力服務;(8)緊急維修設 施;(9)泊錨、船席及碇泊服務。

至於在我國雙邊(區域)談判中,我國針對海運服務業方面,在台巴、

台瓜、台尼及台薩宏自由貿易協定中,針對服務業均係以負面表列方式開放 承諾,在海運服務業開放程度方面,保留類別包括國民待遇(第 10.03 條)

及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 10.08 條),法規措施係依據 2002 年 1 月 30 日船舶法第 2 條,僅在投資方面作出限制,包括(1)外國人投資上述業務 不得超過以下門檻:無限公司 0%、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分之一股權;

(2)有限公司之代表董事應為中華民國之國民;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及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應為中華民國國民。因我國採負面表列承諾之故,因此除 上述限制外,其餘均承諾開放。

因此,若以我國和中日韓及東協六國之多邊承諾來看,以 WTO 服務業 分類表(W/120)對海運服務業之分類,共分為六項,包括客運、貨運、配 備船員的船隻租賃、船隻的維修、推船和拖船服務、及海運輔助服務。而我 國在多邊開放的項目有四項,包括客運、貨運、配備船員的船隻租賃、及海 運輔助服務。而九國中較我國項目開放多的國家有韓國與日本,韓國在六項 中全部開放,日本則開放五項(配備船員的船隻租賃除外)。而與我國開放 相同數目的國家有泰國,開放四項,分別為客運、貨運、推船和拖船服務、

及海運輔助服務。

其餘國家開放項目均較我國少,開放三項的有中國、馬來西亞、越南、

菲律賓及新加坡,中國、馬來西亞、越南開放的項目為客運、貨運、海運輔 助服務;菲律賓開放的項目為客運、貨運、船隻的維修;新加坡開放的項目 為貨運、推船和拖船服務、海運輔助服務。印尼方面,則僅開放兩項,包括 客運與貨運。

從 WTO 的架構來看,目前客運與貨運兩項是大多數國家均有開放之項 目,僅新加坡在客運無開放;其次開放較多的項目為海運輔助性服務,僅印 尼與菲律賓無開放。而開放最少的項目為配備船員的船隻租賃,僅有台灣與 韓國開放;其次開放較少的為船隻的維修,僅菲律賓、日本與韓國開放。在 雙邊及區域談判領域中,客運與貨運則是全部十個國家(含我國)均有開放;

配 備 船 員 的 船 隻 租 賃 方 面 , 雖 然 增 加 了 馬 來 西 亞 和 中 國 大 陸 兩 個 國 家 有 開 放,惟在所有項目中仍是開放最少者;船隻的維修方面,也僅增加中國大陸 有進一步開放。顯示海運服務中,各國所保護的項目大致以配備船員的船隻 租賃與船隻的維修為主,不希望有外資搶占其市場,而針對較普遍性的客貨 運方面,開放程度仍較大。

此外,本研究運用 Hoekman 方法(請參見前表 5-3)計算出各業別之平 均 開 放 承 諾 程 度 , 進 行 我 國 與 中 日 韓 及 東 協 六 國 之 海 運 服 務 業 在 加 入 WTO、杜哈回合和自由貿易協定(FTA)承諾開放之比較,請參見下表 5-6。

表 5-6 台灣與中日韓和東協六國海運服務於杜哈回合和 FTA 承諾開放程度

單 位 :%

項 目 台 灣 新加 坡 馬 來

西 亞 印 尼 泰 國 菲 律 賓 越 南 中 國

大 陸 日 本 韓 國 海 運 服 務

入 會 18 4 2 2 14 21 16 33 28 16

杜 哈 33 50 42 42 83 75 33 42 42 42

客 運

FTA 50 42 42 83 75 33 42 42 42

入 會 0 50 42 42 33 0 33 42 0 54

杜 哈 33 50 42 42 67 83 33 42 42 42

貨 運

FTA 50 42 46 67 83 33 42 42 67

入 會 0 0 0 0 0 0 0 0 0 0

杜 哈 50 0 0 0 0 0 0 0 0 100

配 備 船 員 的 船 隻 租 賃

FTA 0 33 0 0 0 0 0 0 100

入 會 0 0 0 0 0 0 0 0 0 46

杜 哈 0 0 0 0 0 33 0 0 33 50

船 隻 的 維 修

FTA 0 0 0 0 0 0 0 33 50

入 會 0 0 0 0 83 0 0 0 67 0

杜 哈 0 50 0 0 83 0 0 0 67 67

推 船 和 拖 船 服 務

FTA 50 0 0 83 42 0 0 33 67

入 會 0 38 42 0 63 0 25 31 50 0

杜 哈 83 50 42 0 79 0 25 31 50 33

海 運 輔 助 性 服 務

FTA 50 42 0 72 31 25 31 50 33

註 : 由 於 台 灣 在FTA的 開 放 程 度 相 對 較 高 , 如 台 瓜 、 台 尼 等 , 均 係 以 負 面 表 列 開 放 , 但 因 貿 易 量 極 小 且 不 在 亞 洲 地 區 , 因 此 本 研 究 無 列 入 計 算 , 僅 以 入 會 、 杜 哈 回 合 開 放 之 程 度 與 其 他 九 國 相 較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行 整 理 。

以 各 國 在 杜 哈 回 合 的 多 邊 承 諾 與 對 外 簽 署 之 雙 邊 / 區 域 FTA 承 諾 情 形,有關於海運服務業之各子業別項目承諾開放程度分析如下:(1)有關 客運方面,在多邊談判上,我國在各國中的開放程度並不算高,僅 33%,其 中開放程度最高的為泰國(83%),其次為菲律賓(75%)。於 FTA 中有進 一步開放的有新加坡、印尼、菲律賓、中國大陸、日本與韓國。(2)有關 貨運方面,在多邊談判上,所有國家均有開放,我國開放程度僅 33%,在各 國中的開放程度最低,開放程度最高的是菲律賓(83%),其次為泰國(67%);

在 FTA 中有進一步開放包括印尼、中國大陸和韓國。(3)有關配備船員的 船隻租賃,僅我國(50%)與韓國(100%)有開放,FTA 中也僅多了兩國

家有開放,包括馬來西亞(33%)與中國大陸(83%)。(4)有關船隻的維 修,我國在這部分並無開放,多邊談判中僅有菲律賓、日本、韓國開放,以 韓國開放 50%最高,FTA 中僅增加中國大陸一個國家進行開放,開放程度為 83%。(5)有關推船和拖船服務,我國在這部分亦無開放,在多邊談判中 僅新加坡、泰國、日本與韓國開放,以泰國開放 83%最高,在 FTA 中也僅 增加菲律賓與中國大陸兩個國家進行開放。(6)有關海運輔助性服務,我 國開放程度為 83%,是所有國家中開放程度最高者,在多邊談判中,僅印尼 與菲律賓無開放,除我國外,以泰國開放 72%為最高;FTA 中,印尼仍無開 放,但菲律賓已開放,除菲律賓外,有進一步開放的還有中國大陸,其進一 步開放的程度與我國相同,均為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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