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探討轉型正義在台灣時,重點並不在於是否要從事轉型正義,也不是 要支持或反對特定形式的轉型正義,更不是要探問轉型正義的基礎究竟為何。本 論文的問題意識從轉型正義的政治性重探出發,企圖探討「轉型」究竟意味著什 麼,因此,本論文著重在探討轉型正義的意義問題。一旦在最後一章將問題聚焦 在台灣時,探問「轉型正義在台灣」時,是要探討各種版本的轉型正義(不論是
國際認定的轉型正義,還是台灣自行發揮的轉型正義)在台灣的意義及其在未來 的可能性。
本論文在先前章節強調,一旦將轉型正義視為政治與社會的改革工程時,它 可簡單區分為司法機制和非司法機制兩部分。司法機制主要指的是審判和TRC 的交互運用,也包括憲法的(重新)制定、詮釋或增修;非司法機制則主要指的 是歷史詮釋和教科書的重新改寫、紀念日訂定、紀念儀式和機構(包含博物館、
紀念碑、紀念廣場…)的建置、改革軍警、行政和司法制度。那麼,若以解嚴作 為台灣民主轉型的分界點,並將轉型正義僅視為單純司法機制,也就是包含審判 和TRC 兩者配合或相互運用的政治社會改革工程時,從解嚴至今,台灣可說未 曾經歷過這類「國際認證」的轉型正義形式;可是,若將非司法機制納入轉型正 義的一部分時,解嚴之後的台灣所經歷的原住民正名運動、「財團法人戒嚴時期 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的成立和補償條例的出爐、二二八紀念日 的訂定,以及相關紀念儀式和紀念館的設置,甚至是教改以來改寫歷史和地理教 科書…,都可被視為轉型正義非司法機制的一環。
可是,轉型正義在實踐過程中理解和界定自身時,這組司法機制和非司法機 制的關係始終無法擺脫司法機制作為根本保證和背書的來源;亦即,所有非司法 機制的作為,若無司法機制的落實及其保證,非司法機制的種種作為都無法真正 取得轉型正義的正當性,非司法機制的轉型正義作為頂多能成為司法機制外的補 充;從另方面來看,若無司法機制的落實及其保證,各種非司法機制的作為,儘 管可能成為追求司法機制的前置步驟,然而,不論它是否與轉型正義直接或間接 相關,都會被納入轉型正義的討論裡,各種問題都可變成轉型正義的問題。因此,
當扁政府在2006 到 2008 年之間持續以一系列的「正名」為轉型正義的號召時,
所有人難以否認卻也難以承認這是轉型正義的議題,「正名」和「轉型正義」兩 者一旦被連結在一起,也就跟著成為重要的選舉訴求和工具,「轉型正義」也就 在這樣的選舉操作下,淪為代議民主制度的工具,也成為特定政黨綁架特定價值 之後所運用的選舉工具。
因此,我們只要回顧扁政府和民進黨從2005 到 2008 年,為因應貪腐風暴所 提出的公投議題、各式正名議題,乃至於2007 年 9 月底企圖通過的「正常國家 決議文」草案,就可以發現,選舉、建立國家或國家正常化,以及轉型正義這三 個目標或有重疊但彼此殊異的被緊密地連結在一起。尤其是延續「台獨黨綱」
(1991)和「台灣前途決議文」(1999)的「正常國家決議文」草案內容裡,更 能看出這三者如何清楚地被連結在一起:
民主進步黨認為,台灣要隨著時代進步,擺脫強權的宰制與不合理制度 的束縛,積極追求正名、制憲、加入聯合國、落實轉型正義與建立台灣
主體性,團結一致建立一個正常而偉大的民主國家。87
儘管「正常國家決議文」在一連串的爭議中並未通過,但「正名、制憲、加 入聯合國、落實轉型正義與建立台灣主體性」這一連串的追求目標,是2006 到 2008 年執政黨持續運用的施政與選舉策略。這一系列的目標,與其說是一系列 具不同性質、內涵、目的和策略的不同概念,還不如說,這些概念可以以「選舉 之名」獲得一次性的解決,我們也因此可以在回顧「正常國家決議文Q&A」裡,
在回答「此時提出『正常國家決議文』的功能?」時,看到這個問題的回答可分 為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而在短期目標的回應,是以如此方式呈現:
近期的目標則是提供台灣人民一個新的願景,支持民進黨,讓民進黨贏 得明年的立委選舉與總統大選,繼續延續本土政權。目前謝候選人的民 調尚落後馬英九甚多,代表過去支持民進黨的中間選民選擇觀望的態 度,顯示民進黨無法再度激起他們過去的支持熱情,無法提供他們新的 願景。「正常國決議文」的提出就是在提供台灣人民願景,重新燃起支 持者的熱情,繼續支持民進黨帶領台灣站起來、走出去。88
轉型正義的實質內涵、策略和處理方式是什麼並不需要,也不需要經過細緻 的討論,只需要透過勝選和本土政權的延續,即可完成這一系列目標和理念。然 而,一系列目標、內涵與策略殊異的目標和理念,被「正常國家決議文」草案裡 的選舉邏輯輕易地聯繫在一起,並在缺乏其他團體和政黨與之競爭的狀態下,思 毫不矛盾地綑綁在一起。
儘管難以擺脫這一系列理念連結的號召,推動轉型正義的學者和運動者逐漸 感覺到,轉型正義正被政黨和選舉機器所綁架,便設法在公民社會的層次,以及 公共論述的層次,推動或啟動類似審判與真調會的司法機制,以此強調真相公開 與族群和解的重要性。另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從2007 年以來,法學界開始出 現些許論文,積極從司法面向探討司法和轉型正義的關係。最早是2007 年 3 月 由前司法院大法官蘇俊雄在《中研院法學期刊》創刊號所發表的〈轉型正義與刑 法正義〉,這篇文章主要爬梳轉型正義脈絡中所面臨的審判困難,及其對法治國 原則的挑戰和影響,儘管如此,這篇論文企圖回歸的是人權侵犯的「追訴」權,
並由「追訴」原則帶出真相調查的必要,甚至是審判的可能性。2007 年 9 月的
《月旦法學雜誌》,則有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副研究員李建良所發表的〈轉 型不正義?─初論德國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柏林圍牆射殺案」相關裁判〉,仔 細爬梳「柏林圍牆射殺案」的發生、判決和後續討論的複雜始末,從這些討論帶 出此一議題的複雜和牽連之廣,並由此強調真相調查所欲帶出的責任釐清與集體
87 原文請詳見民主進步黨官方網站:http://www.dpp.org.tw/,另外,原文並無粗體字,粗體字為 作者所加之強調。
88 原文並無粗體字,粗體字為作者所加之強調。
責任的承擔之重要性。更進一步,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研究生黃若羚,則在 2007 年 11 月發表她的碩士論文:《轉型正義與法院之功能角色》,這篇論文回顧 台灣司法機關過去以迴避和排斥的方式面對戒嚴時期的不當審判,並將之轉移為 類似司法補償式的救濟;相較於此,黃若羚則從「真相權」(Right to Truth)的原 則出發,強調真相調查作為歷史理解、和解、審判…一系列轉型正義處理方式的 根本原則;黃若羚呼籲,法院基於其權威、公眾和中立的性質,應扮演一部分的 真相權威來源,另方面,她也呼籲補償基金會應該公佈其審理過程的相關資料,
以作為真相公開的方式之一。2008 年 8 月,同樣是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的研 究生劉正祥,也發表他的碩士論文:《轉型正義之法治課題及應有方向之探討:
除了真相還要什麼?以懲罰制度之必要性與可行性為重心》。這篇論文主要順著上 述幾篇法學界的理解,認為台灣法學界以補償機制作為面對轉型正義的方式,不 但對於真相調查和揭露不夠完整,這種以受害者為中心的轉型正義處理方式也忽 略了加害者的面向。因此,透過特定國家經驗的引介(主要是西班牙、德國和南 非),劉正祥強調懲罰理論的重要性,並支持「人事清查制度」和「刑事制裁」
作為台灣處理轉型正義議題的重要方向。
這些從法學界出發的論文,不約而同地都在強調幾個重點:台灣的司法機制 採取迴避和排斥的方式面對台灣的轉型正義議題,以至於台灣的轉型正義在司法 面向上的回應僅停留在補償措施;由此立論出發,這些論文都強調真相調查的必 要,並企圖討論追訴與懲罰的可能性。可是,在這一連串的法學討論中,儘管不 斷強調真相調查的重要與必要,及其可能帶出的追訴與懲罰之可能性;但這些討 論對於法/權來源的探討,往往由各國經驗出發,並隱約在這些各國案例之中作 出評價之後,再援引「國際標準」作為法/權來源的參照點,「國際標準」便一 方面作為司法體系內部改革的動力;另方面,也企圖由著司法體系的改革和落 實,作為司法體系介入轉型正義議題的方式;換個方式說,這些法學論述雖援引 各國經驗和國際標準作為司法體系改革的參照點,談的內容卻是國內司法體制的 狀況,指向的是國內司法體系的正當性(legitimacy)問題,亦即,在間接否認司法 體系的合法性(legality),卻又無法完全推翻國內司法體系時,國際標準被視為另 一個正當性的參照點和來源,藉此導向台灣內部司法體系的改革,並在常態法律 的架構和想像下,尋找司法機制面對轉型正義議題的可能性;透過這種以國際標 準為參照點的引介,轉型正義得以轉化為國內法足以應付的議題,且不至於喪失
這些從法學界出發的論文,不約而同地都在強調幾個重點:台灣的司法機制 採取迴避和排斥的方式面對台灣的轉型正義議題,以至於台灣的轉型正義在司法 面向上的回應僅停留在補償措施;由此立論出發,這些論文都強調真相調查的必 要,並企圖討論追訴與懲罰的可能性。可是,在這一連串的法學討論中,儘管不 斷強調真相調查的重要與必要,及其可能帶出的追訴與懲罰之可能性;但這些討 論對於法/權來源的探討,往往由各國經驗出發,並隱約在這些各國案例之中作 出評價之後,再援引「國際標準」作為法/權來源的參照點,「國際標準」便一 方面作為司法體系內部改革的動力;另方面,也企圖由著司法體系的改革和落 實,作為司法體系介入轉型正義議題的方式;換個方式說,這些法學論述雖援引 各國經驗和國際標準作為司法體系改革的參照點,談的內容卻是國內司法體制的 狀況,指向的是國內司法體系的正當性(legitimacy)問題,亦即,在間接否認司法 體系的合法性(legality),卻又無法完全推翻國內司法體系時,國際標準被視為另 一個正當性的參照點和來源,藉此導向台灣內部司法體系的改革,並在常態法律 的架構和想像下,尋找司法機制面對轉型正義議題的可能性;透過這種以國際標 準為參照點的引介,轉型正義得以轉化為國內法足以應付的議題,且不至於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