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別處討論的議題此處就省略,第一屆在其通傳大法中有幾條是有關
「三律共制」(自律、他律、法律)的條文,顯示這些思維是希望成為法 律的,林東泰(2009)在談及「媒體自律」新思維時指出:NCC 所研擬的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採取新聞媒體自律、公民團體他律及法律監理三層 管制,草案第八章對於「通訊傳播內容之管理」,即明定由新聞媒體自律 的「新聞部門自主公約與公評人機制」,和由公民團體他律的「內容諮詢 委員會議」的機制。(見附錄二)
第二屆委員會承襲第一屆的工作,延續對於問責以及共管等國際趨勢 的規管理念,修法方面更為徹底,引發我寫的不同意見書,這在下面還有 所說明。劉孔中(2010:115)評析第二屆衛廣法修法,認為「與通傳法草 案有不少近似之處,例如內容諮詢會議及妥善規劃節目及廣告服務,不過 加大管制的力道。」他認為第一屆的通訊傳播法草案與第二屆的衛星廣播 電視法修法草案「不脫離政府直接管制之窠臼,要加以落實,主管機關無 可避免要付出極高的行政成本,而且未必有效,不符合解除管制、公私協 力的管制治理潮流。」他以為對本土創意產業部分,不需管制,應該由業 者自由發揮其創意。因為在一個高度國際化、細緻分工的國際社會,何謂 本國?何謂自製?如何計算比例?同時業者應該在培植多元文化、專職從 業人員主持新聞節目、政治平衡報導、消費者糾紛處理方面,採自律,然
後就傳送內容、廣告、贊助、產品配置(置入性行銷),以及新聞媒體獨 立自主之強化方面,採共同管制(2010:97)。
石世豪(2009b:172)則表明對「執照」或個別行為之許可,先看該種 大眾傳播事業所利用的載具如果不具備「有限性」與「公共資源」兩項特 質,則立法課予其經營者申請「執照」義務的必要性即有待深入檢證。他 另外針對「參與經營條件或資格規範」的議題上表示:「由於電信等『通 訊基磐』相關規範體系,側重於普及服務而將通訊內容責任轉置於使用者,
其特許或許可條件較注重資本及技術等外在標準;相對之下,各項媒體立 法除廣播電視涉及『通訊基磐』部分之外,『傳播內容』向來為其規範重 心所在。因此,關於參與經營者資歷或者主觀條件,媒體立法中不乏另設 更為嚴格的限制或標準者。此類禁止或積極要件規範直接限制特定人士經 營媒體,間接作用則在於確保媒體經營成效或內容表現,甚至,藉由經營 主體與參與者的資格篩選,促成特定內容廣為傳播或消極防杜特定內容散 佈。此類規範在戒嚴時期所造成的主要問題在於:主管機關究竟基於何種 目的篩選媒體經營者?所使用管制工具是否符合法治原則?」
由以上兩位通訊傳播法律專家提出的意見很值得參考與深思。從參 進、到生存、到永續經營的經營者,究竟應該如何向規管機關提出承諾,
獲得入場資格、如何進一步實現承諾、並與公民、消費者對話,都是恆常 的議題。
第四節 修改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主軸
第二屆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上任不久,即成立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法 小組,配合世界潮流(Peng, 2011),以及延續第一屆委員會通訊傳播法的
精神,第二屆委員會將衛星廣播電視法定位為「頻道法」,因此任何要播 出的「頻道」,都應該取得執照(包含地方自製頻道),至於取得執照的 承諾,將由衛星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基於自律以及他律的準則加以審議。
在新聞與兒少節目方面,遵循歐盟視聽媒介服務指令的規約理念,要求執 照擁有者對其內容作更為負責的審視,委員的想法乃因新聞頻道在社會上 有其特殊的角色,更是資訊社會中不可缺少的一種樣態、兒童類型的頻道 對年少身心也相對更具影響,這些都是承襲西方先進國家以及第一屆委員 會通傳大法的精神。
思考修法時分成四個部分(見圖5-1)來加以論述:促進產業的公平 競爭、提升通訊傳播監理效能、建立問責系統,以及強化供公眾視聽權益 保障。產業公平競爭包含黨政軍條款、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規範、購物 頻道採總量管制,提升監理效能則包含申設、評鑑、換照的相關規定,問 責系統的建立更是凸顯媒體社會責任的承諾,至於插播廣告、被報導人的 權益保護更是強化公眾視聽權益,明顯可看出,前兩者是屬於「結構面」
的議題,而後兩者則較與「內容面」有關。
衛廣事業管制架構
經營許可 營運管理 節目廣告管理 消費者權益保護
申請資格條件 營運計畫應裁明事項 節目供應者不得差別待遇評鑑、換照之機制申請書、營運計畫變更之規範外資限制 暫停、終止經營之程序 節目、廣告及其相關資料之保存期限廣告時間之限制(廣告專用道除外)
插播式字幕使用原則
節目應與廣告區別
節目分級、標示級別(廣告準用) 訂戶權益保護 節目評論他人者應提供答辯機會更正回覆請求權
圖 5-1 衛廣事業規管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