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構規約:集中、多元與 案例
第一節 跨業所有權之探討
由垂直整合、到水平整合、到跨業,併購型態許多種,但支持與反 對的陣營從來都各自守住陣地,不易妥協。如本書第一章討論媒介政策 時 所 提: 媒 體 產 業 的 特 性(Chan-Olmsted & Chang 2003:217, refer Meier, 2008:185) 為:媒體集團提供了二元、互補的媒體內容和分配,其次,媒體 集團依賴二元收費資源,分別是消費者與廣告商,第三,大部分的媒體內 容並不包含公共財(public goods),一個人的消費在商品的經濟規模上無法 再給另一個人,第四,許多媒介產品是透過不同的窗口過程傳遞到閱聽人 面前,最後,媒介產品高度指向文化偏好和特定市場或國家的公共建設,
又由於其對於社會的廣泛影響力,媒介產品經常受到國家的法規控制。在
討論併購,因媒體以上特性,就與其他種類的併購不同,不光是公平會針 對「經濟市場」競爭問題而做出的決定,更還要考慮「言論市場」,尤以「集 中度」是否影響多元為討論不可避免的關注點,也就是說,商人營利本是 天經地義,但媒體為「公器」,當商人併購媒體,私利的成分大過於「公益」
時,就不容易得到祝福(商人或許不在乎),反對聲自然源源不絕。
美國1996 年的美國通訊傳播法的精神就是「競爭」,提到「全球皆 市場」、沒有永遠的聯盟,只有永遠的利益,經營目標寬廣的公司易生存,
同時光考慮市場因素不能決定成果,因為政府不能放任市場發展,畢竟政 府仍擁有合法管轄權─保護隱私、避免壟斷、促進公共利益等(彭芸,
1998)。除美國外,英國的媒體也因 2003 年通過的通訊傳播法案後,集中 度愈來愈高(Freedman, 2008),此法案鬆綁傳播產業的程度遠遠地超過預 期(Iosifidis,2010),目前基本上就屬 BBC 與梅鐸之間的競合關係。2003 年通過的通訊傳播法案中放寬了電視與廣播所有權合併、大型報團( 例如 梅鐸集團) 獲取商業無線電視頻道(馮建三等,2008,Freedman, 2008),
但最近因為竊聽門事件,可以想見短期內,英國不會對所有權的規管有所 放鬆。也有學者(Jin, 2011)提出,固然併購是常態,但卻也有不少例子 反證媒體併購並非都屬成功,近年也有一些「反匯流」(Deconvergence)、
「反結合」(Deconsolidation) 的例子。
儘管歐洲委員會已關注媒體所有權與多樣性議題,歐盟則仍對此有所 保留,自從里斯本條約後,一般來說歐盟鼓勵大型公司與國際競爭的自由 潮流乃為近年的趨勢,而事實上歐盟中的大型公司,尤其在馬斯垂克條約 之後,均已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整合,成為私人角色或群聚地加入新的跨境 聯盟(Pauwels, et al.,2009:72),但整體來說,通訊傳播產業必須遵守歐盟 相關指令(EU Directive, 見附錄五 )。
當匯流不可避免,所有權的討論就不光只如過去討論同業結合或異業 結合那般簡單,著名的媒介經濟學教授Robert Picard 101 年三月在政大演 講時提及:所有權的形式目前約可分為五種:私人擁有、公眾擁有、公共 服務媒體、非營利組織以及員工持股,這幾種形式都可以透過檢視資金來 源,找到媒體的經營動機與目標所在。任何形式的所有權都有優缺點,他 認為兩個基本要素需要關心:一是所有權的性質,二是公司內部的控管機 制。經營媒介需要大筆資金,錢從哪裡來?要品質需要錢,要維持需要錢,
要拓展更需一大筆錢;世界上沒有哪一種媒介所有權是令所有人都滿意的
(註一),如何選擇,需要更多討論與妥協。
二十世紀傳播學者談及「媒體跨業」(不論是「同業」或「異業」的 跨業, 也不論是為垂直整合或是水平整合)多半以相當負面的陳述來加以 討論,而相較之下,對水平整合的寬容度則低於垂直整合,討論根據的理 論支撐絕多以政治經濟學派的論述為主,從早期左派的論述為起點,到新 馬克思的諸多論證。二十世紀後期、二十一世紀初,因著匯流發生,全球 化理論如果採新自由主義的看法,一般均認為「綜效」將幫助企業更具競 爭力,在全球市場方有存活、並進一步發展的機會,而新制度論就更將動 態的互動因素考慮進來。
不可諱言,媒介市場的問題在於產業發展、市場競爭、言論多元、消 費者選擇與代價,而政府政策畢竟是一種選擇,重視言論多元,就多少不 會讓所有權集中傷害意見表達的多樣性;更重視產業的綜效,假設消費者 因可以享受較為低廉、有效率的產業服務,就會以較為寬鬆的態度來看所 有權集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