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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公共使用及其問題

學 者(Goodman, 2009) 在 檢 視 美 國 廣 播 電 視 規 管 (broadcasting

regulation) 與電信規管 (telecommunication regulation) 差異時,認為如果廣 電如電信一般成為「共同載具」(common carrier),就不會對廣播電視業者 加諸那麼許多的要求,如意見多元、接近、地方性。也就是說,各國規管 廣播電視都更為嚴格,除了結構規約外還加上內容規約,就在於頻譜的使 用需有公共利益的考量(Pavlik, 2008)。

前面提及共同載具重視「普遍、方便、價格」,因此不論普及服務 (universal service)、價格上限 (price cap)、費率管制等都是重要手段,對內 容則多採「技術中立」的立場。進入匯流紀元,廣播電視與電信之間的界 線愈見模糊,美國1996 年電訊傳播法成為解除管制的代表,促使人們思 考網路、平台、營運,甚至內容,都必須以更宏觀、更全面的角度加以檢 視,同時,人們身處匯流時代,從單向轉向互動,就希望速度更快、品質 更好,當然價格又不能太高(這成為2011 年十二月第一次總統電視辦論 中討論的一個議題)(彭芸,2011b)。

「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 的思維與「公共使用」的載具思維有同 有異,公共利益在傳播學上的討論甚多,甚至可以說,二十世紀大眾傳 播理論的核心概念之一,就是「公共利益」(McQuail, 2010)。媒介,不論 印刷或是電子,既然是「大眾」的媒介,重視「言論市場」(marketplace of ideas),強調因著公共利益而塑造公共論域,人們因獲得資訊而能夠判 斷,就可提升個人福祉,進而具社會資本來提升社會福祉。更明白的說,

公共利益的概念反映的是瞭解政策結果將造福「公眾」而非「個人利益」

(Iosifidis, 2010:5),因此整個媒介政策即奠基於「公共利益」的追求與 承諾之上,Napoli (2001:63) 以為:「公共利益的功能就如一個大傘的概念,

包含著所有的傳播政策之基本原則」,這也是前面討論美國第一憲法修正 案所談及的重點。

如果說印刷媒體是為爭取言論自由,電子媒體則因使用國家資源,「公 共利益」成為最關鍵考量,美國成立了獨立機關美國聯邦廣播委員會(後 改為聯邦傳播委員會 FCC),其主要功能就是規管電子媒介,因其向國會 負責,因此國會的影響不能漠視(Bittner, 1994),但只要碰到有關公共利益 的考量,政治力也要退讓,美國最高法院捍衛公共利益為「美國聯邦傳播 委員會這機構可以行使權威的基石」,並指出公共利益為衡量廣播電視業 者是否有效服務公共的指標(Freedman, 2008:66)。

雖然也有學者提出公共利益標準的意義不明確,將一個原先應用於其 他龐雜不相干的產業且意義不明確的原則,放在傳播產業,並不適合,但 因為「能符合憲法精神,而成為行政當局管理核發執照的原則」(Napoli, 邊明道、陳心懿譯,2005:74-75)。Goodsell (1990:97, refer Napoli, 邊明道、

陳心懿譯,2005:77) 指出「公共利益的概念或許缺乏學術聲望,然而其仍 在實際的政府制度的操作範圍內,維持高度的顯著性」。

Downs (1963, refer Iosifidis, 2010:25) 將公共利益的討論分為三個學 派:主流學派(Majoritarian),指的是大多數人的利益,因此集合了多數人 的偏好就是公共利益,第二種則指的是不管人們怎麼想,公共利益要根據 一些絕對的價值標準,如公共廣播電視系統,就依據一些標準如保留本國 文化與認同、有教育、資訊服務的要求等,第三種學派則是「實際派」

(realist),認為政治機構經由決策過程做出的決策,就是符合公共利益,這 種「公共善」的途徑強調終極的目的,如「資訊社會」之達成乃符合公共 利益。公共利益的規約假設在特殊的政治或經濟菁英利益之上,存在著「公 共善」,這對媒介而言,尤具意義,如內容規約、頻譜管理、以及如補貼 報業等,都是基於「公共善」的考量。

類似的說法,Papathanassopoulos & Negrine (2010:8-9) 區隔公共利益有

三種說法:實用主義說(即主流說)、一元論說,以及共同利益說,共同 利益其實是綜合主流說與一元論的看法,共同利益不是個人利益的總和,

卻是一種分享的利益,因此在偏好上不會產生太大的爭議,如技術標準、

頻譜分配、廣告規範等。

Held (1970, refer McQuail, 2005:165) 就認為公共利益簡單說即是「主 流 說 」(Majority rule) 與「一元論」,「主流說」也可稱之為「優勢原 則」(preponderance),為多數主義的觀點,白話講,就是給民眾想要的 (giving the public what it wants)。 而「 一 元 論 」(unitarian) 或「 絕 對 說 」 (absoluteist),較屬於規範性的理論討論。為了反映重要的價值,公共利益 的原則對公共政策提出了實質的指導方針,支持者認為規範性概念能反應 永續與最終的價值,公共利益最好能概念化為「最至高的共同關心」。在 主流說的原則下,規約者的定位是社區政策偏好的詮釋者,要將社區的偏 好轉換成為有效的政策,但如果遵循一元論,獨立機關以規範性原則來規 管欲規約的產業是為崇高的理念(其實最近針對旺中案的討論,也可以用 這兩種理論來加以探究)。

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根據公共利益原則運作迄今八十餘年,固然爭議 一直存在,但是相較之下,仍屬大家較能接受的一種標準,也是政府、公 民團體皆能接受的一種準則,歐洲有公共廣播電視系統,因此公民社會為 人們相當引以為傲的生活方式,學者( 石世豪,2009b ) 認為廣電的「公共 服務」概念對於德國而言,是一項自英國移植而來的「舶來品」。德國在 戰後重建的年代中,一方面借用英國BBC 的典範,另一方面則以德國公 法上「內部多元」的「營造物」式公共電台組織架構,將此項概念進一步 具體化。根據「公共服務」的概念,廣電事業負有增進公眾共同利益的義 務,必須提供全體國民普及的、超黨派的、周延的的內容。依照德國聯邦

憲法法院的見解,廣播電視係促成個人與公共意見交流、形成的「媒介與 要素」。廣電所產生的導引作用,並不僅限於政治領域;其所發揮的「媒 介與要素」功能,普遍及於所有生活領域內的意見交流與趨勢導引之中。

公共利益的討論在匯流時代尤具意義,因為多元、自由等重要的概念,

經過二十世紀的爭取,對先進國家而言,大致呈現不差的成績,但由於通 訊傳播產業使用國家資源,公共利益的考量應該更被重視。在匯流紀元,

廣電電信化,電信廣電化,公共使用與公共利益交集在一塊兒,既要普及、

方便、便宜,又要注重公共利益,有一些可以重疊,但也有一些衝突,政 策制訂本來就要尋找最大的交集,同時讓衝突減至最低。國家在思索這些 問題時,也不能只個別考慮產業或消費者,只顧產業,消費者的權益在哪 裡?只重視消費者,產業無從發展,最終消費者還是享受不到匯流的果實。

因此,美國、英國、歐盟為何這十幾年積極回收頻譜,就是希望在數位時 代中,有更新的局面(Marsden & Arino, 2005 有關數位紅利的討論,請參考 彭芸2011b, 第三章 )。只是,在此過程中,聽到的多為業者的聲音,對此 重大公共政策議題,確實需要更多的公共辯論,否則就有「公共利益私有 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