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視經營團隊除裁罰次數太多之外,其過去的虧損以及未來營運的承 諾與「公共化電視」的想法關連都不大。如果是「公共化電視」,為何節 目廣告化的裁罰那麼多?自製節目比例那麼低?花不少錢去買節目,對自 製節目卻興趣缺缺,靠業外收入美化虧損,放重點在「媒體園區」,那幹 嗎叫「電視臺」?還要通傳會來監理?
其提出未來營運計畫中包含:( 一 ) 影音產製資源的公共平台。( 二 ) 優質影音內容產製的公司。( 三 ) 公廣育樂頻道的經營者。( 四 ) 公廣學習 頻道的經營者。( 五 ) 台灣影音內容國際行銷的促進者。不可諱言,以上的 想法均相當值得敬佩,但與「頻譜有效使用」的關連為何?其擁有國家稀 有資源卻虧損年年,對「公共化」承諾不深,對節目改善、自製率提高等
……未見具體落實方案。
自從恩隆案後,「公司治理」成為火紅的概念,更是檢驗一個組織、
一個企業最根本的標準,「好的治理可以避開濫權與腐化,就因此可達成 社會目標……」(Neo & Chen, 2009: 53),聯合國亞洲經濟與社會委員會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界定好的 治理包含了「參與、共識導向、責信、透明、負責、有效及效率、平等與 包容,以及遵守法律規範」等 8 個要素,我們用此檢視公廣基金會的公司 治理,當然也可用此八個要素來檢驗本會的監理作為。
小結
通傳會目前正在修訂廣電法,其基本理念為:鑑於民主多元化的社會,
政府僅扮演媒體多重監督角色之一,觀諸歐美先進國家,係由媒體先行自 律,其次為公民社會之他律機制,最後方為政府規範。基於此方向,未來 廣電媒體內容管制,將引進自律(含自訂製播規範、內部控管機制如設置 倫理委員會等內部自律,及公會等外部自律機制),與社會他律(內容諮 詢會議)制度,政府當然不宜過度伸手干預,只不過無線廣播電視擁有的 是國家稀有的資源,本會基於職權當然有「問責」(accountability) 的考 量,也有前面提及治理的授權,本會監理的對象是「電視臺」,電視臺的
「業外表現」固然是我們關心的一部分,但核心還是基於組織法「…維護 媒體專業自主…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
因此在換照時「頻率運用績效評鑑結果」就該是最根本的硬道理。我們捫 心自問:華視作為擁有稀有國家頻譜的電視台,其表現及格嗎?
前面提及公司治理的重要,個人認為公視基金會對華視的治理有待改 進,而現有經營團隊到本會來給予的承諾,新的董事會會照單全收嗎?新 的經營團隊會執行原來(舊)經營團隊的營運計畫嗎?
事實上,6 年前的換照,台視、中視、華視也是拿了 3 個月的臨照(見 民國 93 年 6 月 28 日新聞稿),當時新聞局局長表示「新聞局核發臨時執 照的政策面著眼於要求電視台製作優質節目……;法律面則是請業者配合 廣播電視法第 5 條及第 12 條之 1 的規定」。光是在華視應改進事項就包含:
「一、總經理異動宜由新經營團隊承諾改善事宜;二、節目外製比例偏高 如何改善與節目品質如何加強控管……」。當時新聞局更指出,「透過換
照作業可讓民眾及媒體朋友們瞭解無線電波與國家公有,因此被授與無線 電波頻率的無線電視尚須負擔公共服務與公共利益之責任。如此,換照機 制就不只是形式上的程序,也會是電視臺進步的推力。」
如果 6 年前,當時政府對無線臺的「公共責任」都有一些基本的要求,
對經營管理異動也有附負擔的要求,6 年後,本會身為獨立機關,面對老 三台的換照,就只以通過 70 分作為「唯一」考量,不顧及尤其華視身為 公共化電視表現的缺失,個人深表遺憾。同時,本會 2 屆委員會對於媒體 的內控、問責如此的重視,但眼見華視作為無線電視台的內控出了那麼多 問題,還輕輕的認為「換照與董監事變更」為兩碼子事,不考慮其公司治 理的大問題,我作為一個傳播學者,總覺得有特別強調釐清之必要。
最近剛完成的「我國公共電視制度之政策定位與治理研究」(由研考 會委託,計畫主持人為台大新研所谷玲玲教授),研究結論指出:「最近 一年,公視董事會紛爭不斷,其運作幾近癱瘓……。在維持公視獨立運作 精神及確保公視運作符合公共利益的雙重目標下,本研究主張建立外部監 督機制及透明公開的內部問責系統,促進公視健全發展」(p. 89)。另外,
公視一名董事在分析「公共電視董事會之爭議」文中(未出版)最後一段,
語重心長的表達「惜對董事會治理富有權責的行政立法機關,未戮力針對 公視目前少數橫行治理的問題給予管制,而自囿於政治干預的煙幕,不能 及時要求公視集團必須有善良管理人與忠實義務之本質,缺一即獨立自主 的前提就不存在,本需即時給予更換與懲治,否則全民資產將不屬於國民 全體而是小團體之流。」
我本於職責,提出此一部不同意見書,就是希望在離開通傳會時,喚 起大家對公廣集團治理問題的重視,在未來審視華視董監事名單變更時,
更以獨立、負責的態度檢驗新團隊對「公共」的承諾與實踐,擔負起政府 監理機構應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