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構規約:集中、多元與 案例
第三節 多元、多樣及其影響
台灣九十八年(2009) 因「『二中』加一」(前者為廣電媒體,後者為 印刷媒體)的更換負責人,引起眾多注意( 最新發展見聯合報 2012.6.2,
地方法院判中天敗訴)。而今年旺中案的討論,最後跨黨派立委希望限制 媒體的集中度(聯合報,101.4.26),提出來的主要訴求就是集中後傷害 到多元。至少從傳播學者的角度,討論併購不考慮多元,簡直談不下去,
而最近媒體上面關於旺中案的討論,也都認為併購後一定會影響到意見的 多元。
第一章討論媒介政策時已經提出多元的重要,尤其在民主國家中,
媒體多元與公民社會不可須臾分離。名詞界定上,多樣性(diversity) 和多 元論(pluralism) 在論及媒體表現與媒介政策時總是具連帶關係或可交互 改變(interchangeable)。通常內在多樣指在「同一個廣電服務中,節目內 容多樣」,而所謂的外在多樣是為「媒體來源的多元」(refer Freedman, 2008:71)。Hoffmann-Riem (1987) 的研究則最常被用來討論多樣性,他區分 四種層次:形式與議題、內容的多元與多樣,團體與人的多樣必須存在,
最後是地理上的多樣。由於這方面的討論是大眾傳播理論的核心(McQuail, 2010,Napoli, 邊明道、陳心懿譯,2005,第六章)。
本章探討結構規約,核心假設為媒體系統的多元化結構(structurally pluralistic) 是媒體多元性的前提,而這多元結構即展現為「媒體會呈現消
息來源、管道、訊息和閱聽眾的不同,以反映出社會上政治、地理與社會 文化等面向的不同。」(McQuail,1992:147),因此一個具多樣化特徵的媒 體,必需反映社會中不同對立的聲音與興趣,提供實踐上述內涵的管道,
並為閱聽眾準備完整的產品和服務內容。綜合以上,多樣性指涉的是媒體 運作於更寬廣的政治情境之下;而多元性指涉的是媒體認知並表達存在於 社會上各種不同面向的能力,以擴大閱聽眾的選擇(McQuail,2010)。
Doyle (2002:11-12) 研究媒體集中,提出要看媒體是否呈現眾多不同的 聲音、不同政黨意見以及不同文化,民眾總是期待媒體在內容以及來源上 呈現多元。但她有一個重要論點:「多元媒體所有權並不保證媒體輸出的 多元性,媒體所有權多元化的存在〝應該〞能夠正面的對多元性有所貢獻,
所有的競爭者將會提供一個文化異質的環境,促進民主健全。」與「社會 達到最有效率的資源運用,是公共政策最主要的考量。」
近期為了簡化多元化的複雜議題,並將研究結果放置於經營運作,學 者Iosifidis(2010:12-13) 整理相關文獻,指出「歐盟會員國針對媒體多元主 義指標的獨立研究(Independent Study on Indicators for Media Pluralism in the Member States- Towards a Risk Based Approach(2009),建立一個以風險為 基礎的途徑,將多元主義區分為三個規範性層次:政治、文化與地理上的 多元,並建立三個操作化層面─ 媒體所有權控制的多元、媒體型態 (media types) 的多元,以及類型 (genres) 多元。
他在研究中清楚地提及,媒體所有權面對的最大威脅在於高度集中 化,直接地影響了編輯的獨立性,造成傳輸層的瓶頸,這不僅在供給面影 響了多元性,也在傳輸與接近性的角度上造成影響;而媒體類型面對的威 脅包含缺乏市場資源去支持媒體,造成媒體類型呈現上的缺乏;對類型與 功能的威脅則包含了一些重要功能或類型的缺乏,我們熟悉的政治多元面
向,威脅來自媒體受到單一政治團體影響,對於特定團體或是較小組織的 發聲不足;而文化面向上,特定文化、宗教、語言與族群的呈現也不全面,
成為國家文化認同的威脅;而關於地理多元化面向的缺乏則因為少了、或 國家地理區域或社區的未被報導,或是報導不足。」
由於談論的學者太多,但最麻煩的是「民主時代,我們眼見媒體環境 呈現各種不同的來源、意見、形式和形象,迄今卻沒有為多元論和多樣論 這兩個辭彙給予明確定義」,Freedman (2008:15) 指出「我們能夠觀察到 美國的媒介政策大部份關注於保護多樣性,而歐洲的媒介政策則越來越關 心多元客體的聯合(coalescing around the objective of pluralism),這部分接 近於美國的媒介政策上競爭的概念。」
英國2003 年的傳播法案對媒體多元性引介了新的定義方法,稱作公 共利益測量(public interest test) 或是多元檢測 (plurality test),運用於希望 增加與擴大其媒體版圖的企業,例如購買報紙、廣播或是電視資產時,政 府用以檢測特定案件是否破壞媒介聲音和所有權的多元,英國通訊法明文 規定的六項「媒體公共利益考量」強調「正確呈現新聞的需要;自由表達 言論的需要;觀點充分多元性的需要;控制媒體企業之人士多元性的需要;
在英國各地享有廣泛種類廣播的需要,以及營運或控制媒體人士真正致力 於達成廣播目標之需要。」
運作上,Ofcom 先做初步的評估,視案件需要將之轉介至競爭委員會 (Competition Commission) 或是公平交易處 (Office of Fair Trading) 做深入的 檢驗。後來英國用以檢測公共利益的是衛星營運商BSkyB 2006 年 11 月與 ITN 的案例,次年 1 月份時,競爭委員會判定其並未違反公共利益。當然 最近因為竊聽門事件,英國政府在省視併購時,就更加小心,事件仍在發 展中。
陳炳宏等(2009)接受通傳會的委託,針對《媒體併購案例與媒體產
為特定利益客製化,影響了公共論述。 視負責人變更案(2006)、台視公股釋股股權轉讓予非凡電視案(2007)、
中廣申請股權轉讓及負責人變更案(2007)、中視申請董事長、常務董事、
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變更案暨中天電視申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變更 案(2008)(羅世宏,2011:1-2)。如果嚴格追究,這些案子不大嗎?對 市場造成的衝擊不大嗎?為何當時都沒有如今天旺中案一般的遭到如此的 反對?
通傳會成立後一個月就於第21 次委員會議(2006 年 3 月 28 日)通 過中視負責人與董監事變更案。該次委員會議認為中視負責人之變更案,
的確涉及跨媒體併購議題(見石世豪,2009a:2-5),而後台視、非凡的 併購案沒有造成太大的輿論討論,台視虧損已久,公股釋出(見石世豪,
2009a:148-150),由非凡公司得標,非凡另行洽購原屬日資所持股份,成 為最大股東並掌握經營權。比較上說,黨營事業出脫有其時代背景,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