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八日通傳會舉行成立以來第一次的聽證會,針對二 中案的一些疑義進行聽證。總的來說,政府單位代表認為在目前媒體合併 並無不可,而通傳會邀請的媒改團體、支持媒體改造的學者自然秉持過去 一貫反對媒體合併的立場(見「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董事長、
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變更案」暨「中天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變更案」說明書),因此這個議題不過是 二十一世紀討論的開始,而非結束。
以下摘錄部分我寫的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此回的申請案之所 以受到高度關注,一方面乃由於出資的旺旺集團是到大陸經營食品成功而 回台上市的非媒體事業(conglomeration),過去中時併購中視、中天,非凡 購買台視均屬『同業併購』,而非如此回的『異業併購』(就引發批評者 說我不允許「經營米果的經營電視」,實在過於簡化問題);另則因中視 為無線電視台,過去屬於中國國民黨,中國時報則是過去戒嚴時代『兩大 報』之一,近年雖然發行量一直遞減,但過去重視『言論』,深獲知識份 子的喜愛(見瞿海源,2009「前人提筆為時代 vs. 後人屈身委財團 - 有感 於旺旺跨媒體經營的問題」),再加上中天頻道擁有中天新聞、中天娛樂 台,收視率均在同類型中名列前茅,更有幾個極具特色的節目,因此外界
一方面擔心這樣的併購造成競爭的不公平,另則憂慮本地言論市場的多元 性會受到影響(見羅世宏、黃銘傑、莊春發鑑定書,以及陳炳宏文)。」
通傳會於民國九十八年(2009)4 月 2 日召開「匯流趨勢下跨媒體所有 權監理機制諮詢會議」,會中不論經濟學者或是傳播學者都同意這種趨勢 有其時代的背景,是要鬆綁或是更要謹慎,就端視「規約者」秉持的哲理。
多元性是一般反對併購最常拿出來的理由,認為跨業必然會減少多元,本 會舉辦聽證會,邀請的鑑定人也多拿這理由來說明因著中視、中天合併(本 會第一屆委員處理的案子,見第二十一次會議記錄)媒體多元受到影響,
在此同時,市場力的考慮也不能不提。
經過聽證,以及多次不對外公開的內部會議,二屆委員會決定通過,
但加了一些附附款,我個人原來寫了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中國時報,
2009.06.02),我贊成通過此案,卻不贊成旺旺集團擁有中視,但當時為 了會內和諧,就未發表。直到今日,我個人仍然認為所謂「多元」的概念 在匯流時代應該有更多討論的空間與衡量的機制,但「二中」加一的確有
「市場力」增大的問題,不能不面對。同時,我更認為無線電視(中視)
擁有的電波屬於國家,是「公共財」,不宜輕易「私相授受」。
如第二章所討論的,我國建國百年中有約四分之三的歲月媒體為國家 或政黨所有,「侍從主義」充斥,政府遷台後,五十年前成立的台灣電視 公司,後於民國九十六年(2007) 賣給非凡電視,中國電視公司則屬中國國 民黨的黨營事業,過去隸屬於華夏股份有限公司,受到「黨政軍退出媒體」
的社會壓力,加上國民黨財務確實也未若過去的充裕,中視股權的釋出勢 在必行,於是先是股票上市(民國88 年),更於民國九十四年 (2005),由 余建新先生購買,所謂媒體同業合併於焉完成,必須承認其在我國媒體市 場中「市場力」是雄厚的,這也是通傳會處理二中案時必然面對的課題,
在聽證會中當事人一再強調其市場影響力沒那麼大,而鑑定人則多由其市 場影響力來加以討論,憂心其造成競爭的不公。
市場力(market power) 的概念近來也被美國法院在思考併購時列為重 要因素(Rice,2008)。因為再以過去「頻譜稀有」來探討電子媒體已經不 符合現今多頻道紀元的實際情況了。事實上,在我國「市場力」作為通訊 傳播產業結合審查準據,在我國也有其依據,諸如電信法26 條之一 , 有 線電視法第21 條,第 42 條第 3 項,廣電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19 條避 免言論市場過度集中等規定,況且基於電波既是國家的資源,通訊傳播法 第十條「通訊傳播事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應以公平、效率、便利、
和諧及技術中立為原則」,中國電視公司擁有的頻譜既屬稀有資源,通傳 會的監理自是於法有據。
其實,政策本來就反映價值(見彭芸,管或不管或再管—有關廣播媒 介規約的討論,《各國廣電政策初探》,第六章),從前面討論本可看出 各國媒介政策中價值的影子,這也是通傳會針對二中案所做處分引起討論 的原因。說穿了,就是媒體服務多種價值(簡單說,公共利益與商業利 益),究竟何為重?每個人都會說要平衡,但說的容易,做就是不容易,
尤其金融海嘯之後,各國媒體,尤其印刷媒體經營不下去,歐洲也有國家 討論「是否應由國家出資來補助媒體」的議題(如法國)。
最後在第302 次委員會中通過了附附款,委員會的附加條件共有四方 面:(一)維持市場公平競爭、避免言論集中。(二)達到內容多元。(三)
保護與發揚在地文化。(四)資金來源與股權結構。雖然加上附附款,學 者、業者、外界並沒有太多不同聲音(見附錄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