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修法過程:從地方到中央、從類比 到數位

前言

第一節 第一次管制革新:新聞局時代有線電視的管理—從非法到合法 第二節 第二次管制革新:新聞局時代幾次修法

第三節 關鍵性議題

第四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作為:修訂有線電視法 第五節 鬆綁與公共利益

第六節 修法議題與利害關係人 第七節 小結

前言

有線電視的出現與普及,剛開始在美國是為了補足無線電視無法普及 的地理缺憾(彭芸,1997),在歐洲則如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 (public utility)。正由於出現的歷史與原因截然不同,規約模式自然有異,人們使 用習慣也不盡相同,但有一個共同的特質,即為「地方性」。不管台灣有 線電視系統(或前身共同天線)從那一年開始(鍾蔚文,1993,何吉森,

1994,陳炳宏,2009),俗稱「第四台」衝撞以無線三台為主的我國電視 制度則是大家的共識,這更區別台灣有線電視系統與歐美先進國家的差 異。

美國一九二零年代有社區天線廣播,一九四八年於賓州出現社區共同 天線系統,是為補足無線電視不能達到地區民眾收視的遺憾,因此利用山 頂架設天線,再由線纜將訊號傳到家中,不論政府(中央、地方),以及 無線電視業者都樂觀其成,直到七○年代,有線電視利用衛星科技,引進 外州節目,影響本地無線台節目收視,以及廣告主的效果,問題才衍生。

有線電視「地方媒體」的角色,因著新科技出現而產生變化。Parsons

& Frieden(1998) 認為美國 1984-1992 年為有線電視的擴充時期,1992-1996 年通過兩個重要的法案,控制費率,開放競爭,都影響其發展(彭芸,

1997),Hoffmann-Riem (1996:47) 在分析美國有線電視法規時說,FCC 允 許州與地方政府都有規管有線系統的權限,地方政府尤其在路權上有重要 的裁決權。1984 年的有線傳播政策法案 (the Cable Communication Policy Act of 1984) 就是一個解除規約的法案,在 1984-1992 間,有線電視費率較 物價指數上漲了三倍之多,因此導致新法案的出現,有線電視消費者保護 與競爭法案(the Cable Television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Competition Act

of 1992),雖然較之無線電視,有線電視更傾向屬娛樂的媒體,然而在新聞 與資訊的提供上,還是需要符合多元的要求。

大西洋的另外一端,歐洲幾個幅員不大的國家如比利時、盧森堡、荷 蘭等,有線系統普及率世上數一數二,一方面鋪線相較容易,加上屬於公 用事業,有線(或稱線纜,見程予誠,1995,註一)的發展及內容提供與「地 方服務」息息相關,節目不需花俏,內容實在、有用,費用很基本,就符 合公用事業的屬性。

既然有線電視的「出身」為「地方性」,在匯流時代,究竟什麼是「地 方」?什麼是「地方性」?台灣不大,但說來當然有地方特色,這些年在 學界及有心人士的呼籲下,地方特色更見凸顯,加上民選縣市長經營用心,

每一縣市就要與其他地方不同(遠見雜誌又不時做縣市長滿意度調查),

因此可以說,實體的地方與地方性更多樣、更有趣,但另一方面,匯流的 科技打破地域。全球化下,地方更有機會,卻更需在實境與虛擬間找到出 路。

台灣媒介一向重北輕南、重中央輕地方,有線電視在台灣的出身乃先 非法再合法,也就是不甩中央在先,不能說以鄉村包圍城市(城市才好架 設、較為快速回收投資),但由地下起家則屬事實。經營理念?一開始打 帶跑,等成了氣候,轉手再轉手。因此研究台灣的有線電視發展,不能全 拿歐美的理論與實例來解釋,這種獨特的「台灣奇蹟」當時就有論文、專 書(如鄧榮坤、張令慧,1993)加以討論。

有線電視在台灣的出身既然如此特別,探討的議題自然很多,本章首 先說明從新聞局時代從取締、到立法,以及徒法不足以自行,接著說明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一屆面臨的問題,以及第二屆通訊傳播委員會一開始

就決定修有線電視法,考慮重點究竟為何,並說明相關條文。

第一節 第一次管制革新:新聞局時代有 線電視的管理—從非法到合法

台灣由於戒嚴時間長達三十七年(李金銓,2004 ,彭芸,2011a),

傳播科技發展被政治力阻擋,但民間總能自尋出路,七○年代的黨外雜誌,

挑戰制度,終於導致解除戒嚴。李金銓(Lee, 1993,2009)分析戒嚴時期的 媒介政策是「國家統合主義」,在「有限多元」下捉大放小,多少點出政府、

主流媒體(當時指的是「兩報三台」)、地下媒體之間微妙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