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二:開放第二單頻網
第六節 未來:數位無限?
二十世紀整個廣播電視管制的源頭即前面所提的頻譜稀有,因為「稀 有」,你使用後,我就不能擁有,因此能拿到與不能拿到的「執照」
(License) 的判斷依據,以美國規管機構 FCC 提出的「利益、便利、需要」
(interest, necessity, convenience) 等原則最為人熟知。
執照政策百年來,確實在所謂「大眾傳播」時代扮演關鍵「篩選」的 角色,可是傳播科技一直進步,大眾傳播已被「區隔、分眾、個人化」的 媒介行為所漸漸取代,廣播電視中最具「大眾」特色的無線電視今年在台 灣「慘澹」慶祝五十年,國家五十年前成立無線電視台真正想好要如何管 理了嗎?歷史不到四十年的廣播電視法在新聞局時代最多是以小修來符合 當時管理的需要,真正完整的、全盤的思維是到二十一世紀,尤其陳水扁 競選總統時「媒介政策白皮書」時,有一點端倪(如前一章的討論),但 這由傳播學者主導的政策白皮書並未對頻譜、數位化等議題多做著墨。
時光很快過去,科技不等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這獨立機關也產生、
並開始運作,其成立宗旨是為「數位匯流」,所以思考的核心當然是在數 位匯流生態下,各競爭要角的經營模式五花八門,規約機關如何因應、如 何事先做好準備,大家都在看。從第一屆、第二屆通傳會,都將數位轉換 當一件重大施政重點來努力,要解決數位電視開放時辰的問題,一是修法,
使得開放的法源確定,二是數位轉換站的工程可以如期完成,讓類比關閉 的條件成立。廣電法小修版從我任內,到立法院終於在民國一百年(2011)
六月通過,也經過約兩年的努力,使得今年開放第二單頻網就在法律條件 上沒有障礙。第三屆委員會接棒,更努力的將一處一處的轉換工程完成,
讓政府政策不至跳票。
只是,在轉換過程中的許多人文的問題、以及轉換以後無線電視成為 平台的時程、經營模式、閱聽眾使用行為等,在技術優先、科技決定論的 思維下,變成次要、邊緣的問題。美國數位轉換已經告一段落,頻譜使用 的討論甚多,歐洲計畫今年年底完成數位轉換,許多接下來的議題,諸如 建立歐洲數位公民權(European Digital Citizenship)就成為大家思考的方 向之一(Iosifidis, 2011),更嚴肅而切身要面對的是過去「免費電視」的 時代要終結了嗎?平台的概念固然迷人,但過去收視無線電視是為「免 費」,未來呢?普及、照顧弱勢… 誰都會說,但是執行呢?
本章延續前面對我國媒介政策的討論,說明我國歷史最悠久的無線廣 播電視台,從戒嚴時期的三台,到現今所稱的五台,從輝煌年代走到今年 的數位轉換,算是最為重大的變革。為了配合政府政策,無線台在行政院 以及通傳會的指導下、一步一步的完成轉換的巨大工程。七月的奧運,民 眾可以在家收視高畫質的節目,當屬近年廣播電視界的大事。
接下來就希望藉由修法來解決多年存在的問題,本章介紹通傳會面臨 無線電視(沒有討論廣播)轉型,會內的一些討論。大家都知道現在的電 信法與廣電法碰到新時代的匯流,確實不合時宜,修法乃勢在必行,可惜 的是「廣播電視法」(一般以「無廣法」來稱之)尚未修畢,第三屆通傳 委員任期即將屆滿,關鍵的數位轉換後的相關問題以及修法(壓縮後的多 餘頻率使用、提供新興廣播電視服務的問題,以及必載、普及等)就要等 下一屆委員會來處理。
從通傳會成立迄今,在電信方面的解除規約幾乎是所有委員的共識,
剩下的就是內涵與修法速度,至於對傳播方面的無線台究竟在匯流紀元的 定位為何?有志之士莫不希望好好檢視無線廣播電視法,而不光只要求業 者配合類比關閉即可。關閉之後,各無線台未來發展的整體問題等都與法
規以及發照政策息息相關,牽涉的是國家稀有資源—頻譜,以及現有業者 的未來,值得更多的討論。
前面談到美國數位的轉換,聯邦政府公布其公共利益的目標,一是將 其他非廣播使用的頻譜騰出,以及在保有過去傳統電視公共利益的前提 下,傳遞更佳的廣播電視服務。近年技術優先的思維都在於有頻譜騰出的 議題上,但如何傳遞更佳廣播電視服務的討論相對不足,尤其無線廣播電 視在「公共利益」義務的履行上,如何扮演更積極的角色?當然,我國無 線電視這些年獲利縮水,更因為台灣特殊有線電視發展歷程(見第四章),
無線台淪為多頻道環境中的頻道,獨特性不易彰顯,因此企盼其轉型,任 督二脈要能打通,趁著數位轉換之際,大家好好思索,行政機關就是要趁 著法規的修訂,一方面揭櫫理想,另方面廣納建言,大家共同為我國的無 線電視台於「數位無限」的紀元中,找出最適切的方案來,從二屆到三屆,
現在則由第四屆接棒,繼續往前衝。
本章未探討公共電視的相關問題,歐洲各國的無線電視由公共廣播電 視系統在支撐,議題甚大,我國一開始的高畫質電視政策也由公共電視來 加以擔綱,但因公廣集團問題多多(見附錄一),就不在本章的討論範圍 內。
註釋
註一:通傳會第 126 次委員會議審議臺視公司申請變更董監事及總經 理案正式決議之前,石世豪表示「已就臺視公司內部治理上因(泛)官股、
日資與(泛)民股三方並立而經營責任主要委由專業經理人承擔與其所有 權結構有所區隔,其公司代表人董事長一職與專業經理人總經理各有所 司、歷來除內部發生人士重大爭議期間外概分由不同人員出任為其公司治 理之常規,以及,有鑑於該公司可觀之資本、資產及其於(黨政軍退出廣 播電視媒體等)政治、(臺灣第一家無線電視臺等)社會層面之重要性等 觀點,一再強調健全該公司內部既有經營與所有分離體制以維繫公司治理 之必要性。」(見石世豪,2009a:148-150)
註二:目前我國除公共電視以外,民營電視部分:中視部分已經公開 上市,台視已經上櫃,那華視已經公開發行,那民視是沒有公開發行,可 是其實我在幾年前跟新聞局已經取得協議就是說,民視在下次辦理增資的 時候,就要公開發行,所以就整個無線電視的產業環境來講,其實公開發 行已經是一個事實。比如說民視沒有公開發行的部份,按照廣電法施行細 則第 17 條的規定,必須每年在 6 月之前,將公司法第 20 條所規定的製作 各類的書表送主管機關備查,那這樣可以確保財務跟資訊的透明度,除了 這個以外,無線電視六年換照一次,兩年進行一次評鑑,在這樣的過程中,
其實相關財務跟經營狀況都要跟主管報備,所以在此情況之下,其實已經 充分揭露一些必需的訊息(陳人傑等,2009:275)。
註三:經通傳會第三屆的規劃,新興廣電服務可分以下幾種類型:
一、可經營付費頻道
(一)應於廣電法增訂「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節目」之用詞定義。
(二)應明訂提供付費頻道外,應至少提供一個以上頻道之節目、廣
告,供公眾免費視、聽。免費視、聽頻道之影音品質,不得低於原類比頻 道之影音品質,以維護國民基本收視權益。
(三)未來無線電視付費收視若以機上盒操作介面中介軟體及條件接 取( 如加、解密、插卡 ) 等方式來達成,就此部分,各無線臺間可能採行 之相關標準亦需考量共通共容問題,避免造成民眾收視之困擾。
二、可經營加值服務
(一)無線廣電加值( 附加 ) 服務之頻道容量應訂定上限,不得影響 其廣播、電視主要業務之品質水準。
(二)由於終端設備及廣電服務、電信服務的整合,將造成各服務界 限的模糊化,故有關服務範圍、責任歸屬等界線將成為重要課題。
(三)加值服務應以其主要廣電業務線性節目頻道規劃後之剩餘頻寬 為之,其服務之內容應多屬「非線性」提供。
三、可開放部份頻道供其他頻道業者上架
允許業者除自營一頻道外,提供其他頻道業者上架,活化經營效率。
四、可經營代客傳輸
(一)允許無線廣播電視業者提供不自建傳輸平台之無線廣播電視業 者代客傳輸之服務。
(二)允許無線廣播電視業者提供數據服務業者代客傳輸之服務。
五、其他經核准經營之業務
註四:NCC 推動無線電視數位化政策,為提昇國人收視優質無線電視
2006/09
(第一屆)
第一屆 NCC 委員將行動電視列入重大施政計畫,開放北區及南區 各有 35 、36、53 三個頻道進行試播,每個頻道發出二張執照,
共發放六張執照,此應為第二單頻網前身。
2007/05
(第一屆)
根據當時 NCC 規劃,分兩階段釋照,第一階段在法規未修正前,
依廣播電視法辦理,將釋出 24MHz 頻率,核發四張 6MHz 電視執 照,現有五家無線電視業者可申請,但限制須經營高畫質電視
(Hign Definition Television,HDTV)。另外,新進業者也可 申請,且頻道經營方式不設限。
2008/08
(第二屆)
攸關國內高畫質電視發展的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執照釋照案,
來不及在奧運前完成釋照,國內電視台與 HDTV 的商機擦身而過。
未來數位無線電視執照釋照權責,可望回歸 NCC,在年底前完成 釋照。
2009/09
(第二屆)
交通部郵電司長鄧添來證實,無線數位電視第二單頻網的規劃已 經成熟,一共要釋出七張執照,每張都授予 6MHz 頻寬,全案將 送行政院審查,2010 年就可完成釋照。
2010/03
(第二屆)
2011/11
(第三屆)
NCC 表示,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頻道釋照,業者必須是高畫質;
但至於要釋出幾張執照,目前還沒有定論,NCC 將召開公聽會,
但至於要釋出幾張執照,目前還沒有定論,NCC 將召開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