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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紀,受「必載」條款的規定,無線電視就必須在有線系統中露 出,同時為了普及,有線廣播電視基金(註九)也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面臨匯流,在數位化下,採「必載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公廣集團必載,

民營無線電視台於全面回收類比無線電頻率後採協商機制。因有線電視將 配合公共電視頻道全部必載,為降低系統經營者必載所產生過度之負擔,

並考量商營無線廣播電視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為傳播平台之競爭關係,且 商營數位無線廣播電台將提供多個頻道經營模式,故系統經營者,應同時

轉播民營無線電視事業所指定之一個頻道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及 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 在此限(修正修文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運用有線基金範圍除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外,包含輔導及獎勵。另有線基金撥付地方政府使用用途「從事與本法有 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朝使用用途更為具體化之方向修正,如補 助弱勢族群、從事有線電視管道建設等。( 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

第六節 修法議題與利害關係人

以上簡單介紹第二屆通傳會針對有線廣播電視法思考的幾個重要議 題,而我國有線電視從非法第四台走到數位匯流的今天,究竟癥結與解套 如何?以下就政府、業者、民眾這三大利害關係人的觀點來加以檢視。

政府

從新聞局開始,國家並未有一套完整的「有線電視」規劃方案,發生 了,先禁止,禁止不了,就妥協。非法第四臺、合法化以後的有線電視系 統,就提供國人在老三台以外的選擇,發展快速,業者每月固定現金收入

(甚至先收費後收視),發現這是個好行業。

有線廣播電視在我國的普及率很高,因此被主管機關認為是一般消費 者取得資訊與娛樂的重要管道,受到高密度管制,尤其是收視費及營業區 的雙重管制。收視費的管制又分為中央與地方兩層,中央主管機關決定收 視費的上限,地方主管機關在上限內再代表消費者與有線廣播電視業者討 價還價(劉孔中,2010)。

中央的新聞局依照有線電視法,央請審議委員會審視營運計畫書,地 方政府更發現有線電視的地方性有其「妙處」,諸如地方型廣告、公用頻 道以及地方自製(頻道四)等,都可以善加利用。地方民意代表,與地方 有線電視系統有多少不一的關係,加上回饋金(有線電視法第53 條:「百 分之四十撥付當地直轄市、縣( 市 ) 政府,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 共建設使用」),對地方政府而言,可以利用這筆錢來宣導政令、辦一些活 動,就與系統業者建立微妙的關係。

但是新聞局時代有線電視問題從未消失,先是一區五家,每一家以 十五萬戶為基礎就因規模太小,併購成為必然。政府要管的事太多,從未 將有線電視「產業」的問題好好思考,只捉著費率這一項,認為消費者不 抱怨,該有的頻道不要少,至少不會因此讓長官丟官。雖然在所謂「二次 管制革新」議題上,希望要開放經營區,但講歸講,都沒有真正積極來面 對。

政黨輪替,八年新聞局長換了八位。文官如何希望解決有線電視的問 題?問題就從新聞局轉移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一屆規劃的通訊傳播 法想一步到位解決問題,將垂直管制提升至水平管制,通傳會並在96 年 的十大施政計畫第七項重點工作為加速推動有線電視雙向數位化進程。其 中並有「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策略方案草案」,經171 次委員會審議,

接著也舉行公聽會,但是業者哪會輕易放過這「金雞母」?

第二屆委員會縱或內部對許多議題看法南轅北轍,但對於有線電視這 一塊的修法,意見倒沒有太大的差別,經過一年多的努力終於將大修後的 有線電視法送出,行政院也在半年多審視後通過,立法院排入第七屆第八 會期審議的優先法案,更在今年 (2012) 五、六月快馬加鞭的審議中。

不管通不通過,通傳會在民國100 年就允許業者申請實驗區(見 NCC 100 年 4 月 27 號新聞稿),以及朝向調整經營區、重新公告的方向努力,

並在今年四月初針對經營區調整舉辦公聽會,說明「通傳會已完成整體規 劃草案,受理有意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新參進者或以變更營運計畫方 式擴增經營區之現有系統經營者之申請案,期藉由良性競爭促進市場創新 與經濟成長,提升消費者福利。另配合行政院數位匯流發展的政策目標,

規劃新進業者或擴增經營區者皆應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申請案並應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單位。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既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仍得依現行有線廣 播電視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繼續於原有經營區域提供服務。」

當然,我國電視數位化的比例如此低,問題卡在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不 願大投資,拿了九年的執照,只想每年固定其盈餘,政府在未完成修法前,

握有的籌碼也確實有限。修法勢在必行,尤其是數位化這一部份,要求新 進業者及既有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區,須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 服務,且既有系統經營者之原有系統,應於下次換照前完成數位化服務。

業者

從非法第四臺到合法,從新聞局到國家通傳會,台灣有線電視系統走 了二十餘年,有線電視法通過也相近二十年。我們的有線電視普及率在全 世界名列前茅,月租費相對便宜,但是民眾花了五百多元,究竟看到什麼?

對業者來說,從獨立業者、集團經營,到被外資併購,早期獲利了結 的,口袋滿滿,集團則是「大樹好遮蔭」,自從外資進入,更將這個產業 推進另一階段。私募基金看上獲利穩定,不積極投資,對加速數位化這種 國家型的計畫興趣缺缺,就是不希望影響其獲利(通傳會在2008 年九月

對業者提的附負擔就讓我到立法院,在立法委員的協調下,與業者溝通數 次)。

2011 年上半年,大富併購凱擘(第六章有完整說明),由於大富承諾 在數位化方面會加把勁,接著上場的旺中案,欲購買中嘉有線系統的旺中 集團負責人蔡紹中,就以一定會加快數位化來做訴求,社論也以此為重點。

反對的學者們則認為數位化是一回事,媒體壟斷更令人擔憂,不能說因為 要數位化,其他集中、節目、頻道的問題都視而未見。

目前政府仍有價格管制的權力,業者提升數位化就可以利用國外成功 的商業模式,對加值這部分給予不同的定價策略(中華電信已經小有經 驗),期望在「三網融合」或甚至「四網合一」方面,往前邁步,業者應 該與政府、民間團體合作積極教育消費者數位化加值可以帶來的好處。更 由於暑假奧運在即,MOD 數位轉播準備妥當,迫使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也 不能不加快數位化腳步,顯示競爭帶來的變化,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