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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上半年,大富併購凱擘(第六章有完整說明),由於大富承諾 在數位化方面會加把勁,接著上場的旺中案,欲購買中嘉有線系統的旺中 集團負責人蔡紹中,就以一定會加快數位化來做訴求,社論也以此為重點。

反對的學者們則認為數位化是一回事,媒體壟斷更令人擔憂,不能說因為 要數位化,其他集中、節目、頻道的問題都視而未見。

目前政府仍有價格管制的權力,業者提升數位化就可以利用國外成功 的商業模式,對加值這部分給予不同的定價策略(中華電信已經小有經 驗),期望在「三網融合」或甚至「四網合一」方面,往前邁步,業者應 該與政府、民間團體合作積極教育消費者數位化加值可以帶來的好處。更 由於暑假奧運在即,MOD 數位轉播準備妥當,迫使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也 不能不加快數位化腳步,顯示競爭帶來的變化,值得期待。

消費者

從消費者的角度言,或許不見得在乎數位匯流,年輕在外讀書、工作,

不能沒有電腦與手機,不見得一定在乎有線電視。回到家,陪長輩、家人 看電視,並不經心,沒有一定要有線電視。在家、生活,電視響著,對一 些人來說,愈便宜愈好,當然,如果可以「分組付費」,感覺自己選擇權 多,如果說還有兩家(甚至更多)讓消費者選擇,「消費者主權」更是開心,

所以歷年的調查,都反應出這樣的「心理」。

至於公民權、公用頻道…,一些傳播學者念茲在茲,大聲疾呼的概念,

對一般大眾來說,可有可無,一方面或許我們的公民社會尚未成熟,另一 方面媒體素養的扎根,還未開花成果。因此,媒體近用的重要理念,在國

內其實還並不成熟,推行多年的公用頻道,只是業者應付新聞局、通傳會 評鑑、換照時可以交差的一項例行工作。

如果消費者只在乎費用愈低愈好,希望早點達成「分組付費」的目標

(因為想像可以少付一些錢),那麼將來兩網競爭究竟在競爭什麼?消費 者不在乎內容、不介意有無公用頻道、不想近用,只想便宜,業者數位化 與否好像與消費者無關,因為數位化花錢,業者不會降價,這種循環就有 一點難解。

第七節 小結

本章以相當的篇幅探討從新聞局到通傳會對有線電視(之前所稱的

「第四台」)的規管。戒嚴時期因為不滿無線三台而因科技普及,孕育出 目前國人資訊、娛樂主要來源的有線電視,從非法到就地合法,而既使合 法後,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對「公共利益」的體認與承諾上,仍抵不過其 對獲利的渴望與興趣。

從有線電視法通過迄今,即將邁入第二十個年頭,說其是「地方頻 道」,應該為地方公益、教育、公共事務等至少盡一點心力,但是,從有 線電視出身起,這種與政治無法切斷的「媒介」,在地方特殊政治環境中,

找出其生存之道不在履行「公共利益」,而是既可以獲利,又可在地方生 態上發揮舉足輕重的角色,加上最初設計的經營區過小,「走出去」、結 盟都在所難免,聯賣、整併等經營基本原理,大家都懂。有線電視法最初 設計為「地方」,但台灣太小,地方事務除了選舉,其他被關心的不多。

一般來說,在技術上、服務上,系統業者的表現不錯(歷屆有線電視滿意 度都可看出),民眾不滿的問題多是廣告蓋臺、節目內容不佳,年復一年,

蓋台問題依舊存在,內容不佳也很難解決,購置外片一要成本,二為觀眾 因為「文化折扣」之故,還是喜歡看本土的節目。國內產製最多的談話、

新聞節目,小成本製作、收視率又不差,加上購物臺、戲劇、、,對一般 收視閱聽眾是已足夠,會轉到MOD 的,就未必同時收看兩者,因此有線 電視產業經營模式的轉變,很快就會發生。

從本章的討論中可知,我國一開始的非法第四台,經過政府掃蕩、剪 線,卻愈剪愈旺,政府因此制訂有線電視法,卻因著不同利益各有私心,

有線電視法一通過就註定其不能解決「第四台合法化」的問題,同時經營 區太小,無法達到經濟規模,又因政治力介入頗深,這種既中央又地方的 管制模式,也是過去未有的規管經驗。新聞局時代就想針對經營區問題作 改革,不了了之。第一屆通傳會委員致力通傳大法的制訂,第二屆委員會 經過一年餘的努力,終於將修好的有線廣播電視法送出,在經過行政院半 年的審議,院會通過送至立法院,立法院今年會期確實也審查了部分條文。

二十餘年過去,我國民眾已經習慣一個月五百多元、一百個左右的類 比頻道,內含闔家觀賞、綜合、新聞、戲劇、體育、電影、購物台等。民 眾對於有沒有公用頻道、是否該數位化…,並沒有太多意見,菁英份子對 內容有不滿,但其收視時間不多,系統經營者是為通路,自認其平台的責 任扮演妥當即可。加上五大MSO 中,私募基金意在穩定獲利,對加速數 位化、推廣公用頻道等要花錢、花大錢的工作興趣不大。目前在立法院審 查的有線廣播電視法,雖不是完全理想,但至少是通傳會二屆委員較無爭 議、同心協力努力的方向,也獲得行政院的支持,希望能擺脫類比的時代,

以數位化為核心,提升民眾收視的品質,更將騰出的頻率作加值等服務,

走入匯流紀元。

註釋

註一:翻成有線,但是程予誠著作名為《線纜傳播:科技原理與經營 管理》,是翻成「線纜」,石世豪(2009b)也認為翻成「線纜」比較好說,

它就是平台,翻「有線電視」它翻不過來,後面那兩個字把它害死了。在 德國,Cable 從來不叫「電視」,它從頭到尾都是「線纜」,徹頭徹尾電 信法管制的。

註二:王國樑教授表示「整體有線電視產業的規模與技術( 經營 ) 效 率仍有很大改善空間,以及水平與垂直整合行為有助於系統業者規模效率 與技術效率提昇,為了提昇資源整合績效及鼓勵節目製作與多元化,系統 業者的整合行為若不違反競爭,政府主管單位似乎不須強力介入管制。此 外,經營區範圍的調整與擴大似乎有其必要性。」馮建三的回應則建議為 了提昇經營效率,系統業者似可主動或政府主管單位可提供誘因引導系統 業者實施員工分紅政策。認為目前有線電視系統無法有效競爭的原因:

(A)節目供應遭致限制;(B)沒有符合深口袋大企業結合銀行團長期提 供充裕資金;(C)台灣觀眾對特定類型節目的需要及支付意願可能不高,

主流觀眾(某種已經被制約)的習慣與品味不易改變。

註三:CASBAA (2008:17-18) 觀察亞太 16 個國家,歸納主要十項影響 有線電視發展的監管項目:1.有效監理機構:指監理機關的獨立性、透明度、

依法行政以及決策效率和品質。2. 公平競爭環境 (level Playing field):指對 不同傳輸平台的規範應趨於一致,同時允許跨平台競爭。3. 外資限制:是 否對外國法人/ 自然人投資傳輸平台及節目頻道有所限制,以及制定投資 上限。4. 費率管制:包括零售或批發價格的管制。5. 分組付費 (tiering):

指主管機關是否對頻道/ 節目組合 ( 包括單頻單賣 ) 有所限制。6. 著作權 及相關法律保障:主要指對節目內容的保護,防止盜拷轉售及侵權行為。

7. 節目播送規範:指管制傳輸平台及頻道供應商間的合約關係,包括本國 自製頻道、境外頻道轉載規範。8. 廣告規定:指主管機關是否允許付費電

視播送廣告。9. 內容規定:包括對節目內容的審查 ( 例如違反兒童青少年 保護原則、不當歧視言論等)、本國自製規定、配音限制等。10. 節目供應 限制:包括是否要求提供公益頻道、是否將無線電視頻道列為必載(must carry),以及是否允許獨家授權。

註四:韓國政府與專家相信垂直整合對於獨立擁有有線電視網而言,

有諸多優點,為避免有線電視營運商垂直整合的不正當競爭,韓國有線電 視法案規定營運商和節目提供者僅能擁有一定限額的電視網股份。如此設 計是透過保護非垂直整合之有線電視網的進入和成長,提倡有線節目市場 的競爭,然而並沒有相關研究著重於 KCC 垂直限制的正當性,在美國,其 有線電視服務的歷史比韓國更久遠,對於有線電視營運商與有線電視網並 沒有垂直的限制。

註五:整理美國公用頻道發展的主要問題包括:一、經費不足:經費 一直是公用頻道設置以來多數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最常面臨的問題,由於公 用頻道不得有商業行為,而系統業者又得提供設備與器材,導致部份規模 較小的有線電視系統只願意成立一個公用頻道以節省開銷。二、觀眾少:

由於公用頻道節目品質不一,且各節目播出時段不定,無法事先提供節目 時間表,以致無法讓觀眾養成固定收視的習慣。不過也有部份人士認為,

公用頻道觀眾的多寡應該不是重點問題,重點應該在於強化其地方論壇的 功能。三、節目來源有限:從被動的節目接收者要變成主動的節目產製者,

對多數民眾而言是一段相當長的路程。四、頻道被把持:另一個與節目來 源有關的問題是,節目來源的多樣性不足,因為公用頻道有時常會被少數 團體或個人所把持。五、民眾參與不夠:對公用頻道而言,民眾參與不夠 的情形還是相當普遍,這個問題癥結在於社區民眾與團體對公用頻道認識 有限,而有線電視業者是否積極鼓勵也是一個主要的因素。

註六:但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2008 年進行的全國電視閱聽眾 調查結果顯示,知道公用頻道且過去兩個月有看過其節目的觀眾約有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