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國媒介政策的檢討
第四節 行政體系的更迭
從戒嚴到解嚴,從新聞局、文化局,再回新聞局,真正的決定者還是
「黨國制度」,文獻顯示:「台灣的傳媒行政管制體系的建立與演變,有 承繼大陸時期黨國遺緒者,也有直接來自最高領導當局指示者,例如教育 部文化局的設立與裁撤乃直接出自蔣中正與行政院長的蔣經國指示」(王 洪鈞,1995,引自羅世宏,2009:130-131)。
第一任文化局局長、新聞學者王洪鈞曾經表示:文化局時期廣電政策 以文化為取向,但旋即新聞局廣電政策又回歸以政令宣導為取向。一般學 者(羅世宏,2009,石世豪,2009b)咸認為我國廣播電視之監督及管理 缺乏完備之法律根據以及充分負責之行政機構,自然妨礙廣播事業之健全 發展。批判的傳播學者更認為「戰後台灣的傳媒行政管制體系的建立深受 軍事戒嚴與政治威權的制度影響,傳媒行政管制體系明顯具有國民黨化和 軍情化的性格,對於出版、廣播、電影及電視採取了高度政治化的控制」
(林麗雲,2000,2004),既使經過兩蔣政權到解嚴,但控制媒體的心態 改變不大,最多只是手法細緻程度的差別(彭芸,2011a)。
在國家並無清楚媒介政策下,我國無線三台誕生於台灣經濟起飛之 時,執照授與並無法規可循,拿到執照後的管理也乏人聞問。理論上,新 聞局掌理無線三台自是當然,只是其他行政體系對無線三台的使命也多有 興趣。台視的大股東為省政府,華視股權主要為教育部、國防部,自然要 多少反映其任務需求,中視身為黨營事業,政策目標的配合不在話下。李 金銓(2009: 536)以媒介政治經濟學觀點指出「台灣的電視台資本全屬於 國家機器,經營權也屬於國家機器,董事會形同虛設,董事長和總經理只 知反映黨國意志而已,既維護保守意理,又追逐商業暴利,大致說來,三
台董事長屬於酬庸性質,只是酬庸對象各異,總經理掌握實權,俱與權力 核心掛鉤。」
傳媒行政管制體系,就廣播電視而言,主管機關從「原來之一元、一 層制轉變為二元、二層制」(鄭瑞城,1993:22),歷經教育部、交通 部、新聞局、教育部文化局,1973 年之後復歸行政院新聞局主管,一直到
1950-1952 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主 導成立「廣播事業輔導會議」
1958-1967 交通部接管,輔以廣播會報並 於 1959 年修訂公佈有關廣播
1967-1973 教育部文化局主管廣播電視及 電影事業時期
依 據 教 育 部 文 化 局 組 織 條 例 (1967) 設立,其職責為掌理全 國文化事宜。
1973-2006 行政院新聞局主管廣播電視事 播電視法(1993)、衛星廣播 電視法(1999)。行政院新聞 局主管闡明國家政策,宣達政
(1999)及電信法。
資料來源:羅世宏,2009,P. 132
至少代表其努力,第二屆(2008-2010)兩年將廣電法小修版、有線廣播電 視法以及衛星廣播電視法完成修法,送交行政院後,經過多次審查,目前 正在立法院審議中(彭芸,2011b),雖不是非常理想,但多少呈現委員 會努力的方向,修法的困難本就在過程,如何一方面將理想融入法規修正 中,又同時顧及現有業者的生存,甚至轉型,確是非常艱辛的一段「漫長」
歷程。
通訊傳播基本法的十七條條文,確立一些基本原則,最重要的功能之 一為第三條第一款「政府應設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而 影響通訊傳播委員會運作甚鉅的三條二款;「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 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則多少限制通傳會「大展身 手」的企圖心。
依現有制度下傳播事業之政府管制體系架構(圖2-1),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位階為獨立機關,根據通訊傳播基本法、通訊傳播行政作用法來 規管通傳事業。但獨立不是孤立,還需與其他行政機關協調,同時接受國 會監督,最重要的,國會要通過通傳會送出、行政院認可的法案(如二屆 的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同時,被通傳會裁罰不服的業者 會走行政訴訟一途,因此法院的角色也十分重要。而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 院長任命,剛修過的組織法更授與行政院院長可以任命通傳會的主委、副 主委,因此行政院在人事、法案等方面,就決定了通傳會可能的發展與績 效。
行政院 法院
2009,程宗明,2002: 310)對台灣無線電視發展歷程的描述,基本上都同 意國民黨視電視為另一種文宣的媒體。如果依部分傳播學者的理想,或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