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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補助標準及原則,即訂明得隨時配合中央補助計畫修正111。因此,

關於費用/報酬給付標準等事項,於服務提供單位與政府機關締結契約時,仍 無法明確確定其數額,使得服務單位另外還須承擔給付標準可能隨相關法規命 令變動之風險。

(三)喘息服務

喘息服務與日間照顧服務同樣以一定的設施設備及人員配置為必要,而其 補助單位與居家照顧與日間照顧服務不同,向來即屬衛政主辦業務範疇。依

《彰化縣衛生局補助辦理 104 年度長期照顧喘息服務合約書》(附件五)規定:

「彰化縣衛生局(契約中簡稱為機關)為補助辦理彰化縣長期照顧喘息服務計 畫,特委託長照服務提供單位(契約中簡稱為廠商)辦理,雙方議定合約如 下。」,並依契約條款第1 條規定:「廠商接受機關補助辦理彰化縣政府長期 照顧喘息服務計畫,應依

104 年度彰化縣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喘息服務

作業須知規定辦理。」可知該契約係以地方政府衛生局與長照服務提供單位為 當事人所訂之補助契約,究其內容則近於民事法上委託契約性質;再者,契約 內容之構成,除了共計16 條契約條款外,相關計畫、作業須知,及中央政府相 關年度公告補助標準等,均會影響契約內容之構成。

服務費用之支付係規定於契約條款第 4 條,服務提供單位申請支付費用時,

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地方政府衛生局申領費用,申請程序等則悉依「104 年度彰 化縣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補助喘息服務作業須知」辦理。值得注意的是,

契約條款同條規定服務案應依經費預算額度辦理,經費用罄即停止辦理該項計 畫作業;且服務提供單位如有不實或其他不符合相關法令暨合約規定之情事,

衛生局得隨時終止合約,且服務提供者必須繳還補助費之全額。

此份契約書之內容相當高程度地依附於相關行政規則,甚至是預算案之通 過與否,因而較具不確定性。例如,契約條款第12 條:「本合約內容詳如彰化 縣政府長期照顧中心喘息服務作業須知內容辦理。」,且不僅依契約條款第13 條:「104 年度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相關長期照顧喘息服務計畫,屆時如

111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105 及 106 年度補助辦理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照顧服務(日間照顧)

實施計畫第捌點第四項:「如遇政府政策或地方財政、財源變動等,本局得視情形調整補助標 準。」

112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依記憶力、定向感、解決問題能力、

社區活動能力、家居嗜好、自我照料等六大功能項目,評估阿茲海默症患者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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