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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4,又到由國家積極規劃多元照顧方案,並推動服務整合之國家、社會、

家庭共同分攤時期4546(2007 年以後)47。 2007 年修正後雖於 2009 年、2012 年、2014 年及 2015 年仍均有局部修正,但老人福利法之理念與架構基本上即 未有太大變動48

而在老人照顧服務類型部分,從1980 年老人福利法關於長期照顧服務僅規 定機構式服務一種類型,雖1980 年代亦有地方政府試辦老人居家照顧服務,而 開啓居家服務之發展,但服務對象以低收入戶老人為主,發展較為緩慢49; 1994 年內政部頒定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明訂「居家式服務和社區式服務 作為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的主要方式,再輔以機構式服務;當老人與身心障 礙者居住於家內時,政府應結合民間部門支持其家庭照顧者,以維護其生活品 質」,將台灣老人照顧從過去偏重機構轉為發展居家照顧為優先策略50,1997 年老人福利法第一次修正增列居家式服務規範,乃至2007 年老人福利法大幅修 正,更正式將社區式照顧類型予以法制化。

第二款 老人福利法之長照服務類型

老人長期照顧服務可依服務對象、服務給付內容、服務來源、提供單位或 地點等項目區分其類型,如表2-2。首先,依服務對象可分為對長期照顧需求者

44 有學者進一步將老人福利法制定至第一次修法之期間(1980 年~1996 年),列為家庭完全 責任期,因此時期的老人照顧,幾乎由家庭承擔完全責任,政府介入角色極少。吳玉琴(同本 章註10),頁 252。

45 例如2007年修正後之老人福利法第15條即規定依照顧需求者家戶經濟能力及失能程度,提供 不同額度階梯式補助原則,也讓臺灣對失能老人的照顧由過去家庭負擔完全責任,走向由國家、

社會、家庭一起分擔照顧的壓力。吳玉琴(同本章註10),頁252。

46 又如 2002 年內政部的「我國高齡化社會對策-促進民間投資安養產業之探討」亦明白指出:

「老人福利政策的推動,應秉持我國固有的傳統美德,不應全面仿效西方社會的模式,將所有 的責任推諉給政府及社會。基本上,政策推展應繼續維持傳統的家庭功能,政府僅須從旁加以 協助,冀期建構以家庭為中心的老人福利政策」。內政部,我國高齡化社會對策—促進民間投 資安養產業之探討,台灣經濟研究院委託報告,頁25,2002 年。

47 此演進分期主要參考自吳玉琴(同本章註 10),頁 252。

48 2009 年修法係著重於老人經濟安全保障的各類補助津貼發放事項,而甫於 2015 年完成的最 近一次修訂,同樣是著眼於老人生活津貼及特別照顧津貼之請領要件,參考身心障礙權益保障 法之規定,取消設籍時間限制,並課予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協助義務;此外,亦回應社會變遷 需求,增列住宅、勞工、交通及消防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衛生福利部,

http://www.mohw.gov.tw/news/531852927(最終瀏覽日期:2016 年 6 月 13 日)。

49 吳玉琴(同本章註10),頁 252。

50 張淑卿(同本章註 37),頁 333。

的服務兩類。目前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國家之長照服務,多採混合式給付制度,即實物給付

55 喘息服務(respite care)是為了讓照顧者暫時離開照顧情境、獲得適度的短暫休息,而對照 顧需求者家庭提供的短暫照顧服務,並依照顧者需求不定時提供。喘息服務可分為「機構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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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現金給付雙軌制,僅少數國家如澳洲、匈牙利、日本、紐西蘭、瑞典以及墨 西哥等,只提供實物給付,以發放現金為主的國家則有捷克、奧地利、法國等

59。 此外,長期照顧服務依其來源也可分為正式與非正式照顧服務,正式照顧 是指由專業照護或照顧人力所提供之服務,非正式照顧則指由家庭與親友提供 照顧; 依服務提供單位或地點,則可將老人長照服務分為機構式照顧

(institutional care)、社區式照顧(community care)與居家式照顧(home care)

三類型60,此種分類是老人長照服務類型相關議論中最常被提及的,故本文以 下將集中說明之。

我國長照服務之發展與其他國家經驗相近,早期也是著重於機構式照顧服 務,於在地老化概念逐漸普及後,居家式照顧服務與社區式照顧服務才漸漸受 到重視,我國老人福利法服務類型發展之軌跡即為適例,在茲不贅。值得一提 的是,上述三種照顧模式間並非是截然區分的,尤其是社區式照顧服務,通常 即仰賴與機構照顧和居家照顧服務間的緊密合作,學者黃源協即認為:機構照 顧有社區照顧的成分,社區照顧也含有機構照顧的成分;社區照顧也介入居家 照顧,居家照顧也需要社區照顧及機構照顧的支持,若要嚴格劃出三者之間的 疆界,將會有實務上的困難61。並且不同服務類型間本即存在緊密互動和融合 的關係,例如研究有指出隨著社會福利的發展與推進,當機構式照顧在經營規 模上擴展至最大,即接近社區之型態;反之,社區式照顧的規模精簡化後,也 可能接近機構之型態62

老人福利法的相關規範,對於我國老人長期照顧服務的形塑具關鍵影響,

現行老人福利法第三章服務措施中即把老人照顧服務類型分為居家式服務(第 17條)、社區式服務(第18條)、機構式服務(第19條)三類,並明定各項老 人照顧服務之提供應依第16條第1項之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 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為規劃與辦理63。 所謂多元連續服務原則,

59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同本章註 51),頁 6-7。

60 張淑卿(同本章註 37),頁 332。

61 黃源協,社區式服務,收錄於:黃惠璣主編,《老人服務與照護》,新北:威仕曼,頁 356,

2011 年。

62 許佩蓉、張俊喜、林靜宜、林壽惠、李世代(同本章註 32),頁 202。

63 2015 年 11 月 20 日老人福利法修正通過第 16 條第 1 項,增列「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 參與」為老人照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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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係指以建立有彈性的連續型照顧體系為目標,照顧方式應隨需求者的年齡、

健康、依賴程度的變化進行調整,在不同服務類型間流動64而言。以下將依老 人福利法及其相關法規所定之照顧服務類型內涵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