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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施設備費、辦公室租金等,須由服務單位於簽約後一個月內,依衛福部社 家署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提出年度計畫向市政府 申請相關補助經費,作為基隆市依年度預算核定補助經費之參考103

觀察契約中雙方之權利義務,市政府與服務提供者所負義務則係分別規範 於第7 條與第 8 條,單就契約條款規範密度即可看出雙方當事人所負義務之懸 殊差異,其中基隆市政府所負之義務只有監督與查核居家服務業務之執行,以 及按期撥付補助款項兩項,已如前述。但服務提供單位所負之契約義務,則依 第8 條共計有 16 款內容;尤有甚者,服務提供單位如有違反契約義務之情事,

例如因非可歸責於個案之事由而無法提供服務或暫停服務、逾期呈報請款資料、

檢具之年度成果報告或內容有抄襲、剽竊或虛報不實等行為者,依第10 條罰則 規定,分別訂有懲罰性違約金、扣除函報金額,及扣除年度核定補助經費總額 千分之一金額等懲罰措施。至於契約爭議之處理依第16 條,係以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另一方面,為確保居家服務之品質,契約條款第8 條第 2 項尚對服務提供 單位與個案簽訂之服務提供契約形成一定框架效果,例如該契約應經基隆市政 府核備、契約內容至少包括其列舉之必要記載事項104,且服務單位應於與個 案簽訂之服務提供契約後,將契約副本函報市政府備查始可。值得附帶一提的 是,為保障長照需求個案之權益並確保照顧服務品質,部分縣市亦有提供服務 單位與個案之服務提供契約範本者,如《臺北市居家服務契約書範本》,詳見 附件一。

(二)日間照顧服務

日間照顧服務部分,本文共蒐集到基隆市、臺中市、臺南市等三份契約範 本。首先,《基隆市政府補助

104 年度辦理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照顧

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契約書》與上述基隆市居家服務補助契約在架構上大 致相同。履約標的部分,服務內容係提供個案日間生活照顧、自立訓練、護理、

103 契約條款第 5 條第 6 項:「…乙方提送年度計畫向甲方申請相關補助費用,甲方得視計畫 內容及年度預算數核定補助經費。」由於並非規定政府應 依 計畫內容核定經費,故本文認為依 該條款內容,服務單位所提計畫僅為供參考之用。

104 服務契約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乙方之聯絡電話地址、服務區域、服務內容、服務對象、服務提 供方式、轉介過程、服務人員、申訴管道、收費標準、並說明服務內容、流程、準則與督導方 式,明訂雙方責任及義務,並能維護個案權益,適度予以轉介及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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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健、備餐……等服務,以約定由家人或交通車接送個案往返機構,且接送範 圍起訖點皆以基隆市內為限。

且由於日間照顧服務以服務場地、設備等為基礎,故契約條款第1 條第 3 款設備及人力需求中訂定社區式與機構式日間服務提供單位所應符合之設施設 備及人員配置等需求。補助項目依契約條款第4 條包括:專業服務費、照顧 服務員服務費、交通費、日照服務費、開辦設施設備費、修繕費、辦公設 施設備費、辦公室租金等;且相關適用之補助規定如遇衛生福利部或本府 增修,將依本府函示及新規定辦理。撥款方式訂於第5 條,亦採事後核銷 方式,即服務提供單位應於每月10 日函報前月資料,經市政府核備確認後撥款;

惟若因檢送過程資料有誤或逾期導致無法撥款,則約定由服務提供單位自行負 擔責任,詳見附件二。

契約當事人義務部分,甲方基隆市政府之契約義務規定於第 6 條共計兩款,

乙方服務提供單位則於第7 條訂有 19 款,其中第 12 款規定服務提供單位與長 照需求個案間締結之服務提供契約應經基隆市政府同意,此外,服務提供單位 及其所屬員工如不法侵害服務對象或第三人時,應即時通知基隆市政府,並 由服務提供單位負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此外,第16 款亦明訂計畫執行中,

服務提供單位應善盡維護環境之衛生及安全之責,倘相關工作人員因執行計畫 致生命、健康、財產上受侵害時,乙方應自負完全責任,與基隆市政府無涉。

另與同市居家服務補助契約範本相同者,則包括契約條款第9 條罰則之懲罰性 賠償金規定,以及第14 條爭議處理管轄法院之約定。

若依《臺南市日間照顧及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服務契約書105》(附件三),

其於契約條款前之說明即指出:「臺南市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下稱甲方)

為推展失能老人、失智症老人、身心障礙者使用日間照顧服務,使其基本生活 獲得協助,特轉介於服務提供單位(下稱乙方)辦理日間照顧有關事宜,並經 甲、乙雙方同意訂定契約條款如下。」可知該服務提供契約係以臺南市照管中 心與日間照顧服務提供機構為契約當事人。

105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7 日公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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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第2 條規定,日間照顧服務內容係依中央政府規劃之「老人福利 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所訂服務項目為準,修正時亦同。同時,

契約條款第6 條又規定,服務提供單位應依據「臺南市日間照顧服務實施計 畫」之規定,以推展辦理本契約第2 條所定之服務內容;由此可見本契約履約 標的之實質內容,尚須由中央與地方政府頒訂的法規命令形塑之。

補助標準及補助規定則訂於契約條款第7 條,依其第 2 款第 3 目臺南市照 管中心得依中央主計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補助相關規定。第8 條履 約管理規定,可看出照管中心在契約內容形成過程中的優勢地位,包括服務之 提供應依照管中心核備通過之工作計畫書;服務提供單位之人員配置、設施設 備、服務人數,乃至工作內容、督導流程及個案記紀錄之製作等,均必須依相 關法令及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之規定。另方面,如因情事變 遷而有修改契約之必要者106,雙方得於情事發生後30 日內以書面提出修改契約 之請求,其中如係因服務需求變更者,則更約定當事人一方,接到他方要求修 改契約後,應於30 日內以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者,視為同意修改契約書內 容。至於服務品質之監督,第14 條規定服務提供單位應依相關法令接受照管 中心之監督、輔導、考核與評鑑,而照管中心如發現其服務內容與工作計畫不 符而已經督導,或是評鑑結果不善者,照管中心可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則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雙方當事人之義務部分,契約條款第13 條規定:「權利義務執行規定:一、

乙方應以書面明定其與服務對象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隨時供甲方查核。二、因 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服務對象之權利或利益受損時,應由乙方負損害賠償 責任。」因此,履約過程中如造成長照需求個案之損害,損害賠償責任係由服 務提供單位承擔;相關履約爭議則依契約條款第24 條,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接著,《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105 及 106 年度辦理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照顧服務(日間照顧)契約書》,是以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為契約當事人,與服 務提供者訂定契約,相較於前述基隆市與臺南市公布之服務提供契約範本,本

106 按契約條款第 15 條包括法令變更、服務需求變更、服務內容經評估有變更必要,及其他不 可抗力之相關因素影響契約之執行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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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契約書在服務提供對象、補助經費之核銷與撥付、情事變更之處理、續約要 件與退場機制,乃至於服務提供與履約爭議處理等部分,均有部分不同於前述 其他契約書範本之規定,極具探討價值,以下擬僅就本契約之特點進行說明。

首先,在給付對象部分,除長照十年計畫 1.0 向來涵蓋的照顧對象外,還 納入失智症之照顧需求者107,可謂為係對新政府提出之長照十年計畫 2.0 之回應。

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義務訂於第 3 條至第 5 條,其中服務提供者之給付內容依第 5 條規定須依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日間照顧服務實施計畫,該實施計畫並作為契 約附件,依契約條款第 20 條與契約具同等效力108

本份契約條款之經費申請與核銷流程,特殊之處在於最低提供服務年限及 預付還款週轉金之規定。前者係依第 6 條規定,服務提供者於補助期間所用設 施、設備,如係政府補助購置者,應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且由政府補助開 辦設施設備費、充實設施設備費、辦公設施設備費等者,服務提供單位應持續 提供日間照顧服務至少 3 年,倘營運未滿 3 年而有停辦情形者,應交由市政府 社會局統籌運用,服務提供單位僅得保留與自籌金額相當之設施設備;依此等 契約條款約定內容,本份契約之性質或許較接近依促參法訂立之投資契約。至 於契約條款第 7 條之「預付還款週轉金」,係指在契約已簽訂但場地尚未經市 政府社會局核准同意提供服務之情形,應由社會局於核准服務提供單位收案後 1 個月內,預先撥付 80 萬元作為週轉金;此規定對於協助小型、資本額不大的 服務提供單位投入長照服務產業,應有正面影響作用。

經費申請與核銷流程分別訂於第 6 條與第 8 條,服務經費之申請除視開辦 期程狀況外,尚須依(1)申請計畫內容、(2)衛福部社家署補助推展福利服

經費申請與核銷流程分別訂於第 6 條與第 8 條,服務經費之申請除視開辦 期程狀況外,尚須依(1)申請計畫內容、(2)衛福部社家署補助推展福利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