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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執行經費,並由各地方政府擔任計畫實施主體,發展具地方特色、因地制 宜的長照服務,各地方政府下並設置照管中心,負責進行長照需求評估117,同 時作為整合地區內長照資源的單一窗口118。地方政府對於長照十年計畫的具體 執行,享有相當的形成權限,因而使得長照十年計畫富含地方自治色彩。

至於適用對象部分,由於長照十年計畫本以建立普及式的長照服務體系為 目標,故其服務對象之涵蓋範圍應包括所有日常生活功能受損而長期需要他人 提供照顧服務者,惟長照十年計畫規劃時,因考量我國人口老化之快速性、資 源開發的有限性、儘速推動之急迫性,及特殊群體之老化經驗不同等因素119, 故將適用對象範圍限定為:經 ADLs 、IADLs 評估認定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 之失能老人,包括(1)65 歲以上老人、(2)55 歲以上山地原住民、(3)50 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4)僅 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四類120

2016 年新政府推出的長照十年計畫 2.0,在運作組織部分維持以地方政府 為實施主體,並將確認照管中心的組織定位與職權;再者,在適用對象部分則 將50 歲以上失智症患者、55 歲到 64 歲失能平地原住民、49 歲以下失能身障者、

65 歲以上衰弱(frailty)老人等,均加入長照服務適用對象之列121122

第三項 財務機制與財源籌措

如以長照體系的財務機制作為體系化之分類標準,則依各國實踐經驗可分 為兩種模式123:一為稅收制,例如英國、丹麥、澳洲;二為社會保險制,例如

117 有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之民眾,如欲獲得相關長照服務,須先由縣市政府單位進行「需求評估」

核定,此規定係沿襲自我國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向來就個案資格之認定, 凡涉服務補助部分均明 訂由具公權力之政府部門執行,並考量政府資源的控制和分配,故由各地方政府對於照顧需求 資格符合與否進行初步篩選。

118 行政院(同本章註 89),頁 5。

119 行政院(同本章註 89),頁 2。

120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同本章註 51),頁 2-2。

121 衛生福利部,長照十年計畫 2.0 長期照顧推動小組第一次會議報告案簡報資料, 頁 30,

2016 年 7 月 15 日,http://www.mohw.gov.tw/MOHW_Upload/doc(最終瀏覽日期:2016 年 8 月 2 日)。

122 所謂衰弱老人是納入預防醫學觀點,對肌力減弱、自理能力下降等有失能風險長者,提供包 括醫療保健、肌力訓練的方式,以延緩其惡化而進入失能狀態。

123 惟此種分類仍僅為傾向性分類,蓋稅收制雖係指以稅收為主要財源的公費負擔方式,但實際 上並不排斥非稅公課、自由性收入或使用者部分負擔等財源;而社會保險制中的公費負擔亦屬 普遍現象,因此兩者並非完全對應社會保障之特定領域或模式,但作為主要特徵之表彰,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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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荷蘭、日本、韓國。稅收制係由國家編列預算,對有長照需求之個案,

提供照顧服務或是發給照顧津貼,而社會保險制則以被保險人繳納之保險費作 為發展各項長照服務之主要財源。

我國長照十年計畫採普及式的稅收制,其財源來自中央與地方政府編列之 預算,及服務使用者的部分負擔124;然因長照十年計畫的法律規範層級較低,

且經費來自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故仍須面對預算排擠、連動於稅收穩定性等缺 失125。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費用分攤比率,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 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關於失能者使用照顧服務所需 經費,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各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其至少應配合編列自籌 款之比率為,第一級:15%以上;第二級:10%以上;第三級至第五級:5%以 上126

使用者部分負擔是照顧需求者在補助額度內使用服務時所需負擔之費用127, 並與個案家庭經濟狀況相連結,分為一般戶、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三類128, 目前一般戶的部分負擔為 30%、中低收入戶為 10%,低收入戶則由政府全額補 助129,如表2-4 所示。部分負擔的設計理念在於為培養使用者付費的觀念,並 提高使用者的成本意識,期達到減少資源浪費並有效運用照顧資源之目標130, 同時反映家庭(個人)與社會共同承擔老人照顧責任的基本原則架構131

其意義。蔡茂寅,社會保障的財政問題,收錄於:立憲國家之課題與挑戰—許志雄教授六秩華 誕祝壽論文集,台北:元照,頁595,2013 年。

124 行政院(同本章註 89),頁 7。

125 鍾秉正(同本章註 85),頁 14。

126 依 2016 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我國地方政府財力分級為第一級者只有 台北市,第二級包括:新北市、台中市、桃園市、新竹市,其餘各地方政府均為第三級以上。

127 逾補助額度之部分則需全額自行負擔。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一百零五年度推展社會福利 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頁31,2015 年。

128 中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 1.5 倍至 2.5 倍者;低收入戶 則為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 倍者而言,行政院(同本章註 89),頁 2-3。

129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同本章註 51),頁 2-2。

130 行政院(同本章註 110),頁 I。

131 行政院(同本章註 110),頁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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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4、長照十年計畫補助費用之政府及民眾負擔比率 身分/條件 政府補助比率 民眾自行負擔比率

低收入戶

100% 0%

中低收入戶

90% 10%

一般戶

70% 30%

超出政府補助之時數

0% 100%

(資料來源:長照保險制度規劃報告,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頁6-4,2016 年。)

在長照十年計畫稅收制模式架構下,過去數年來政府亦持續進行長照保險 制度之規劃,並於2016 年 2 月推出《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然因新政府的長 照十年計畫2.0,在財源籌措部分則係沿用長照十年計畫的稅收制模式。依長期 照顧服務第1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額度為新臺幣至少 120 億元之長照 服務發展基金,其來源包括: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基 金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按新政府長照十年計畫2.0 之規劃,未來除擬開徵 房地合一稅外,另將調整遺贈稅、營業稅等稅制,以增加的稅賦支應長照服務 支出。

關於長照財源的「保險費」或「稅捐」之爭論,向來為我國執政黨與在野 黨的攻防重點,主張稅收制的民進黨之主要論點包括:(1)保險制難免有保險 費欠繳或滯納之情形、(2)稅收制下行政負擔較輕,並可免去政府管理保費所 生財務管理風險、(3)以稅收挹注地方政府,由其作為實施主體整合各長照服 務資源,符合長照服務在地化、社區化特性132。不過同時,稅收制亦有其局限 性,儘管預計調漲部分稅率,但也必須審慎評估其對社會整體之影響,例如中 小企業競爭力是否可能因之下降。

現制下已經確認暫以稅收作為長照財源,則下一個層次的問題則是在諸多 稅收種類中,究竟何種稅收作為最適合之稅目?此一提問,除應考量稅入的豐 沛穩定外,自納稅義務人角度觀之,亦不能單單著眼於稅捐的豐沛及易於徵收,

132 林萬億,找長照財源 宜從稅收支應,經濟日報 2015/5/20,聯合財經網,

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5629/913537(最終瀏覽日期:2016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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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行政便宜或稽徵成本考慮在社會安全及福利支出的財政功能上,不應 當被放在首位133。就執行面而言,可分為:一、在現存之各種稅捐稅目基礎上,

增額課徵134;二、開徵新的稅捐,即所謂的「社會捐」或「社會稅」這類以普 遍稅基為基礎的社會安全稅收135

然而學者有提醒,目前政府規劃作為長照財源之稅目,雖在行政作業上有 其一定之便利性,然則此二稅目,要不在數額上收入有欠穩定、要不與量能課 賦原之平等原則抵觸疑慮太大;長期以往,作為長照之財政收入來源,恐生各 種問題。此外,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 條第 1 項採取特種基金及附屬預算之方式 編列長照預算,恐怕也將使我國原本已相當嚴重之特種基金肥大現象更形嚴重;

且亦也與預算單一性原則有所出入,長期以往,將不免使國會之監督控制權力 遭到架空,有背於憲法基本精神之權力分立原則,且必對我國財政稅收制度造 成嚴重負面影響136

縱然稅收制或社會保險制之爭向來為我國長照體系建制的最熱門議題,惟 本文認為財源籌措模式作為不可逆的社會價值重分配制度之一環,自法學研究 角度視之,更為核心的議題毋寧是如何保障長照體系間各方權務關係之平衡,

並達成資源的有效分配,例如世代間互助機制之建立、公私部門責任之公平劃 分等137;糾結於社會保險制、稅收制之爭論,實質意義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