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長照十年計畫下並未就長照人員之培訓另闢蹊徑,而是延續由三大體系—

內政部、勞委會職訓局、教育部,各自針對其所管理的長照服務人員,訂定教 育訓練模式與取得證照的輔導機制195。社政部分主要以內政部的「老人福利服 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為依據,就社工人員、照顧服務員、居家服務督 導員、護理人員,及老人福利機構院長等人員之資格加以規範,例如該辦法第 5 條即規定照顧服務員應由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 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等資格之一者任之。

此外,在長照專業人員的培訓部分,例如社工人員係以辦理長照教育訓練 的方式為之,包括:長期照顧新型服務實施策略、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介紹、社 工人員居家照顧服務訓練,日間照顧服務及長照服務相關觀摩研習等;而提供 長照服務的相關醫事人員除了其本身專業知能外,亦應強化跨專業能力,以因 應多元且多變的長照需求196。長照十年計畫雖未對各類長照人員之培訓擬定對 策,但其特別指出應鼓勵大專院校社工、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等科系增 加長期照顧相關課程之開授197,試圖從中高等教育層面解決我國長照人力缺口 問題。

第三款 對外籍看護工的高度依賴

我國各類長照服務人員中又以第一線照顧服務員198的人力需求缺口最為明 顯,早期由於傳統家庭觀念之影響,當老人長照需求產生時,多由家庭成員

(尤其是女性)一肩擔起照顧責任,老人照顧工時長而繁瑣,加上長照風險實 現後則多為不可逆之特性,對家庭照顧者形成沈重負擔,甚至可說是一種「生 命交換的過程」。加上有些嘲諷的是,國家殘補式的老人長照政策,通常僅能 起到「短期」的扶助作用,低度公共化的照顧政策,還只是將老人照顧責任再 度推回家庭;終於,1992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為解決家庭 照顧人力缺乏、長期照護勞動力不足之困境,同時促進女性的勞動參與,頒布

195 施秋蘭,我國長期照顧專業人力培育現況與困境,銀髮世紀,期56 ,頁 1,2013 年。

196 行政院(同本章註166),頁 12-13。

197 行政院(同本章註 89),頁 118。

198 2003 年內政部社會司及行政院衛生署聯合頒布的「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將原屬衛政 體系的「病患服務員」及社政體系的「居家服務員」統一稱之為「照顧服務員」;此一用語並 於 2008 年的長照十年計畫中沿用。

• 國

立 政 治 大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因應家庭照顧殘障人力短缺暫行措施」,開放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 具醫院證明者申請外籍看護工199,從此開啓我國長照體系與外籍看護工間盤根 錯節的相互依存關係。

我國外籍看護工聘僱制度係以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及其相關法 規為主要規範,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 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應適用該法第五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以下及 依其訂定相關法規辦法之規範。外籍看護工,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條規定又可分為三類 型,包括(一)機構看護:在特定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 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二)家庭看護: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 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三)外展看護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 展看護服務契約履行地之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 事務工作。

按就服法第47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看護工前,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 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方得提出聘僱外籍看護工之申請;並 為避免外籍勞工排擠本國籍勞工就業之機會,因此我國相關政策向採「限業限 量」模式200,包括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201(就服法第52條第5項)、聘僱許 可有效期間內轉換雇主之限制(就服法第53條),並課與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

202之義務(就服法第55條)等措施。

目前我國外籍看護工以受僱於個別家庭中從事老人照顧工作的家庭看護類 為大宗,此類外籍看護工通常與有長照需求的老人(及其家人)同住,提供幾

199 外籍家事勞動者可分為外籍幫傭與外籍看護工二類,其中外籍看護工的工作內容原則上不僅 排除醫療行為,亦不包括料理家務的幫傭工作,依據我國勞委會與外籍勞工來源國共同簽訂的 勞動契約第6 條第 6 點明訂,雇主若要求受僱者從事許可外的工作,看護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關於此點詳參,陳正芬(同本章註187),頁 102-103。

200 鄭津津,從國際勞工組織相關公約與建議書看我國外籍勞工人權保障問題,台灣國際法季刊,

卷5 期 3,頁 137,2008 年。

201 2015年9月18日通過增列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項:「從事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家庭看護工 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 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並應由雇主於該外籍看護工工作期間屆滿 或即將屆滿12年時,依雇主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之2申請延長工作期間之許可。

202 作為辦理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但如雇主或被看護者符 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依相關法規領取生活補助費或生活津貼者,免 除繳納就業安定費之義務(就服法第55 條第 3 項)。

• 國

立 政 治 大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乎全天候的日常照顧服務,是我國長照服務體系下的一大特色。在2006年開始 實施外籍看護工申審新制203下,有長照需求之家庭如欲聘僱外籍看護工,須先 經「醫療專業評估」與「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推介」兩道程序。所謂醫療專業評 估係指依雇主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醫療團隊專業評估及建議認定有24小時照護需求204,並依同條第2項經 地方政府之長照中心(即本文所稱之照管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有 正當理由未能推介成功者,方得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創設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推介制度,本意係為鼓勵民眾改聘本國之服務員,

並逐步的將外籍看護與台灣的照顧體系接軌,甚至納入其管理之中;然而各地 方政府照管中心的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推介媒合業務成效並不如預期,有統計資 料指出申審新制推行約四個月後,推介媒合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之成功率甚至不 到1%205。導致推介率無法提高之可能原因有二:第一點是本國籍的照顧服務人 數本即不足,且台灣長照市場勞動條件偏低,亦難以吸引人才投入;第二點則 外籍看護工薪資相對較低,勞委會職訓局外勞就業組曾指出,外籍看護工每月 薪資約二萬二千元,而本國籍看護工的合理價位約在三萬到三萬五千元左右,

再者,本國籍看護工每月三萬左右的薪資係指一天工作12小時而言,相較之下 外籍看護工通常係與雇主同住且可提供24小時照顧服務之「便宜又好用」形象,

想當然爾地成為台灣民眾滿足老人長照需求的優先選項。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與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差異,在平均薪資上最為明顯,目 前外籍看護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故其與雇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係本於民法 契約自由原則,在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的基礎下,由勞雇雙方自由 約定206,依勞動部2015年統計數據207指出,我國外籍家庭看護工平均薪資為1萬

203 2006年1月1日外籍看護工申審新制正式開辦,除持有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重度以上等級者外

(雇主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3項),一律回歸醫療專業判斷,唯有(一)經 公辦公營之醫院、新制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或由醫師 及其他醫事人員共同組成立醫療團隊,綜合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顧者,且(二)經各地長 照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無法成功者,始得提出外籍看護工之申請。

204 此項要件主要係未防止浮濫申請和不實造假的弊端。

205 到四月止 本地看護媒合率不及 1%,直聘網新聞,

http://www.dhire.com/index.php?op=news&active=show&ID=79(最終瀏覽日期:

2016 年 7 月 28 日)。雖然此篇報導並未公佈相關數據的統計方法及統計數據來源,但本文亦 未能查詢到其他關於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推介成功率的數據資料,在此先作說明。

206 鄭津津,我國外籍勞工人權保障問題之研究,月旦法學雜誌,期 161,頁 74,2008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770元,經常性薪資208為1萬6,739元(占平均薪資89.2%)209。相對地,學者鄭 津津指出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平均薪資約為新臺幣三萬元,並享有勞動基本法保 障210;縱依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第5條,符合外籍看護工申審新 制所訂資格之雇主,經照管中心推介而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者,由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每月發給補助金新臺幣一萬元,但補助期間以12個月為限,即一年過 後,民眾仍須全額自負,對提升媒合率而言效果有限。就結果以觀,在外籍看 護工申審新制下,我國長照體系對外籍看護工的需求仍然持續擴張;乃至於對 部分打定主意要聘僱外籍看護工的家庭而言,照管中心的推介媒合業務甚至被

8,770元,經常性薪資208為1萬6,739元(占平均薪資89.2%)209。相對地,學者鄭 津津指出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平均薪資約為新臺幣三萬元,並享有勞動基本法保 障210;縱依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第5條,符合外籍看護工申審新 制所訂資格之雇主,經照管中心推介而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者,由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每月發給補助金新臺幣一萬元,但補助期間以12個月為限,即一年過 後,民眾仍須全額自負,對提升媒合率而言效果有限。就結果以觀,在外籍看 護工申審新制下,我國長照體系對外籍看護工的需求仍然持續擴張;乃至於對 部分打定主意要聘僱外籍看護工的家庭而言,照管中心的推介媒合業務甚至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