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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使行政機關或學校及教師兼有公平且完整制度、法規保障,而為紛爭或爭執問題 合理且適當進行解決。切合法治國家與人權等之捍衛,因身分地位確認後,其教師各 種關係也就能夠清楚。
第三項 專用法規是否適用情勢
目前台灣針對教師各種規範項目及行為準則,僅靠一部《教師法》去規範各種行 為。雖然此方式好像制度、法規簡單化免複雜化之情形,可是實際情形,使教學當中 各類問題難有妥當解決,或使教師難以發揮應有專業與能力,這是因未能考慮每個層 級教學現場有個別化情形及所要處理問題,就各自有其個別特性。反觀公務員相關行 為,就有諸如《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等之各類行 為規定,且相對會有適當保障及程序處理基準,雖然某種程度似乎行為限制較多,可 是相較《教師法》對每項行為規制都有明確規範,使公務員能夠有預見可能性及審查 可能性,這樣才合乎法治國家所要捍衛法治價值。尤其,大學教師之教學環境,會具 有特殊情況,也就是為何有必要設置專責法規處理公、私立大學教師問題。大學教師 特殊性,就如:
(一) 大學自治原則是我們所大多了解,大學有別中小學,各自有訂立學校規則或辦法,
處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 學術自由是我國《憲法》所保障,給予教師們自由就各自領域發展及提出創建,
使其能有豐富研究成果,這些也是教師成就、表現的重要指標。
(三) 講學自由仍舊是我國《憲法》保障範圍,使大學教師不同於中小學教師,能夠自 主決定教學內容,引導學生啟發性思維,培養獨立能力就內在與外在,使其學生 能夠立足社會。
(四) 大學面臨國際化與少子化,追求各自學校發展,現今有彈性支薪方法,以合乎學 校整體規劃,這些特殊情形,是中小學所較不同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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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教師升等與評鑑聚焦教學、研究與服務,這些設計都是一般中小學所沒有事項,
其特殊性就可被看見。另外,筆者在針對幾個問題進行討論,提供不同觀察。
一、公平問題
從公平性角度觀察,教師與公務員皆是國家、社會中產階級重要角色,扮演社會、
經濟穩定力量,雖然工作內容及性質有差異,可是從法規針對行為規範,《教師法》
明顯不足,相較公務員從工作各種層面有各類法規之權利義務及責任、保障來看,《教 師法》顯得較為簡略。換言之,我們雖期待用一部法規就能解決各類問題,但現代化 社會如此複雜,社會未必能夠接受這樣情形。
舉例說明,像大學教師工作聚焦教學、研究與服務,其中研究通常是教師評鑑與 教師升等關鍵項目,但《教師法》雖然規範了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
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針對大學的研究與相關事務,卻沒有任何規定。從 行政法院判決,可以見到很多案件爭執就是處理這類問題,因此,有必要考慮專門法 律來處理大學教師問題,使其有適當規範。
二、大學自治特性
大學基於學術自由及教學自主特性,享有大學自治。在教學、研究與學習事項上,
擁有《憲法》位階之自主規範權限。大法官釋字第 380 號、第 450 號、第 563 號、第 626 號等解釋,也肯定此一原則。這與國民教育的特質迥異。然而,《教師法》同時 規範國民教育及高等教育,將不同層次的教師融為一爐統一規範,是否妥適,恐待商 榷。
高等教育有其教師所要面對問題,且基於學校發展政策各自會有不同辦法或準則,
其實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或立法者應該制定公、私立各別法規,並就高等教育項目進行 規範。而不是透過諸如《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律一體適用。看起 來可以簡化,但實際上反造成法規適用問題。筆者認為這是我們該省思目前法規是否 足以處理大學教師相關問題。若能有個別法規針對公立與私立大學教師行為規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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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如美國制度,就各自教育現場問題進行處理,對教師們個人權益較有保障。程序或 救濟制度能正當,程序或救濟制度也能正當,這才是民主、法制國家所需建構社會制 度。
另外,從人事行政角度觀察,高等教育諸如校長遴選及主管機關鬆綁對大學管理 與控制,都已經與國民教育有所不同。這也是筆者認為大學教師要有一部依據特殊性 規範之法典,使其教師個人權益受到保障。
三、公、私立大學不同
在公立、私立大學教師地位與權利保障不同情形。
(一) 公立大學教師依據行政契約與學校建立聘雇關係,私立大學教師與學校依據一般 契約產生聘僱關係150
(二) 同樣受《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私立大學教師保險費提撥責任與方式就有不同,
例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9 條 1 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 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 職員之保險費,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據此,可以看到不同 之處依據我國社會通念,認為由政府補助較高比例是一個較有保障方式。
150 陳敏,行政法總論,頁 662,2007 年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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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退休撫恤機制保障,私立與公立大學教師有不同提撥方法,且有不同儲金機構。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 64 條,私立學校需自籌私利學校退撫基金,因應教師退 休、撫恤與資遣,以作為教師福利保障。
(四) 公立學校組織與經費來源由政府依據規定與補助,私立大學組織由董事會主導,
經費依據《私立學校法》第 11、47、60、62 條由捐助、學雜費、補助、捐贈等 而來。使得教師在教學、研究與服務上有更多依聘約所產生負擔或義務。
這些情形,使兩者呈現不同教師身分地位、權責關係及特性。151在高等教育下,
台灣之公立大學與私立大學數量,彼此數量不同,公立大專院校有 59 所學校,私立 大專院校有 100 所學校。152因這個情形,高等教育基於大學自治原則,使得公立大學 與私立大學就教師個人權益或制度設計會有很多不同之處,可是我國不論公立或私立 大學教師都用這部《教師法》,顯然很難針對公、私立大學不同情勢,做詳盡規定,
這對高等教育發展與問題解決是很不利情形。依此角度觀察,筆者仍舊認為大學教師 應該有個別大學教師法,若以現在便宜行事,難以有效規範教師行為。何況政府政策 在追求頂尖大學,針對教師人才更需有更細緻規範或就個別彈性規制,使其教師能有 教學、研究等之能力展現,用專門規範大學教師的法律是有其必要性,這才能建構我 國好的高等教育體制,讓教師行為合乎大學發展與政策,教師個人權益也受到保障。
這些筆者論點,也就是支持公、私立各別大學教師法制定,免除現今《教師法》
所面臨問題,使法律制定能更符合國家、社會所需要。
舉例說明,大學教師有教師升等、教師評鑑等問題,幼兒園到高中教師都沒有這 些規範,這些設置就需以大學性質進行個別化,以一部《教師法》用通常觀念就即可 知是無法鉅細靡遺規定,因此,紛爭或爭執就不容易被解決或排除。在美國各大學依
151 劉源俊,私立大學的體制定位,網頁資源,讀取自:
http://www.scu.edu.tw/physics/science-human/President-Liu/webarticles/college.htm,讀取日期:2014 年7 月 21 日。
152 教育部,102 學年度大學校院一覽表,網頁資源,讀取自:http://ulist.moe.gov.tw/Home/UniversityList,
讀取日期:20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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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大學自治原則,各自訂立個別教師規則。我國是否可以效法?仍須依國情而定。就 如大學調漲學費一事,政府依據民意與輿論導向,便會有所轉變。要讓各大學完全制 定教師相關規定,實際上我國社會有某種程度困難,政府也很難放手。因此,或可考 慮在原有《教師法》另闢專章,分別就公立、私立大學教師特殊情勢加以規範。筆者 想法以專法個別規定,可能較完整,既然要修正,就應該追求一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