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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取個人利益,損害全體人民之利益。銓敘部 99.12.10.部法一字第 0993279936 號,進一步,就《公務員服務法》第 14‐1 到 14‐3 等之增加部份在具體案件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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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師社群的鄉愿 

教師基於同事情感或憐憫,不願意破壞之間感情與關係,但這個情形,可能無法 被認同。因為,將心比心有誰願意將自己的孩子交給不適任的教師。 

2. 教師及審議組織對法律嫻熟度與配套措施嚴重之不足 

教評會與各委員就審議案件的法律專業知識是不足有待加強,相關審議、表決及 公文來往與申訴答覆等知程序皆有可能違法或不當的情事。另外,就違反聘約情節重 大之認定,又無法掌握實質內容或構成要件的精確審視。若要確實改善此情事,可能 須要增加法律專業訓練,或聘請律師就程序之協助,加強與主管機關溝通實質與程序 的運行經驗。 

綜上所言,我們可清楚發現第二點,是問題所在。學校組織或成員,最常違反問 題,就是「正當法律程序」的運用,很多機關對這些程序或認定是無法精準掌握獲使 用,尤其是,教師們更是欠缺法律知識的能力,因過去所學之欠缺。52 

根據本案例之問題,筆者分別結合上面所述,(1)從《憲法》第八條導引實質與程 序等層次之正當法律程序,(2)協同意見書,表達給予中小學生應有爭訟權,且讓爭訟 程序有法院正當法律程序之適用機會獲審理,(3)學校組織與委員欠缺審議不適任教師 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之法律專業知識,常會有不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情事,闡明 正當法律程序就本案的試用與分析,詳見如後。 

1.   校教評會組成有程序瑕疵 

依據本判決內容,可了解申評會已經指出校教評會有程序瑕疵情事,針對委員男、

女比例不合法定規制、當然委員未出席情狀,這些皆為法定規定事項,從依法作為及 其正當法律程序,就機關有遵守義務及改正違反情形,這是屬於維護當事人之利益,

保障各種之個人權益,尤其是,正當法律程序是一個法治國家最基本捍衛的價值,給 予當事人除適時正當之利益外,程序的合法性,且依法正當行為,才能確保案件審議 過程被人民所信賴,因程序的合法過程會影響事實的正確認定,無論法院或機關,再

       

52 黃旭田,反對教師評鑑不如有效處理校園裡的不適任教師,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 卷 12 期,頁 93-94,

2013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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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該有提高審查密度的範圍,以維護合理、正確認定,若未來就相關辦法與組織 規定,能夠有較高度專業法律協助或變革下,則須給予高度自主尊重。 

五、平等原則 

(一) 大法官釋字第 649 號解釋文,非視覺障礙者不能從事按摩業,違反憲法平等原 則。 

(二)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三九二號,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 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 

(三) 根據《憲法》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 律上一律平等。《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 遇。平等權真正內涵,是追求一種實質平等非過去形式或齊頭式平等,給予適用 對象依個確實平等保障,在運用各種實體與程序之法規內容皆須要依循平等原則 作為基準。 

 

綜上論之,平等原則適用範圍很廣泛,無論行政機關或司法等之認定,有很多情 形都得依循平等原則,再此,案例是否構成兼職禁止及其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的具體事 證認定,也須依照平等原則為之。才能讓被審理之當事人有信賴,也是作為機關過去 之行為的準則,拘束個別行為之依據。本案當中,教評會就兼職禁止案件也須依照此 原則進行審查,尤其是,判斷餘地的認定界線,這些範圍就是依循平等原則,才合乎 公正且公平,讓當事人對案件之審查沒有任何疑義,這就是一個抽象且一般的原則,

屬法律之一部分,更是民主、法治堅守的底線,此案之軍方教育文職兼職問題是須要 依循這樣的概念。 

六、比例原則 

(一) 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就本篇論文之第二章第七節有簡略討論,最主要針對大法 官釋字第 702 號解釋文,探討教師行為不減有損師道之行為,所對應方式採取手 段與目的之間關連,須合乎比例原則,使手段與目的兩者間,能夠合乎相當且必 要等之情勢,這項原理從《憲法》層次到《行政法》之一般性原則層次皆是一貫 須被遵循及維護的價值,而是該被加以捍衛或保障。然而,就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仍舊會使教師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之處罰及咎責情形,也是一般被認定不適 任教師之情事,所以,機關在認定上更須要依據比例原則進行審視,讓法律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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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大學校方依循大學自治及個別校務發展,而所明定教師聘約內容,須避免 以違反聘約集等同情節重大,教師在違反聘約被認定,仍舊須依循法治國家各項程序 與原理去認定,讓可能有不適任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之情事,能夠有一個正 當且確實的處理方式與救濟途徑,這樣才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所必須體認的制度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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