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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公務人員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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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  (三) 退休金權 

公務員任職年滿或年齡已滿法定歲數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給予退休金照顧晚 年生活,除此之外,組織改造或職務調整由機關編列費用納入退休規定給予退休金範 圍適用。退休種類可被區分為強制退休與自願退休。 

(四) 參加保險權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是一種社會保險具有公法性,由政府強制納保,且提 撥費用,給予被保險人之公務員保險保障。 

(五) 撫卹權 

依據《公務人員撫卹法》指公務員在職期間因公死亡,給予遺族撫卹金,作為政 府照顧公務員家庭未來生活狀況。 

(六) 費用請求權 

指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所花費的必要費用,如餐旅費、交際費,可向機關請求償還。 

(七) 涉訟輔助請求權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第 22 條,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時,該機關有 為他聘請律師爭訟,若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機關可向該公務員求償。 

(八) 休假權 

根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2 條與請假規則訂立相關內容,給予公務員各種假 別請假方式。 

(九) 進修權 

根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為了人才培養、增加知識能力、考核升遷,讓國 家公務員有不斷提升各項能力,協助機關或組織發展或改善服務效果。 

(十) 參加公務人員組織之權 

根據《憲法》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結社權。早期《工會法》、《公務人員協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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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禁止或限制結社與限縮各項權利,在大法官釋字 373 號解釋文後,有了改變,除此 之外,各項修正公務員的法規或草案,也允許結社或協商各項公務員福祉項目。 

 

二、公務人員的義務,茲分析如下: 

(一) 忠誠義務 

公務員需恪遵《憲法》、遵守依法行政、中心努力與創造人民各項福祉,為國家、

社會發展而努力竭盡所能,超越黨派與個人私利。追求一種實質忠誠,非形式忠誠,

這個核心概念是其他公務員職能或法規核心價值,可參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與《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 條具體內容,方可更加清楚內涵。 

(二) 執行職務義務 

我國法律就此義務並無直接明文規範,就國家設置公務員目的乃在執行各項公共 任務或項目,方可自明。散見各條文內容,可看到相關詞句,例如:不能遲到早退或 不得擅離職守等之要求。 

(三) 服從義務 

行政部門或機構是一個金字塔層級結構的長官、屬官階層。根據《公務人員服務 法》第 2 條與第 3 條內容,屬官有服從長官監督、指揮命令的職務。除此之外,《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 16 條、第 17 條,則有針對長官違法職務命令的作法,給予屬官陳 述意見與報告,去查閱違法與否,才合乎真正依法行政。在現行學說,有絕對服從說、

相對服從說與陳述說,若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偏向陳述說,若依據《刑法》第 21 條偏向相對服從說,在我國各項法規內容具焦不同學說內涵,從價值一致性來看,

可能會造成適用上的疑義或矛盾。 

(四) 保密及緘默義務 

公務員行為依據法規有保密義務,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內容有相關規定。

另外,在各種職務法規也有類似規定,公務員違反除了行政責任外,還可能有刑事及 民事責任。針對保密義務內容和範圍,則需依據法規界定範圍或界線,非機關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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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行之。 

(五) 保持品位義務 

公務員代表國家執行任務,應該具備良好品德、操守不能因個人惡習損害國家名 譽,使人民喪失信賴。《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六) 政治中立義務 

公務員具有國民身分,依據《憲法》14 條有結社權,參與符合理念政黨。但公 務員不能依其政黨屬性,藉由公共服務納入個人傾向,公共行為是在創造全體國民福 祉。因此,公務員也不能假借公務行為行政黨活動。 

(七) 迴避義務 

《公務員服務法》第 1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 件,應行迴避。另外,《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33 條分別就申請迴避、自行迴避 與另行迴避做成詳盡內容規範。 

(八) 告發犯罪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 241 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 發。」《公務員基準法》草案第 42 條也有類似歸定。此乃公務員在民主、法制國家維 護公共利益之責任。 

(九) 申報財產義務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規定,一定範圍之公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按其職位之不同,應分別向監察院或所屬機關政風單位等,申報同法第 6 條所規定範 圍之財產。申報義務人無正當裡由而不申報,或故意為不實申報,或經通知仍不申報 或補正者,並應依該法第 11 條科處罰鍰。 

(十) 不為特定行為義務 

《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他法規,規定有公務員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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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各種行為,為了避免徇私舞弊、偏頗、懈怠等之行為,在各法規內容有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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