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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核定。110
一、聽證應依據 UWS 4.04‐4.06 及 Faculty Document 867a, Part III.A. and E.進行。為了 讓判決有結果產生,聽證必需要有清楚並使人信服的證據。111
當事人於收到聽證報告 10 日內,可向教評會主席以書面方式表達上訴。112
(一) 教評會應在聽證舉行前審閱所有記錄,並不再接受任何新事證。教評會有權向聽 證成員詢問其專業,該成員也應做出回應。當事人收到上訴通知書十日內應向教 評會提交書面上訴內容。若當事人或聽證委員會要求,教評會可接受口頭答辯。
(二) 聽證委員會的行動應給予肯定,除非教評會認為 (a) 聽證的實際結果有誤,
或(b) 委員會誤用法律,以至影響決議,或(c) 所建議之懲處並不合適。
(三) 若聽證委員會之建議受到教評會支持,教評會將正式於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校 長及當事人呈交決議內容。
若教評會未採納聽證之意見,可在十日內向校長提出不同意見書。113
程序之後應是根據 UWS 4.07‐4.10 or UWS 6.01 規定進行。114
第六項 觀察重點或深度探討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過去曾發生教師被認定不適任情形,因而被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等。此非經濟因素而是學術之不當或違法情事,此問題界定正是筆者試圖探討程 序與制度運行保障及過程,該如何設計或建構,以下各論點可提供一些省思或借鑑。
一、專業誠信與正直承諾的捍衛
一位適任教師須於教學與研究等行為切合法規、政策和職業道德或倫理,其行為
110 Id. art.9.14,§B.
111 Id. art.9.14,§C.
112 Id. art.9.14,§D.
113 Id. art.9.14,§E.
114 Id. art.9.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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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妥當及符合要求之事項,這是一種內在、外在兩個層面的表現。身為教師於學 術自由有其專業與自主價值認定,乃為法律原則所尊重,更是普世價值。過往針對教 師行為較嚴格要求,因社會變遷有逐漸改變之現象。期間界線有所不同,但本於一位 教師應有之職責與良知為極重要。尤其於學術上不容許有抄襲、詐欺與違法情形。此 背於高等教育之理念,是一種惡的表現,可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處分。這些規制 行為是為使一位教師能本於專業誠信與正直承諾。此外,教學與研究的服務是需被更 慎重的期待,此規則或辦法揭示此一概念之精神,也為教師所須捍衛價值。
二、正當程序之重要性
教師依規則與程序之申訴或救濟制度所為爭訟,需依循正當之程序,以合乎法規。
在學校方面及其各委員會根據法規,諸如透過陳述或聽證落實程序正義的實踐,以作 為捍衛程序價值,使真實為闡述、各項權益受到保障。當程序正當才能使權衡價值之 利益受到均衡,問題徵點釐清,否則規制針對的不當或違法情勢將會使教師受到不利 益之情形,影響個人未來學術自由的教學與研究。除此之外,從基本權概念下,人有 生存權及工作權,此為普世價值應被強調與遵守。教師在審議過程之行為與程序,需 建構程序之正當性,也就是在於此。若沒有正當程序,教師被認定為不適任,其規制 的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將影響其權益甚鉅、深遠,更有可能使之生活陷於危險、困苦。
因此,法律重視程序之正當,此也為法律過程中的一項準繩。有程序之正當,也才有 案件真實的闡述。
三、懲戒原因與解聘原因的界線
依法規或政策之規範,教師有必需遵守事項,若不加以遵守,有違反情事,需依 循處罰之方式為之。這是一種有權利必有責任,身為一位教師負起高等教育之教學與 研究,受到相關法令之保障與維護,享有工作權與學術自由權,就應使教育發展能有 進程。卻反而因自身過錯、違反學術價值或政策減損學術自由,有其輕、重等不同課 責。依該程度屬輕微,則給予減俸、降級或記過等處分,依該程度屬嚴重,就是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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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者,學校方面也只能給予解聘等處分。會到此程度,是依據違反情形之直接性、
持續性與不能忍受性等三者進行程度衡量,做成最終決定,這也是懲戒與解聘之適用 區別所在。無論何者之處分,是會影響當事人權益,在維護個人利益下,需要建立一 套自身程序救濟途徑或權益保障流程,也就是讓受處分者能有一個陳述機會或主張該 權益之方法,這正是法治國家所必需建立之法治體系與制度。
四、申訴程序之權衡觀察
在美國教師申訴案件是由教務長或副校長進行處理,若接到該申訴案件,必需以 中立角色進行審議,給予當事人合理之法律程序,依縱橫觀察視野角度去認定事實的 產生。有以下所需實踐之步驟。而在移轉申訴案件前的申訴案件屬實與否,需判定是 一種學術不當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因依其責任範圍,會有所不同之處。
(一) 事實認定確認所需受理機關
依聯邦與州之法規認定申訴案件的事實是否成立,有無經過時效。若申訴案件屬 實,就需分辨是院、系或其他機關處理範圍,再行審議或移轉該申訴案件。而在移轉 申訴案件前的申訴案件屬實與否,需判定是一種學術不當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因依 其責任範圍,會有所不同。
(二) 調查程序進行
當申訴案件初步認定後,就需進行分析與了解,透過調查以釐清違反何種規則或 政策。
(三) 給予陳述意見、協助人員之答辯或證明
申訴案件發生在法治程序要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表達真實意思或辯白,及 其律師等之專業人士在法律上的答辯或主張與提出證明,使有機會澄清或免責。
(四) 進行調解程序
此依據事實或違反等之責任成立下,可能紀律之懲戒或解聘,非屬於對學校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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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當事人最好之方式,就會先行為調解之程序。
(五) 決定紀律之懲戒處分或解聘處分
此行政由依循之法律依據、違反程度、社會共同價值及情理之斟酌,綜合觀察,
做成決定,方能是一個正確之方式。
教評會的責任範圍
(六) 教評會目的處理教師被聘任或解聘及各種處置方式,以發展學校目標及堅固教師 利益之所在範圍。
(七) 教評會本於公正且中立角色,就教師申訴案件進行審議,透過聽證方式檢視不當 或違法情勢,藉由專業調查及雙方具體理由陳述或證明,分辨問題所在,以求發 生時之真實,因而做出審議結果與提出意見,給予校長或教務長進行決議。因此,
教師若不服可再為救濟程序,以捍衛自身各種權益,尤其,針對被處以紀律之懲 戒與解聘等。
(八) 在憲法原理下有雙重禁止危險概念,以免違法或不當之行為人受到重複課責,使 其不利益,在此,教評會與聽證就教師申訴案件也有此適用。
五、學術不當行為的處理要點
從美國威斯康辛州麥迪遜大學,可見到相關規定,筆者就該內容,整理幾個重點,
提供各位審視。
(一) 處罰以為輕原則
教評會與聽證就案件審議過程,以到達認定真實後,選擇一個處置的懲戒與解聘 需從各種處罰手段其中挑選對當事人之教師最小侵害可能,以符合所違反之違法或不 當情事,也是建立比例原則適用的概念,免使當事人受到過重處罰。此從人權保障角 度來看,是較妥當方式,畢竟從人性尊嚴角度要給予人的改錯與自省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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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員會需具有法律專業委員
教評會與聽證就案件處理,是在處理法律問題,影響教師的權益,各種規定與程 序牽涉法律專業知識,因此,若委員不具有法律人員在其中,恐怕會難以就法律制度 運行與保障機制做一個有效且適當方式為之。
(三) 聽證依具體證明認定案件情形
教評會或聽證所審議結果與建議,需依循法律上所認定之舉證原理,以證明教師 所被認定的違法或不當情事,這樣才能使處罰切合所違反之規制行為。這也代表審議 的嚴謹性與制度性,所為審議過程是按照法律、制度所進行。
六、小結
根據上面的說明或闡述,可了解若教師被處罰需依循嚴謹與詳盡之程序與正當方 式為之,以免對教師權益的侵害或損失。所以,大學就這些教師規則與辦法給予完整 保障制度,也設計許多救濟步驟,畢竟一位教師被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而因此被懲戒與 解聘是很重大的事情,需要慎重看待。依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9 條行政機關就該管 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就此,可以了解機關之學校、
教評會與聽證也要以這樣態度去處理教師行為之事務,方能如《行政法》所建構追求 增進人民信賴之目標,這樣才是一個法治國家確保人民各種權益的本質。何況美國憲 法層次有正當程序之保障,是一項最基本法律價值捍衛,也因此,各學校法規或政策 需依據此進行規範,方可落實人權保障的實踐。
第五節 Beloit College 之教師解聘規定
第一項 前言
威斯康辛州 Beloit's College 是一所私立大學,針對教師聘僱、管理及學術上與經 濟情事所需解僱或解聘等之情形,有相關詳盡規範,且又處理終身職、非終身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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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處理方法,有清楚明定。此外,又就合約終止及不續聘情事有規範救濟程序,還 有就教師升等、教師評鑑等之影響教師資格的規範內容詳細說明,以便教師能夠了解 個人權益及捍衛各項應有的利益。這所學校的特別條款,為了使教師能夠就教學、研 究與服務發揮其功能,讓高等教育是切合學生所需要且培養應有的能力,更讓學校教 育能有顯著發展與專注特色教學。學校方面就教師聘僱通常會有幾個程序,或說是一
各種處理方法,有清楚明定。此外,又就合約終止及不續聘情事有規範救濟程序,還 有就教師升等、教師評鑑等之影響教師資格的規範內容詳細說明,以便教師能夠了解 個人權益及捍衛各項應有的利益。這所學校的特別條款,為了使教師能夠就教學、研 究與服務發揮其功能,讓高等教育是切合學生所需要且培養應有的能力,更讓學校教 育能有顯著發展與專注特色教學。學校方面就教師聘僱通常會有幾個程序,或說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