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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美國大學、中小學適用制度及法規與我國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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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內容:「除為促進服務之效能,以書面載明理由,並將指控以副本通知擬受免職人,

且給予合理之期間,俾能親自以書面答辯,及提出有利之具結書外,任何聯邦分類職 位之公務員不應遭受免職」。61 

1944 年《退伍軍人優待法》,強調給予工作保障,若遇到免職情事,需有申訴及 非正式聽證等保障,在 1962 年 Kennedy 總統公佈第 10988 號總統行政命令,將此《退 伍軍人優待法》相關保障規定適用於公務員之文官體制。 

1978 年《文官改革法》,就前述說明文官保障制度,在面臨亂相與需調整、改革 項目進行變革。主要重點,有人事任用詳細明定,升遷管道公正化,處分的合理化,

救濟程序訴訟化及配合完整行政程序,有妥當申訴與聽證。62 三、小結 

從上面討論,我們可以了解美國在文官任用及免職因時空及社會變遷,加上司法、

行政與立法互動及相互制衡下,產生一套處理或保障文官制度,捍衛文官合法利益,

使政府、國家能夠維護公益情事,建立一個完整適用的文官體制,更使文官制度成為 一個賦有人權保障價值之體現。在此過程中,個人(公務員)權利保障、政府效率、

責任政治等因素如何透過身分保障與正當程序來權衡,頗有值得參酌之處。 

第三項  美國大學、中小學適用制度及法規與我國之差異 

我國教師各種權益項目規定在《教師法》,從幼兒園到大學皆是依據同一部法典。

美國中、小學與大學各自有不同之法律依據,根據各自特色與內涵進行規範。這些設 計方式,就有其價值作為相互比較,使我們能夠了解其間設計、思考與目的等不同情 形,以作為我國教師這方面問題的檢討,期望能有改進可能,使法規制度更加健全,

保障每個教師權益。 

一、大學部分 

       

61 轉引自:湯德宗,同註 2,頁 259。

62 同上註,頁 26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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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透過 Wisconsin‐Madison University 與 Beloit's College(參見本章,第四節、

第五節)作為借鏡。這兩所大學規範特點,舉例如下: 

(一) UW‐Madison:透過內部訂定之教師規則或辦法,處理教師之懲戒,規範教師各 種行為。教師可透過申訴程序捍衛個人權益,而相關委員會需要調查案件事實,

並給予聽證陳述意見之機會。教務長會就相關處理程序進行行政作業流程,這些 皆是在確保當事人應有的個人權益,使其能夠自由教學免有工作受威脅之疑慮。 

(二) Beloit's College:這所學校有完整教學及研究發展計畫,透過各種委員會進行遴選 作業,針對教師聘僱區別為:長聘教師、非長聘教師及終身制教師選用規則,並 有完整教師升等規定,每個教師職等會有不同薪資待遇。若教師被解聘、合約中 止或不續聘,也能夠透過申訴委員會給予救濟程序,諸如聽證或陳述意見等。教 務長會處理各項關於教師個人權益項目之行政流程,並且提供相關建議給予校長 或董事會。這些規定,為了建構教師個人權益保障及程序正當。 

二、中、小學部分 

在此,介紹加州教育法典(California Education Code)關於教師個人權益程序保 障設計,試圖從身分地位與程序保障下,進行觀察。

(一) 教師須通過某種測驗,取得教師證書資格,才能被聘僱為教師,關注在教學與指 導學生生活及品格。雖然教師與政府行政人員都是受僱人員,但各層級行政人員 是處理公權利事務,並非專業教學。63 

(二) 該法規定,在 1983‐1984 財政年度後,教師若連續被聘僱二年,第三年起就可成 為永業制教師,相當終身制教師。若被聘僱不到二年期間,則不具有此保障。64  (三) 美國教師工會和集體協約,現今教師不同以往被賦予「無私教育者」之期待。目

       

63 廖元豪,美國教師之救濟與程序保障,教師申訴制度與權利救濟論文集,臺北市,教育部,頁 204,

2008 年 3 月。

64 廖元豪,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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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他們能夠透過公會與僱主學校對於受雇權益、教學內容、工作時數及學校發展 進行協商,以捍衛個人權益。另外,成立公共雇傭關係委員會處理受僱關係中產 生之各種勞資爭議,除了相關教育問題外,各種權益爭執都可處理,透過調解、

仲裁,該委員會能夠舉行聽證給予雙方陳述意見,並能提起訴訟。雖然,教師與 僱主能夠個別提起申訴,但若先前有協商決議,則必須遵守,是為減少個別救濟 程序。65 

(四) 美國教師被免職或停職,這兩項是嚴厲的制裁。若是終身制教師,除了法定事由 外,需受到職位保障。而這些處分也是最容易引起《憲法》正當程序保障爭議。

通常被免職或停職,需基於不道德、不專業、表現不及格、誠信有問題、違法情 事及生理或心理不適合教學。當教師被教師委員會依他人控訴,進行教師免職或 停職表決通過,需通知當事人,當事人須在 30 日,決定是否申請正式聽證(formal  hearing),而聽證在加州有一套完整程序規定。66 

(五) 吊銷教師證書情形,公會協商無法處理,相較免職或停職,也是非常嚴重事項,

需透過嚴謹且正式程序保障進行規範。67 

(六) 被歧視情形,美國也有相關規定,若教育現場有此情形,當事人可透過申訴程序 進行救濟。68 

三、我國教師法 

我國《教師法》是一項包山包海的法規,從幼兒園到大學,從公立到私立學校,

都得依循此法進行規範與適用。內容針對(一)資格檢定與審定、(二)聘任、(三)

權利義務、(四)待遇、(五)進修與研究、(六)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七)

教師組織、(八)申訴及訴訟。但影響教師個人權益最大者,莫過於第 14 條的解聘、

       

65 同上註,頁 205。

66 同上註,頁 207。

67 同上註,頁 211。

68 同上註,頁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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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聘或不續聘。而構成這些情形,是由於教師具有違法或不當行為,行政機關或學校 會依據此條文進行各種處分。從整部《教師法》規定,大多規範教育人士行政問題,

只有《教師法》第 29 到 33 條提及行政機關或學校措施有違法或不當,教師可提起申 訴救濟程序。立法者基於教師工作環境及處理事務類似性,而制定這樣一部法規,卻 忽略高等教育及私立教育體系仍舊有很多不同,也因此產生個別教育現場的問題不能 即刻解決。然而,法規內容是很難針對特定問題進行「客製化」的調整。

四、差異情形

根據上面分別介紹,我們可以了解美國針對教師個人權益之事前與事後保障是完 整的,並落實相當我國《行政程序法》之聽證與陳述意見,給予當事人程序正當保障 機制,個別情形皆有程序救濟方法。反觀我國法規有很多針對教師管理或限制規定,

卻在程序保障上有明顯不足,只能透過爭訟救濟途徑加以維護個人權益。除此之外,

教師就幾近無他救濟方法,此情形是人權的莫大缺失,容易造成案件處理的違法或不 當,影響案件真實與紛爭解決。 

 

第二節  美國憲法正當程序之保障 

本節透過美國憲法正當程序條款在憲法層次揭示程序正當與正義,且捍衛人權價 值下,導引依向法最低限度保障個人權益的基準,使各層級行政機關處理案件的適用 程序能夠建立一套合理之正當程序規則,以確保每個人在權益受到影響當中,都可透 過正當程序保障所具有的利益。教師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之情形,也該適用正當 程序進行處理與救濟,方能使工作權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