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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主要法規架構 

一、教師法 

(一) 修法過程與目的  1. 修法過程 

從民國 84 年到 102 年共修法 10 次,最重要就第 14 條的文字與內容,改正不適 任的教師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相關權益保障更加完整或明確,符合《憲法》層次正 當程序與明確性等原則適用。 

2. 法規的目的 

在追求明定教師權利與義務,並且維護教師工作與生活保障,促成提升專業地位,

讓教學品質提升與教學方式的靈活與多樣。這之外,為匡正過去沿用公務員相關法規 的混亂情形下,且為了區別教師個別特性與特色,使教師能有一部完整法規適用,此 目標就是達到公、教分離原則。《教師法》有別公務員具備個別特色救濟程序,是一 套多元性方式,教師可自行選用。12 

(二) 重要內容 

本法共 10 章 39 條,貫穿國民中、小學至大學與專科學校適用。就重要內容說明 如下之概念。 

1. 無論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之教師都可適用《教師法》,依據該法實質規範。因此,

本法是一部法規全部適用所有教師,規範各項權利與義務,且給予法規保障與救 濟方法,針對責任範疇。 

2. 教師資格之取得分高中以下學校以檢定制、專科學校以上以審定制,檢定分初檢、

複檢取得實習教師、教師資格,初檢以檢核方式。審定分初審、覆審,由學校與 教育部辦理,覆審通過發給教師證。無論檢定或審定辦法由教育部訂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與長期聘任。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其教評會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 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每個受聘任之教師,需具有教師實習

       

12 陳加再,教師法的問題探討與改進建議,學校行政,6 期,頁 107-118,2000 年。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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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或教師證。 

1. 「不適任」教師根據法律規定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及資遣。 

2. 教師接受聘任後,享有一定權利且負擔義務,按照法規、章程或聘約。 

3.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 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明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

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 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二、大學法 

(一) 修法過程與立法的目的  1. 修法過程 

從民國 37 年制定本法至今日,共修法 12 次,為了建構一個完整高等教育體系,

讓學術、研究與教育能夠蓬勃發展,奠定國家展望未來的基石。 

2. 立法的目的 

在《大學法》所要追求的價值,或說,目的所在,是建構大法官所解釋的概念,

參照大法官釋字 563 號解釋,建構《憲法》第 11 條獎學自由,給予大學校園內一個 研究、講學、學習的自由空間,立法機構給予自治保留事項。因此,透過大學法詳細 明訂內容何範圍。 

(二) 重要內容 

本法共 6 章 42 條,內容聚焦於設立及類別、組織及會議、教師分級及聘用、學 生事務。在此,教師分級及聘用與《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建構起教師消極法 律屬性的被認定「不適任」教師,因而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之情形,相關重要內 容規範如下 6 條條文內涵,供各位參酌。 

(一) 第  17  條:「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 導。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大 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

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