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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違法之侵害個人被評價的價值與名聲。
3. 審理不公開
審理原本依循司法權公正審理行為,需給予公開情形讓社會大眾所能輕易得知。
但有些案件,諸如性騷擾或少年等之事件,以避免案件未確定影響當事人權益,所以,
採取例外之不公開情事。
4. 公平、公正之審理
這些概念原用在法庭審理之程序需公平、公正,才能獲得當事人信賴司法審理與 程序。然而在校園兩性案件,在性平會委員調查或審議時,也需遵守這項原則,才可 受當事人信服,且相信規定、程序能保障相關權益。16
綜上,在大學之環境裡,要處理相關性騷擾案件,因教師與學生權利的不對等,
又基於避免其事與維護個人性自主權下,相關程序要有更緊密操作,才能達到合情、
合理。
第四項 檢討
在此,我們聚焦教評會、性平會兩個機關於大學校務會議下,最重要的機關,也 是教師們能否在大學校園內,具有資格及相關權益維護的核心。這些機關的決議,會 影響教授們的未來,也更是學校能否有前瞻性發展的基礎。然而性平會在調查案件事 實後,仍需依循教評會決議。可是教評會仍舊有一些被詬病的問題,以下個人參考資 料與文獻,做成粗略歸納。
一、不夠尊重專家認定
教評會委員在審理或裁決各類案件時,會聘請外部專家針對事件加以做成專業認 定或建議,然而是教評會通常會有自我定見或論定,只會把專家的資料或報告作為參 考性質,反而造成專業不被尊重,流於形式或橡皮圖章。17
16 許禎元,學校處理教師性騷擾案的程序探討──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更一字第 104 號的個 案,學校行政,36 期,頁 119-127,2005 年 3 月;馬小萍、雷庚玲,校園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的落 實:以台大兩性平等委員會為例,婦研縱橫,66 期,頁 24-30,2003 年 4 月。
17 陳淑芳,大學教師升等制度之性質與升等審查之原則,世新法學,4 卷 1 期,頁 55-72,2012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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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的界線
司法審查針對教評會審理事件,原則上是以尊重判斷餘地或裁量範圍,不進入個 案去處理,以維護行政機關自行權限範圍。而以保障專業職權認定,除非有違法或顯 然不當之情事,但教評會是否能夠類似政府專業職能的機關功能,有待商榷,因教評 會組成的組織與成員結構,並無向一般行政機關或專業委員會的完整性,這時基準或 許就有調整之討論空間。18
三、大學自治的適用範圍
是維護學術自由的價值,聚焦在教學、研究,然而教評會主要處理事項,以教師 的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升等或資遣,這些內容是否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有 待確認,有被批評從性質與內涵似乎沒有那麼符合,因此,有待討論。19
四、授權明確性的範圍
從立法、行政各自角色,立法本有立法責任,行政是執行與落實的責任。立法者 依據法規性質與目的之不同,給予行政機關制定詳細法規內容權限,也需明確給予範 圍、目的,否則主管機關制定法規內容,若有違反授權範圍,反造成困擾或疑義。就 如在立法授權下,教育部制定相關規定給予校務會議與教評會,此的施行內涵是否有 符合立法者追求之法律目的與價值就有被提出疑問。20
五、法律明確性的範圍
在法治國家立法者制定法律,是必須遵守法律明確性,為了讓人民能夠預知自我 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能夠事先依循法律規定而行之。行政機關更不允許藉由法律 的不明確性,獲得某種利益或措施便利,這些都是民主國家所不許。但反觀教評會的 相關規定與內容,各大學有自身不同傾向規範,每個委員有各自觀點,對同一類似事 件,又有不同處理方式,可是教評會的裁決又對當事人之教職有莫大影響,此影響效
月;許禎元,同上註,頁123-127。
18 同上註。
19 同上註。
20 同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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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亞於法律規定,這時不夠明確性,就是一個被爭議的事項。21 六、比例原則的適用
教評會有時針對案件的處理因環境及與論壓力,會做出手段與目的不相符合的裁 決,有違反比例原則核心基準。就像政治大學先前處理莊國榮教授失言風波,一度想 要用解聘他作為處理方式,後來由於學生與其他教授反彈下,才改弦更張,因此,莊 教授能夠留在政大貢獻所學,回到他熱愛的教職。所以,教評會在處理事件的時候,
更需掌握精確之比例原則的試用,讓規範措施合乎行為與責任之相當。22 七、正當法律程序
這個問題一直在教評會處理過程與程序存在,有時該委員是性平會委員也是教評 會委員,產生問題心證已形成,也不合乎處理流程,一個人具有雙重身份。有時又因 該委員對處理事件有利害關係,沒有進到迴避的情形,這些狀況都是一種不符合正當 法律程序之情形,這樣的決定會使得教師很難去信賴。23
八、教評會的類似層級制度
就教評會從系到院再到校,總共一個被處理的事件歷經三個教評會,類似法院審 級制,從機關自我糾正改錯與保障當事人權益角度觀察似乎頗有救濟制度設計的完整 性。但仔細一想,校方人員並不具備法律專業性,加上人性主導認定色彩過度強烈,
這樣所做成裁決,從一般實務觀察往往會需要法律救濟程序介入,若是用像司法制度 的層級審理,反造成當事人的申訴負擔,也耗費人力資源,其實有待檢討。24 九、學校或校長主導色彩過濃
大學環境雖說是一個研究、學術空間,可是它似乎向我們社會、政治的縮影,裡 面仍有權利的分配、人性偏愛與好惡,更有派系、權力之競合。校方與校長在學校當 中,扮演重要角色。他們的想法與認知,有時候就會成為教評會的風向球,導引至某
21 同上註。
22 同上註。
23 同註 19。
24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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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方向,或是各委員也有可能揣摩上意,而去處理一個事件的決定,這樣情形下,對 教師的權益將會有公正性的疑慮產生。25
十、專業法律知識不足
教評會的組成是一個按照各代表比例形成,於專業法律知識有所不足,對影響教 師權益甚劇的內容是否有能力去處理複雜的法律問題而遵守概念或原則,可想而知,
是有一定困難度,若沒有加強相關法律知識或程序的理解,恐怕所做成的審議或裁決,
會有被詬病的疑義。26
綜上而論之,我們可了解教評會在校園當中扮演重要角色,處理教師聘約相關問 題,尤其在大學環境下,尤其複雜且多變,我們該如何將制度建構完整與法規制定更 加完備,就是筆者想要試圖探求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