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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正當程序重要判例:Roth, Perry (Horowi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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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項目擴張正當程序適用,會有司法權逾越立法權的疑慮。 

(三) 他認為,給予這些有爭議者程序保障,會排除真正需要被援助者,最好將此爭議 解決方式留給國會進行制定法律。79 

五、小結 

最終,法院強調兩個概念,正當程序擴張適用到社會福利,且正當程序不只是保 障富人或中產階級之財產利益。給予聽證是確保財產及自由利益不被剝奪。 

第三項  正當程序重要判例:Roth, Perry (Horowitz) 

一、Board of Regents of State Colleges v. Roth 案80 

在美國大學教師的聘任是具有一套完整規定,聘任期間與權益都有法律與規則加 以規範,針對合約內容有明確規定終身聘僱或非終身聘僱,因此,各自有保障程序與 救濟制度,以作為建構美國憲法正當程序精神或基礎,其中建立起正當程序保障機制 或概念與適用界線,以威斯康辛州立大學 Roth 案件為例。此事實,建立非終身聘僱 教師在不影響自由與財產之利益下,教師不能訴求正當程序的保護方式。 

(一) 案件之事實 

威斯康辛州立大學聘僱被告一學年,擔任政治系教師。隔年沒有解釋原因,就通 知被告不續聘。根據州法之成文規定,所有州立大學教師都是從試用期開始,唯有四 年維持「效率和優良表現」,才能享有「終身僱傭制」(permanent employment),以 正當程序保障職位。根據大學自行訂定之規定,遭解職或解聘的非終身制教師,在遴 聘年度結束以前,仍有機會審視解職或解聘的決定,但在此大學沒有說明解職或解聘 非終身制教師的理由,也沒有制訂明確的續聘標準。被告認為這項行為剝奪了他美國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的權利,聲稱受到侵犯。最終,學校方面獲得判決勝訴,否定 教師所主張各種權益項目: 

       

79 supra note 23, at 271-274.

80 Board of Regents of State Colleges v. Roth, 408 U.S. 564,(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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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他的言論自由權利:因為學校不續聘他的真正原因為其批評學校行政部門。 

2. 他的正當程序保障權利:因為學校並沒有告知他解職或解聘的原因。 

(二) 法院之論理 

地方法院針對被告正當程序問題,做出簡易判決,認定學校勝訴。判決內容:依 照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4 條,在不續聘非終身制州立大學教師之前,並沒有義務召 開聽證,除非被告可以證明,不續聘會剝奪他的「自由」利益,或者續聘涉及他的「財 產」利益,這樣的話,縱使沒有終身制或正式契約,也有召開聽證的義務。這次被告 不被續聘,並沒有接到任何指控和污名,也無淪為被認定無能力者,因此不妨礙他從 事其他工作,也就不算「自由」的剝奪。然而根據被告的聘僱契約條款,其並未享有 正當程序所保障之「財產」利益。由此可見,下級法院不應基於正當程序,做出簡易 判決。81

二、PERRY v. SINDERMANN 案82 

同樣是學校教師因言論自由與校方產生衝突,且被以非終身職聘約到期不續聘情 事,影響教師在大學任教及研究。侵害其自由與財產等之利益,要求聽證或正當程序 之保障,最後法院審視結果,卻有不同情形,Roth 案件認定被告沒有請求聽證或正 當程序的利益影響或損害;而本案件則被認為有相關實質或客觀之利益存在,且有相 當終身職之實質利益,需給予聽證或其他正當程序保障,以維護美國憲法所保障之正 當程序利益。 

(一) 案件之事實 

被告至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聲稱學校不續聘的原因為其公開批評校方,就行政業 務與推行政策和到議會作證,使學校方面感到不悅而做成不續聘決定,因此這項決定 侵犯了言論自由權利,校務委員會也沒有提供其召開聽證的機會,所以也侵犯了正當

       

81 Id. at 564.

82 Perry v. Sindermann, 408 U.S.593 (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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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保障權利。地方法院對當事人發出簡易判決,裁定被告的聘約已經到期,況且這 所專科學校沒有採行終身聘用制。上訴法院推翻這項簡易判決的理由為:縱使沒有終 身制,只要侵犯到受保障的言論自由,不續聘的決定仍然違反憲法增修第 14 條;只 要被告可以證明,他有續聘的「預期」,不給他聽證的機會,即違反正當程序保障權 利。

(二) 最高法院之論理 

1. 被告聲稱,不續聘的決定違反了美國憲法增修第 1 條及第 14 條的言論自由權利與 正當程序。就算被告沒有續聘的契約權利或終身制權利,法院也無法駁斥被告的 聲稱。因此,地方法院錯於排除爭議性的問題:不續聘的決定,是否基於被告言 論自由的行使。 

2. 被告堅決主張,上級法院應重審此案,因學校剝奪她的重要正當程序,但地方法 院的判決也無誤,學校並無任何不正規的態度(arbitrary and capricious),所以學 校並沒有剝奪被告的正當程序保障權利,但法院依然可以重審公立教育機構的學 業評量,裁量學業評量的任意性,所以上訴法院推翻地方法院的判決。83 

三、University of Missouri v. Horowitz 案84 

最高聯邦法院雖然無完全同意「學生被退學自由利益與財產利益當然受到剝奪,

學校需給予聽證機會」。但法院基於彈性及權衡觀察,認為有必要在學校審議過程給 予陳述意見,對該案進行各種辯護。此案,也建立一項彈性空間的審理基準。 

一、案件之事實 

密蘇里大學堪薩斯分校學生的學業表現,定期受到評鑑委員會(Council of  Evaluation)所評估,評鑑委員會由師生所組成,可提供各種處分建議,包括留校察 看和退學;委員會的建議還要經過教師協調委員會(Coordinating Committee)的審查,

       

83 Id. at 593.

84 Board of Curators, Univ. of Missouri v. Horowitz,435 U.S. 78 (1978); supra note 14, at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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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須獲得院長的批准。隨著幾位教師不滿意被告醫學院小兒科實習期間的臨床表現,

於是評鑑委員會建議,被告畢業以前應該列為留校察看的學生。隨著有更多教師不滿 意被告那一年的臨床表現,評鑑委員會在學年中再度評估她的學業表現,並決議同年 六月被告喪失畢業資格,因為缺乏「急劇的進步」而遭到退學  。被告對於這項決議 可以提出「申訴」,亦即在七位執業醫師的監督之下接受考試,最後只有兩位建議被 告可以如期畢業,還有兩位醫師建議學校馬上開除她,三位醫生建議她不該如期畢業,

而是繼續留校察看。後來評鑑委員會再度確認先前的立場,並在後續一場會議,提及 被告最近手術實習「滿意度低」,於是評薦委員會決議,除非被告有長足的進步,否 則沒有再度入學的資格,當被告實習成績再度亮紅燈,評鑑委員會建議開除被告學籍。

協調委員會和院長接到通知,批准這項決議。被告向教務長申訴,教務長審查以後,

依然維持原來的決議。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學校開除她以前,並沒有按照正當程序。

85地方法院經過完整的審判。

二、 最高法院之論理 

1. 學校方面首先充分告知被告,教師們不滿意她的臨床實習,此可能影響她的畢業 和再度入學,最後因為被告專業不足而開除學籍,這整套程序並沒有違反美國憲 法增修第 14 條文的正當程序保障。因為學業成績不良非紀律問題而開除學籍,並 不需要在學校決策組織前召開聽證。 

2. 被告堅決主張,上訴法院應該重審這個案件,因為學校具有剝奪她的重要正當程 序,但地方法院的判決也沒錯,學校並無任意不正規的態度(arbitrary and 

capricious),所以學校並沒有剝奪被告的正當程序保障權利,但法院依然可以重審 公立教育機構的學業評量,裁量學業評量的任意性,所以上訴法院推翻地方法院 的判決。 

3. 最後聯邦最高法院駁回下級法院判決,是基於學校教師審議該名學生案件沒有給

       

85 Id. at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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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他參加會議而陳述意見或表達,向各委員說明個人情勢。使得他的程序保障與 程序正當受到影響,違反美國憲法正當程序條款。86 

 

上面三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展開正當程序適用在教師及學生個案,為保障美國 憲法之生命、財產及自由利益。以權衡方式考量學校及當事人利益,若是正當程序涵 蓋範圍,再解聘宇退學處分,則需要給予聽證或陳述表達意見,這是捍衛個人權利,

也是人權保障。 

第三節  1958 教師解聘程序標準之說明(1958 Statement 

on Procedural Standards in Faculty Dismissal Proceed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