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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黨政領導幹部選拔制度改革歷程分析

第三章 中共黨政領導幹部理論與制度初探

第三節 中共黨政領導幹部選拔制度改革歷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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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以「民主集中制」為名,行個人專斷之實現象普遍。民主與集 中是交互作用併行發展的過程,不能分別執行。「民主集中制」

的集中是從組織過程中講的,是組織原則與組織紀律的指導,

即個人與組織、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間、地方組織與中央組織 等之間的原則與紀律的集中指導。實際執行時常有一個共同特 點,就是書記壟斷了重大問題的決定權(拍板權),其他委員至 多只有發言權,將黨的委員會制變成了首長個人負責制,扭曲 了黨的「集體領導」體制。

由於對「民主集中制」的曲解與誤用,現實中出現了「書記負主要責 任等同於以書記的意見為主」、「書記作歸納總結等同於書記最後拍板」、

「少數服從多數等同於否定和壓制少數人」、「要民主表決但不要民主討 論」等現象,導致「民主集中制」在幹部選拔工作中至今沒有真正被落實。

第三節 中共黨政領導幹部選拔制度改革歷程分析

一、初始階段(1980~1993)20

中共的幹部人事制度是黨和國家幹部和人事制度的總稱,包括幹部人 事管理體制和具體規章制度兩個方面。21 在實施幹部制度改革之前,中共 的黨與國家行政機關、國家事業單位等,凡屬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即所 謂的幹部群,分為非領導職務的幹部與位處管理階層的黨政領導幹部,二 者都屬中國共產黨的管轄,受同一套法規制度約束。

1980 年鄧小平提出「要勇於改革不合時宜的組織制度、人事制度,大 力培養、發現和破格使用優秀人才」後,中共中央提出以革命化、年輕化、

知識化、專業化的四化方針作為中青年幹部的選拔標準。為了保證新老幹 部順利交替,1982 年作出《關於建立老幹部退休制的決定》及《關於老幹 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針對建政前參加革命戰爭的老(領導)幹部建

20 各階段之年限與標題係筆者依各階段發展狀況自行標示。

21 《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共中央組織部編,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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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離職休養制度,並設立顧問委員會,讓這些年老的領導幹部退居第二線 或離退休。之後,大批的老幹部隨著機構改革離退休或退居二線,中共實 質上廢除了傳統的領導幹部職務終身制,另選拔大批中青年幹部走上各級 領導崗位。依中共資料顯示,大批老幹部離退休後至 1983 年 6 月,全國 29 個省區市和港澳工委的領導班子,平均年齡已由原來的 62.2 歲降為 55.5 歲,具大專文化程序的由原來的 20%提高到 42%;國務院 38 個部委的正、

副部長(除兼職部長、主任外)平均年齡由原來的 64 歲降為 58 歲,具大 專文化程序的由原來的 37%提高到 52%,中共黨政班子結構產生大幅度的 變化。22

在改革當時領導幹部結構的同時,中共也對幹部管理體制及未來的領 導幹部培養進行了規劃。1983 年中共中央下發《關於改革幹部管理體制若 干問題的規定》,提出「管少、管好、管活」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目 的在將原來統稱「國家幹部」、「管理制度一元化」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

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方式與制度,改按專業與實際 需求進行分級分類管理,並調整了幹部管理範圍,確定了下管一級的管理 體制,擴大下級黨委的幹部管理權限和企業、事業單位幹部人事自主權;

1983 年中共中央並提出《關於領導班子四化建設的八年規劃》,要求選拔 優秀青年幹部必須充分走群眾路線,實行群眾推薦、組織考察與黨委集體 審定;1986 年下發《關於嚴格按照黨的原則選拔任用幹部的通知》,規定 選拔任用各級領導幹部,應先在本人所在單位的幹部和群眾中進行民意測 驗或民主推薦,也規定了試行幹部考核、調整不稱職和不勝任現職等管理 制度。

1988 年中共國務院成立人事部,下設「推行公務員制度領導小組」負 責推行公務員制度,重要任務是在各級政府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後即 推行公務員制度。1993 年國務院頒發《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凡屬各級 國家行政機關,除工勤人員外,均受到該條例規範。23 同年中共中央規定,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和人民團體機關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 管理。24

22 《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同前註。

23 徐頌陶,《中國公務員制度》, 頁 7-8。

24 《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同前註,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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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中共此一階段的領導幹部制度改革,最大的成果是建立了老幹部 離退修制度,讓中青年幹部可以順利新老交替;改變原來高度集中統一的 管理模式,逐步按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不同性質,進行分類分級 管理,下放管理權限,建立起初步的制度化、法制化管理體制。

二、快速發展階段(1994~2000)

1994 年中共十四大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幾個重大問題的 決定」,提出要加快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等制度的改革,要求擴大民主、

完善考核、推進交流、加強監督,建置一個讓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有生機、

有活力的用人機制。自此,相關制度性的法規陸續頒布,中共幹部選拔制 度開始從以人治為主轉向以制度、法治為主的改革方向加速向前。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範對象寬廣,舉凡黨政機關(構)除工勤 人員外均適用,但該條例對人員任用方面僅規定「主任科員」25 以下非領 導職務任用採用公開考試,對真正重要的黨政領導職務的任用規定則未提 及。及至 1995 年 2 月中共中央頒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 例》,中共對黨政領導幹部的選拔工作才有了明確的規範。這部條例是此 一時期指標性的重要法規,是中共第一部用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 的重要黨內法規,也是中共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式邁向制度化、法治 化的開端,舉凡選拔任用的黨政領導幹部均為適用對象,包括中共中央、

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縣級以上(含縣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

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直 屬事業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比照執 行。其重要突破重點為:26

(一) 擴大民主。透過民主推薦、民主評議、民意測驗等擴大群眾參 與的方式選拔任用和考核幹部。

(二) 重視實績考核。1995 年中共同時下發「關於加強和完善縣(市)

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工作實績考核的通知」和「縣(市)黨委、

25 《國家公務員條例》及 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識公務員法》將公務員職務分為 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主任科員為非領導職務。

26 《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同前註,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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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領導班子工作實績考核試行標準」,用以加強對黨政領導 幹部客觀、公正、準確的考核,並作為獎懲升降幹部的重要指 標,1998 年總結實績考核試行的經驗,中共下發《黨政領導 幹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幹部實績考核的規範得到了進一步 的加強。

(三) 重視幹部交流。重點在推行黨政正職領導幹部、組織人事、紀 檢監察、審計、財政、工商、公安等部門領導幹部的交流。1999 年中央組織部下發《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暫行規定》,是 1995 年試行交流制度以來總結經驗得出的結果。1995 年至 2000 年 5 月,中國 96%的縣(市、區)委書記、97%的縣(市、區)

長進行了交流或易地任職。

(四) 加強監督審計。1997 年中共中央下發《中國共產黨員領導幹 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以及《關於對違反<黨政領導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試行領導幹 部任前公示制和重大事項報告制、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談話、

誡勉、回復組織函詢等制度。

2000 年 6 月中共頒發「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目的係為 2001 年起實施的「十五計畫」規劃所需人才,建立一套能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經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與文化相適應的 2001-2010 年幹部人事制 度,是中共第一個幹部制度總體改革 10 年規劃。

三、整體規劃階段(2001 至今)

「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頒發後,中共更積極加速推動領導幹 部管理制度改革,對黨政幹部改革、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人 事制度改革進行了更深入的規劃,重要的法規配套有 2002 年 7 月的《黨政 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

的修正版),2004 年《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黨政機關 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 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 定》等配套法規相繼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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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領導幹部監督考核方面,除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設有專章規範如何實施紀律與監督,另外訂頒了「關於加強組織部門幹部 監督工作若干意見(試行)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在中央紀 委、中組部聯合設立巡視機構,實行巡視制度,並建立幹部監督工作聯席 會議制度,各省區市也陸續建立巡視機構,展開巡視試點工作。27 2009 年

《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中國 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等法規的頒發,更是針對黨政領導班子主 要負責人的監督措施,尤其《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是為了

「確保中共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能夠落實,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和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28,《黨政領導幹

「確保中共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能夠落實,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和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28,《黨政領導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