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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下的幹部選拔程序

第五章 現行中共黨政領導幹部選拔制度分析

第二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下的幹部選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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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拔範圍

工作條例中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黨政機關內選拔,也可以從黨 政機關外選拔任用,又規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一般要從後備幹部中選拔。

這也是工作條例中新增的規定,說明中共對領導幹部的來源並不設限,並 強調後備幹部隊伍是黨政領導班子選拔的重要來源,後備幹部會優先進入 領導班子。

第二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下的幹部選拔程序

工作條例第三章至第八章規範的是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基本程 序(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職),以及黨委向人民代表大 會或人大常委會推薦領導幹部人選時遵循的程序。

一、 民主推薦、考察與醞釀 民主推薦

民主推薦是中共選拔工作走群眾路線、擴大民主化的產物,意指選拔 黨政領導幹部,黨組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根據配備領導班子和選拔 幹部的需要,按照規定的範圍、程序與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參加推薦領導 幹部人選。9 工作條例已將民主推薦列為中共領導幹部選拔的必要程序,

也規範了民主推薦的方式與相關細節。

(一) 民主推薦方式

民主推薦方式分為會議投票推薦與個別談話推薦,前者保密性強,便 於推薦者自由表達意願,後者可直接瞭解推薦者意向。推薦前先公布確定 職級、職務及基本條件的稱為定向推薦,只明確擬任職級,不明確職位職 務的推薦稱為非定向推薦。定向推薦又分為全額定向推薦和個別定向推

2010/3/27,http://big5.ce.cn/xwzx/shgj/gdxw/201002/26/t20100226_21018667.shtml。

9《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央組織部研究室編,2004,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頁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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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前者是當領導班子換屆時,按照領導班子職位設置,推薦整個領導班 子人選,後者是指個別提拔任職時,按照擬任職位進行推薦 。個人及黨 組織都可以提出推薦人選,個人推薦須署名並送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推薦人選不是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二) 民主推薦參加人員

民主推薦參加人員是指參加民主推薦的組成人員。工作條例規定,領 導班子換屆時參加人員為:1.黨委成員;2.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黨 組成員或全體成員;3.紀委領導成員;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 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主要領導成員;5.下一級黨委和政府工 作主要領導成員;6.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另外,如果推薦的是人大常委 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還應有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及 無黨派人士代表人物參加。

領導班子換屆工作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主持,本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與 直屬單位的領導成員為工作部門參加人員,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全部參 加。個別提拔任職,參加人員可參照領導換屆參加人員。

(三) 民主推薦的程序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的程序是:1.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

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供幹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2.填寫推薦票、進 行個別談話;3.依職務層次分別統計、分析推薦結果;4.將結果彙報上級 黨委。個別提拔任職,推薦程序參照執行。

(四) 民主推薦結果考察前的醞釀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的結果,由本級黨委「書記辦公會」對民主推 薦產生的人選進行醞釀後提出考察物件(人選)建議名單,再與上級黨委 組織部門溝通後確定考察物件,並向參加人員公示。個別提拔任職,由黨 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經民主推薦後集體研究確定考察物件,考 察物件人數要多於擬任職務人數。

工作條例同時規定,民主推薦是確定考察對象的重要依據之一,要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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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簡單地以票取人。由此可知,民主推薦是領導幹部選拔工作的必經程 序,但推薦結果不是選拔的唯一依據。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考察

民主推薦程序完成,確定考察物件名單(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後,接 下來就是進行考察。工作條例規定,組織(人事)部門要依照幹部管理許 可權對考察物件進行嚴格考察。

(一) 考察內容

要求各級黨委(黨組)依幹部選拔的條件和職務職責的要求,制定具 體考察標準,全面考察物件名單的德、能、勤、績、廉及工作實績:10

「德」是指考察幹部的政治、思想、作風、紀律和道德品質等方面的 素質,以及是否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等。

「能」是指考察幹部的政策理論水平、綜合決策能力、組織協調能力、

文化專業水平等。

「勤」是指考察幹部是否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與工作責任感;是否善 於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是否善於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從基 層一線工作中吸取經驗等。

「績」是指工作實績,觀察是否具有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看 其完成的工作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並要求注意不能簡單 地把集體的成績說成是個人的實績,注意有無在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做表 面文章、弄虛作假等情形。

「廉」是指幹部有無廉潔自律。要求嚴格按照中央關於黨員領導幹部 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進行考察。

(二) 考察程序

工作條例規定,考察應按下列程序進行:1.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 作方案;2.將方案連同考察物件呈報單位或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 導成員溝通情況、徵求意見;3.根據考察物件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 在一定範圍內發布幹部考察預告;4.採取個別談話、發放徵求意見表、民

10《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同前註,頁 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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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物件面談等方法,廣泛 深入地瞭解情況:5.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交 換意見:6.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 組織(人事)部門彙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 後,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考察組由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派出兩名以上思想政治素 質好、有豐富工作經驗、熟悉幹部工作的成員組成。考察工作實行幹部考 察工作責任制。但如何實施責任制工作條例中未有明確具體的說明。

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時,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 一般為:1.黨委、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2.考察物件所在單位領導成員;3. 考察物件所 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4.其他有關人 員。考察時應當聽取考察物件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 察部門)和機關黨組織的意見,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者,應委託審計部門 進行審計。

醞釀

工作條例規定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於考察前、討論決定前應分別在 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充分醞釀,也 就是相關人員應先行溝通。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應徵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非中共黨員 擬任人選,應徵求黨委統戰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 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見。

二、 討論決定與任職 討論決定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黨委(黨組)集體討 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市(地、州、盟)、 縣(市、區、旗)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由 上一級黨委常委會提名後提交黨的全委會審議並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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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會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做出決定,決定前應徵詢全委會成員意見。

此一決定方式稱為全委會表決制,目的在預防少數人用人,甚至書記一人 說了算的弊端。

(一) 表決方式

必須黨委(黨組)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並保證能充分討論、發 表意見,表決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表明等方式進行,意 見分歧較大者,應暫緩表決。

(二) 表決程序

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的具體程序為:1.黨委(黨組)分管幹部的領 導成員或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 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2.參加會議人員討論;3.進行表決,以黨委

(黨組)應到會成員過半數同意行成決定。

任職

工作條例第七章「任職」是幹部工作條例新增的專章與規定。正式任 職前,依職務性質訂有不同的任職規定,分為任職前公示制度、任職試用 期制度及專業性強的領導職務實施聘任制等。此外,決定任用的幹部,於 正式任職前黨委(黨組)將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一) 任(職)前公示制

提拔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換屆考察 時已公示過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 在一定範圍內(部門、單位或系統內,或向社會公示)進行公示 7~15 天,

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任職前公示制度是幹部考察工作的延伸與補充,在一定程度上可使各 級黨組織更加全面、準確地瞭解幹部,減少用人失察失誤,提高選人用人 的質量。

(二) 試用期制

適用在以委任方式提拔的黨政領導幹部,於正式任職前要實施一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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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的試用,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者正式任職,不勝任者免去試用職務,另 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地(廳)、司(局)級以 下的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 務;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

間的試用,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者正式任職,不勝任者免去試用職務,另 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地(廳)、司(局)級以 下的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 務;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