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現行中共黨政領導幹部選拔制度分析
第三節 選拔方式多元化與退離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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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選拔方式多元化與退離職機制
一、 公開選拔與競爭上崗
(一) 適用範圍
公開選拔與競爭上崗是工作條例新增的章節,是中共為擴大選拔民主 範圍,走群眾路線,深化幹部選拔制度改革的新規定。二者都是黨政領導 幹部選拔方式之一,前者是面向社會公開報名,採用考試、考察相結合方 式,選拔任用領導幹部或推薦提名人選;後者是面向本單位或本系統,公 開競爭選拔領導幹部。為進一步推廣這兩種選拔方式,2004 年 4 月,中共 中央制定了《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黨政機關競爭上崗 工作暫行規定》,明確界定公開選拔適用於選拔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
政府、政協、紀委工作部門、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 適於公開選拔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 當進行公開選拔:1.為了改善領導班子結構,需要集中選拔領導幹部; 2.
領導職位空缺較多,需要集中選拔領導幹部;3.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 無合適人選;4.選拔專業性較強職位和緊缺專業職位的領導幹部;5.其他需 要進行公開選拔的情形。
競爭上崗適用於選拔中央、國家機關內設的司局級、處級機構領導成 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機構或者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領導成員。涉及國家機密與國家 安全的職位,不列入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範圍。
(二) 進行程序
公開選拔與競爭上崗工作要在黨委(黨組)領導下,由組織(人事)
部門依下列程序進行:1.公布職位、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2.報名 與資格審查;3.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需進行民主測評);4.組織考察,研究 提出人選方案;5.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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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流與迴避
交流是中共為加強幹部管理,合理配置人才以提高幹部素質,優化領 導班子結構,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由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 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級負責,依工作條例及《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 暫行規定》主動調動、交流領導幹部的管理措施。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 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 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一) 交流與迴避的重點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和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為交流與迴避的重點,在以下 情況下進行:11
1. 需通過交流豐富領導經驗,提高領導水平的。例如擬提拔擔任 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沒有 2 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幹部。
2. 因工作需要、需改善領導班子結構、發揮幹部特長及其他原因 需要交流的。
3. 在同一地方或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例如,現任縣(市、區)
以上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在同一職位任滿 10 年的。但民 族區域自治地方另行規定。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 不同時易地交流。
4. 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 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
5.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制度。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的親 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 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 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 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
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6. 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
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
11 《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同前註,頁 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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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民族自治縣另行規定。
7.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黨委(黨組)及其 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 的,本人必須回避。幹部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 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二) 交流的範圍
幹部交流應有計畫地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區與部門之間、上下 級機關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進行。地
(廳)級、縣(處)級一般可在地交流,工作需要也可跨地交流;縣(市)
委書記、縣(市)長應跨地(市、州)交流。
三、 退離職機制-免職、辭職、降職
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是中共深化幹部制度改革的重點項目之一,從工作 條例開始,中共首次將領導幹部免職、降職條件寫入法規中,也具體規範 出辭職的規則,解決了幹部能上能下的歷史難題。
(一) 免職
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應當免去現職:1.達到任職年限 或退休年限的;2.年度考核、幹部考察、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
經組織考核認定不稱職的;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應免去現職的。
退休年限
工作條例中對退休年限並未訂出規定,相關規定分散在其他文件中。
《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退休有兩大類,一類是強制退休:達到國 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應當退休;另一類是自願退 休:工作年限滿 30 年,或距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不足 5 年,且工作年限滿 20 年的,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但退休年齡為幾歲則未予規定,需要從其他 資料中探究。
1993 年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公務員的退休年齡則明確規定,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男年滿 60 周歲,女年滿 55 歲周歲應當退休,同時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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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男女都要滿 55 周歲才能提前退休。1982 年 2 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建 立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定》,對領導幹部的退休年齡訂出了一個原則性的 規範,擔任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
書記、省長、副省長,以及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 幹部的正職,一般不超過 65 歲,副職一般不超過 60 歲。擔任司局長一級 的幹部一般不超過 60 歲,因此,部長級以上的領導幹部限定退休之年齡為 65 歲,副部級以下為 60 歲,其他的領導幹部男為 60 歲,女為 55 歲。但 這個決定仍是有彈性的,個別雖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因工作確實需 要,身體又可以堅持正常工作的幹部,經過組織批准,還是可以在一定時 間內暫不離休退休,繼續擔任領導職務。
(二) 辭職
辭職制度可分為四種類型,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與責 令辭職。因公辭職,是指領導幹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提出辭去現任領 導職務;自願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幹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 現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 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 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願辭職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不得提出辭職:1.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且不滿解密 期限的;2.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3.有其他特殊 原因的。
(三) 降職
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應當降職使用。降職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四) 不稱職、不勝任的主要表現與安排
從中共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的實際案例分析,領導幹部 不稱職是指其思想政治素質、組織領導能力、作風、廉政、工作實績等方 面出現狀況,達不到職務的基本要求,不能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其主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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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為:12
1. 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出現問題: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 立場不堅定,公開散佈錯誤言論;對國家政策方針施行不力,有 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能正確處理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關係,對 整體利益造成損害或全局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個人主義嚴重,爭 名奪利,跑官要官等。
2. 組織領導能力差:正職領導幹部缺乏駕馭全局、正確決策的能力,
領導班子凝聚力、戰鬥力差;副職領導幹部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缺乏獨當一面的能力,分管工作經常失誤等。
3. 作風存在嚴重問題:作風專斷,個人說了算,導致決策失誤;形 式主義嚴重,作虛弄假,欺上瞞下,騙取榮譽和利益;濫用職權,
侵犯群眾利益,損害黨群、幹群關係;官僚主義嚴重,不關心群 眾疾苦,導致群體性事件;在急難險重任務面前臨陣脫逃或旁觀 退縮;奢侈浪費,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生活作風不檢點等。
4. 以權謀絲,不廉潔問題: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包 庇縱容親友與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權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等。
5. 工作實績差或工作不負責任造成較大損失:未完成任期目標或連 續 2 年未完成年度目標;因失職導致本單位發生重大政治事件或 違紀違法案件;對造成國有資產和群眾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事故 負有直接領導責任;違反規定選拔幹部,導致用人失誤等。
不勝任現職,一般是指領導幹部業務素質、工作能力、性格特徵與健 康狀況等方面的原因,難以履行崗位職責,主要表現為:因循守舊、得過 且過、政績平平,缺乏職務所需的業務知識、長期打不開局面、工作力不 從心、身體狀況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達 1 年以上等。
(五) 不稱職、不勝任的主要安排
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係由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並按
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係由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並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