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現行中共黨政領導幹部選拔制度分析
第四節 紀律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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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非領導職務、同級職務調整、離崗培訓、待崗、自願調出或辭職、離 崗退休與提前退休。同級職務調整一般用於專業錯置造成的不勝任,其他 原因被認定為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幹部,原則上是降職安排,不得同級職務 調整。此外,工作條例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崗 位 1 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條件的,才可以重新擔任或提拔擔任領導職 務,目的在避免降職、免職後很快又異地為官、異地升遷。
第四節 紀律和監督
紀律和監督專章是在規定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工作時,選拔單位必 須遵守的規則與約束,以及選拔工作的監督機制。
一、幹部工作十不准
工作條例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遵守以下 10 條紀律;
(一) 不准超職數額配備領導幹部,或違反規定提高幹部職級待遇;
(二) 不准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 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三) 不准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
(四) 不准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 出的幹部任免決定;
(五) 不准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幹部的決定;
(六)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 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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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不准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 部,或者幹部在調離後,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
(八) 不准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 動;
(九) 不准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洩露醞釀、
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十) 不准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
搞團團夥夥,或者打擊報復。
幹部任免違反上述規定,將不被批准,已做出的任免決定也將一律無 效,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予以糾正,
並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無正 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 者降職使用。
上述幹部工作的 10 個不准與懲處罰則規定並不能完全禁止用人腐 敗、用人唯親事情發生,有心人仍有許多可趁之機,以致發生許多用人腐 敗問題,以致中共不得不不斷強化監督與稽察制度。
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工作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也就 是,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 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目的在加重幹部承擔用人後果的責任,加重 幹部犯罪成本,防範以權謀私、遏止犯罪。
三、監督檢查
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是中共改革開放後面臨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 任務,事關中共黨建和黨風建設,以及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深化幹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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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改革成功與否的重要關鍵。13 在監督檢查方面,工作條例的主要規定概 述如下:
(一) 要求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
(二) 下級機關和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 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 檢機關(監察部門)舉報、申訴。
(三) 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建立聯 席會議制度,以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加強監督,提出意見和建 議。聯席會議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集。
(四) 監督工作實行監督責任制,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的不正之風 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 不力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 的責任。
2003 年為加強和規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中共另 制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對監督檢查的 對象、內容、檢查方式、黨委(黨組)的日常監督與調查等有了明確的規 範。
四、強化責任追究與監督體系
為進一步遏阻領導幹部選拔工作違規違紀行為,健全幹部選拔任用工 作監督機制,提高監督工作水平,中共於 2010 年 3 月底同時印發《黨政領 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 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 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以及《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 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等四份文件。
13 《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同前註,頁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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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除重申領導幹 部選拔工作要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違規必究主要領 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原則外,對責任的追究已有比較具體的規定,
其重點如下:14
(一)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民意調查中,若本地區 本部門群眾滿意度明顯偏低、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突出、幹部群眾 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
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的責任。
(二) 有違反規定並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 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 影響的,給予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 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情況,應當在一定範 圍內通報。
(三) 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 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依照有 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 理。
(四) 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五) 領導幹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 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 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 黨政正職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 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 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 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 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
14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2010/4/1,人民網,檢索日期:2010/3/31,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1270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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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七) 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後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 決定前應當徵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八)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如實記 錄選拔任用幹部過程中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
為實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重要內容 為:15
(一)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 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後方可進行:在機構變動或者 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 部的;越級提拔幹部的;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 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 對象的;市、縣、鄉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 3 年進行調 整的;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二) 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幹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個人情 況、任用意向,職數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 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破格提拔幹部的;除領 導班子換屆外,一批集中調整幹部數量較大的;領導幹部的近 親屬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幹 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領導幹部的秘書等身 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領導幹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 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定任 期需要繼續留任的;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四) 所稱領導幹部的近親屬,是指與領導幹部有夫妻關係、直係血
15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2010/3/31,新華網,檢索日期:
2010/4/1,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3/31/c_12109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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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人員。
(五) 徵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前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
未經答復,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
《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 辦法(試行)》訂頒的目的在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督,提高 選人用人公信度。其重要規定為:16
(一) 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幹 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範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幹部選 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以下簡稱「一 報告兩評議」)。
(二) 下列人員參加民主評議:全委會成員;本級人大、政府、政協 領導班子成員;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 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及本級黨委、
(二) 下列人員參加民主評議:全委會成員;本級人大、政府、政協 領導班子成員;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 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及本級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