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中區的都市生活

第三章 臺中市中區的都市型態

第三節 中區的都市生活

在探討臺中市中區都市生活之前,首先必須解釋都市(urban)的起源,

以及都市的定義。盧梭(Rousseau)有句名言:「房屋只構成鎮,市民才構 成城」(Houses make a town,but citizens make a city.)(紀俊臣;2006:53)。

就都市之起源而言,都市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都市的起 源至今還不甚了解,它的發展史,大部份都來埋在地下,或以消磨得難以 考證。都市的發展,從其胚胎時期的社會核心到它成熟期的複雜形式,及 衰老期的分崩離析,很難用一種解釋來說明。

都市一詞也常與城市一詞混用,在中文字意中,「都市」為人口眾多 且為貨物交易之所在。也因中國古代許多都市均建有城牆,故又將都市稱 之為「城市」。是故,在中文詞意將「都市」與「城市」常交互使用,視

為同意詞(薛益忠,2006:22)。在概念上,要區分都市聚落與鄉村聚落 似乎是非常簡單之事,但是實際上,全球在界定都市聚落並無一個統一之 標準。

都市通常為一廣大之區域,涵括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多面向的 中心地域,包含有相當完善之公共設施、政府機關、公園綠地、教育體系 等豐富生活內涵之建設。但因工業革命以來,都市人口遽增,而人口急遽 往都市遷移的結果,導致都市地區過份擁擠,任何硬體設備均不敷使用。

人類歷史剛剛破曉時,都市便已具備成形式。想更深刻的理解都市之 現況,必須透過歷史的地平線去考察那些依稀可辨的蹤跡,去了解都市更 遠古的解構和更原始的功力。

在都市成為人類的永久固定居住地之前,它最初只是人類聚會的地 點,早期人類定期返回這些地點進行一些神聖活動。這些地點能把一些非 居住者吸引到此地來進行感情的交流和尋求精神刺激,這些功能同經濟貿 易一樣,都是都市的基本標準之一,也是都市固有活力的一個證據。

對於都市的產生,除了以自然環境、地理位置等條件有關之外,關於 制度學派有四種不同的解釋理論:生產過剩理論、市場牽動理論、軍事防 禦和宗教牽動理論、政權擴張牽引理論等(整理自莊翰華,2005:10-13、

薛益忠,2006:30-31)。

一、生產過剩理論

都市是滿足人們需求的結果。當自給自足的鄉村經濟無法滿足人們的 物質需求,人們就建立起集中居住的都市。當生產過剩時,部分農民便放 棄農耕,投身於其它專門之技術行業,當專業群體與管理群體聚集在一 起,即為都市。

二、市場牽動理論

市場形成都市。Jane Jacobs(1969)於「都市的經濟」(the economy of cities)一書中,談到農村經濟,包括農事,係建立在都市經濟與所有事物 之上(Jacobs,1969:4)。其中,亦明確提出市場的功能是都市形成和產 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宗教牽動理論

此理論認為都市係由宗教需求而產生的,都市就是宗教聖地。都市原 係一個排斥外人的宗教社區,就如中古世紀古老都市之崛起過程中,宗教 便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透過宗教之相關活動,將人潮匯集後便形成市 集,進而形成都市。

四、軍事防禦和政權擴張(管理)牽引理論

此理論認為,都市係由於軍事防禦需求而產生的,都市就是要塞;都 市的建立是國家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作為政權的所在地。都市是為鞏固政 權而建立;尤其是在軍事擴張之後。

理論上研究都市起源,或者是都市的形成,均不可能以單一理論邊可 以解釋都市形成之因。都市之形成是諸多因素綜合的結果,而非單一動機 所能產生。

都市的定義如前所述,很難能有一個完全充分解釋的因素,同樣的解 釋要在不同時代皆存在著更是不可能的(莊翰華,2005:13)。我國與其 它多數國家相同,無法將都市下一個完善之定義,但就都市與鄉村之基本 差異仍然能夠作一說明。都市與鄉村的本質差異仍然存在,以下就都市與 鄉村本質上之差異作一歸納:

一、都市是以非農業人口為主的居民點。

二、都市一般指聚落有較多的人口。

三、都市有比鄉村要大的人口密度和建築密度。

四、都市具備有下水道、廣場等公共設施。

五、都市通常為工業、商業、交通、文教、政治、經濟等面向之中心。

都市與鄉村之本質差異便能在以上五點清楚地看出。其他國家根據其 社會經濟發展之特性,對都市所下之定義因其所用之標準不同,制定不同 的都市定義之標準,茲歸納如下(整理自龍冠海,1978:39-41、莊翰華,

2005:14-15):

一、以法定作為標準

此種作法在歷史上較晚才有。一個地方直接由較高之政府權威賜予 特許狀或憲章(Chapter)便宣布其為都市,此為法定之界說,在西方國家 較為盛行,但在東方國家卻無法應用。

二、單純以某級行政中心之所在地作為標準

以此為標準之使用國家以拉丁美洲國家居多,此外,如:蒙古,便是 規定其首都和地區中心為都市、埃及規定省之首府及地區之首府為都市 等。

三、單純以都市特徵為標準

以此作為標準之國家如:智利,其規定有一定之公共,或市政服務之 設施且具有明顯都市特徵之人口中心為都市。

四、單純以居民人口數量為標準

採用此類標準之國家最為普遍,如:烏干達、日本、法國等。

五、結合居民點人口數量及人口密度作為標準 六、結合居民點人口數量及產業結構作為標準 七、結合居民點人口數量及都市特徵作為標準 八、結合兩個以上作為標準

九、以社會結構作為標準

將職業、環境、社區之大小、社會區分與階層,以及流動性等作為其 都市與鄉村之區分標準。

十、其他標準

關於都市之定義,柏芝爾(

Bergel

)在其所著《都市社會學》中述評各 家的都市定義後,所下的界說是:「任何集居地方其中多數居民是從事非 農業活動的,我們稱之為都市。(

Bergel,1955:5-7

)」

龍冠海(1978)對都市所下的定義是:「都市可說是集中在一有限地 域內的一個人口集團,在法律上具有社團法人的地位;在政治上具有地方 政府的體制;自成一自治團體;在經濟上具有詳細分工與專業化的特徵;

其主要營生方式不是直接依賴自然或耕種以獲取食物,而是靠着工商業、

人事服務及其他的專門技能;在社會活動上多半是集體的;在社會關係上 多半為間接的。」

各國也依據其社會經濟發展之特色,制定具備其特色之「都市聚落10

10聚落是指人們共同居住、生活、工作的地方,一般可分為鄉村聚落與都市聚落。鄉村聚落的人

口較少,居民以第一級產業為主;都市聚落的人口通常較多,居民則以第二、三級產業為主。本 研究以探討都市為主,是故,僅將都市聚落作一探討。

定義標準(薛益忠,2005:23-26):

一、 聚落人口數

雖然此為一明確且簡便之界定方法,但也因各國之國情而有不同,如:

地廣人稀之北歐國家如:瑞典、丹麥等,其標準為200 人;美國為 2500 人;而日本因其地狹人稠之因素,高達3000 人為其最少人口數之標準。

二、 聚落機能

聚落機能依其就業人口劃分,一般而言,將第一級產業活動歸納為鄉 村機能;而第二、三級產業活動歸納為都市機能。

三、 聚落人口密度

都市聚落之人口密度較鄉村人口密度高,但密度必須要多少在各國之 標準不一。一般而言,各國較少會用人口密度為區分之標準。

四、 行政命令

以此來界定都市聚落之國家,如:土耳其、日本、英國等。臺灣也曾 使用過行政命令作為界定之標準,如:新竹縣市分治之後,新竹縣政府遷 至竹北鄉,而竹北鄉及改為竹北市。

五、 綜合評析

有些國家以兩個以上之標準作為界定都市聚落之準則,如:印度必須 人口數超過5000 人,且人口密度大於每平方英哩 1000 人。

目前臺灣尚未有一致之都市界定標準,在歷史之演進上,可以了解到

臺灣如何使用都市一詞。二十世紀初期,日據時代在其穩固統治基礎之背 景下,逐漸採用西方社會中地方自治之制度運用在臺灣上。是故,臺灣使 用「都市」一詞是在1920 年所出現的行政區域之調整時,正式出現「都 市」這個官方名詞

臺灣在都市的定義上,一般而言,在衡量標準共有六項:人口數、產 業結構、行政區域、都市型態、公共設施、人口密度等六項。行政院經濟 建設委員會定義「凡具有二萬人以上集居地與其毗鄰地區,或是兩個以上 毗鄰地區合計超過兩萬人以上者稱為『都市化地區』。」、「每平方公里8000 人以上者為都市。」

許多學者均對都市有其不同之定義,但綜合而言,簡述都市定義為「一 密度較高、人口較多、居民職業多元化、非農業產業型態、有正式行政組 織,且能維持較高程度之實質建設及公共服務之人類集居地」(莊翰華,

2005:15)。由此可知,臺中市中區為一都市區域,不論是在人口數,或 是在產業型態等各方面,皆為都市形式。關於都市生活之論點,其主要學 者仍以沃爾斯(Wirth)最為人所知。

沃爾斯在 1938 年在《都市性為人的生活方式之一》(Urbanism as a Way

of Life)中提到,大數量解釋個體之差異,相對缺乏親密之個人認識,大

致上是匿名的、虛假且是一種短暫之人際關係的片斷化,以及其相關特 性。密度包含了差異性和分化,密切地實體接觸與遙遠地社會關係同時發 生,隔離之複雜形式,正式社會控制之支配性,以及明顯地磨擦等其它現 象耀眼的對照。異質性趨向於破壞嚴格的社會結構和製造社會流動、不安 定與不穩定,以及個體歸屬於各式各樣交叉橫切的社會群體,而且擁有高

致上是匿名的、虛假且是一種短暫之人際關係的片斷化,以及其相關特 性。密度包含了差異性和分化,密切地實體接觸與遙遠地社會關係同時發 生,隔離之複雜形式,正式社會控制之支配性,以及明顯地磨擦等其它現 象耀眼的對照。異質性趨向於破壞嚴格的社會結構和製造社會流動、不安 定與不穩定,以及個體歸屬於各式各樣交叉橫切的社會群體,而且擁有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