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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民間環保組織的定義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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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逐步進入這一領域發揮作用;二、管制-發展模式,即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管 制的程度與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狀態之間的互動關係模式;三、委託-代理模 式,即指政府通過授權和委託,賦予非營利組織一定職權,非營利組織利用職 權從事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活動的互動模式;四、支持-服務模式,即指政府 通過財政上的支持,使非營利組織獲得一定的活動經費去提供相關服務,實現 組織使命的互動模式;五、分離-自立模式,即指政府將依附於自己的非營利 組織分離出去,非營利組織從而獲得相對獨立地位的一種模式;六、侵權-救 濟模式,指政府侵害非營利組織正當權益,非營利組織依法獲得救濟,保護其 合法權益的互動模式。49這些根據中國大陸現實面向所發展出來的模式,因為 中國大陸本身政治經環境的特殊性,因此這些模式也能適用於解釋中國大陸政 府與非營利組織之間的互動,無法成為放諸四海皆準的通則。

無論是西方學界或中國大陸學界,學者根據不同標準發展出來的不同關係 模式,都只能用以衡量和解釋非營利組織與政府關係的某些面向和解,難以全 部涵蓋。在眾多的關係模式中,因指標不同,著重點也不同,端視研究者著重 的互動關係面向,因此也各有優缺點。其中,呂朝賢匯整國外學者的分類模 式,採用資源與供給兩項互動指標,發展出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之間的五種互動 模式,因其採取的資源與供給等指標,與 Saidel 用以評估政府與非營利組織資 源依賴的指標較為貼近,而其模式中的兩項互動程度高低與可能出現的關係類 型,呈現完全一致。其資源與供給的互動領域面向,可以進一步合併成為政府 與非營利組織相互依賴的程度的指標,從而獲得與本研究的先前假設相符合論 述,諸如:資源相互依賴高,較易形成合作與互補關係;資源依賴中等則易形 成互補關係;而資源依賴低,則易形成敵對或補充關係。根據此一基礎,本研 究擬運用呂朝賢的模型,同時結合資源依賴理論,進行修正,使之更適合於探 討中國大陸民間環保組織與政府互動關係形態。

第三節 中國大陸民間環保組織的定義與分類

自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家從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的退卻,到 90 年代中後期,中國大陸的非營利組織已初具規模,並引起學術界關注」。50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是指政府部門和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

(市場部門)之外的一切志願團體、社會組織或民間協會。這些組織的集合構

49 李珍剛,當代中國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互動關係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 年,

頁 98~106。

50 康曉光,權力的轉移—轉型時期中國權力格局的變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年),

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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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非營利部門」或「第三部門」,與政府部門、市場部門共同構成現代社會 的三大支柱。51非營利組織的意義與名稱一直眾說紛紜,非營利組織,一方面 被視為私有的,因其不具有政府的公權力;另一方面被視為公共的組織,因該 組織係以提供公共服務為目的,並以反應團體利益,而非以個人利益為目標。

52非營利組織最早是以「第三部門」的名稱出現,主要是為了與政府部門和企 業部門作區別。與第三部門意義相近的用詞,在國外也包括「獨立部門」

(independent sector)、「志願組織」(voluntary organization)、「公益組織」

(philanthropic organization)、「社區組織」(community organization)、非政 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免稅組織(tax-exempt organization)

等。Hodgkinson 認為,這些不同稱呼主要是學者研究面向不同及對共同名稱未 有一致共識所致。53 儘管上述概念所涵蓋的範圍並不完全一致,但經常被交替 使用。

非營利組織,根據 Hansmann 的想法,非營利部門具有不得分配利潤與盈 餘的特點,非營利組織雖不被禁止賺取利潤,但是若有盈餘,不得像營利部門 那樣將盈餘分給其組織成員、董事或受託人,而應將此盈餘運用於組織的服務 計劃之中。54然而,目前學界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最廣為接受的是霍普 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比較研究中心提出的「結構-運作」定義,即:一、「組 織性」(organized),即該組織具有內在的組織結構,相對持久的組織目標、

活動,或有意義的組織邊界。因此,沒有實際的組織結構或組織認同的暫時性 聚集人群,不能算具有組織性。二、私有性(private),即該組織獨立於政府 部門之外,並非國家機器的一部分,即使他們可能從政府部門獲得資源或支 持。三、自治性(self-governing),即具有內部治理機制,能自我管理或完全 控制自己的活動。四、非利潤分配性(not profit-distributing),即毋須給予組 織管理者或擁有者回饋利潤,雖然有些組織可能累積利潤,但這些利潤必須重 新投入於機構的組織目標中,而非分配給組織擁有者、會員或董事會等。五、

志願性(voluntary),即志願參與原則,成為會員或參與組織是自由選擇而非 強迫。55上述五項運作結構定義,成為衡量非營利組織的主要指標。

51 王名、劉國翰、何建宇,中國社團改革-從政府選擇到社會選擇(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 社,2001 年),頁 12。

52 許世雨,「非營利組織與公共行政」,江明修主編,第三部門經營策略與社會參與(台北:

智勝文化,2000 年),頁 156。

53 Virginia A. Hodgkinson and Richard W. Lyman, The Future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Challenges, Changes, and Policy Considerations (San Francisco: Jossey- Bass, 1989), pp. 4~5.

54 Henry Hansmann, “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 Yale Law Journal, Vol. 89, No. 5(1980), pp.

835~901.

55 Lester M. Salamon and Helmut K. Anheier, Defining the Nonprofit Sector: A Cross-national Analysis (New York: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33~34.

大陸學界對非營利組織(NPO)、非政府組織(NGO)、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志願組織、民間組織、社會組織等概念,普遍存在混用情況,但主要 概念沒有本質差別,都在指涉存在於政府和企業之外的具非營利性、非政府性 的社會組織。60

西 方 學 者依 非 營 利組 織 的 活動 目 標 將之 分 類 為 「 公 共 服務 」 ( public- serving)或「會員服務」(member-serving)兩大類型,前者又可稱為「公益 類」(public benefit),後者又可稱為「互益類」(mutual benefit)。61中國大

Steven Ott ed., The Nature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2001), pp. 23~39;

Jeffrey L. Brudney, “Voluntarism,” in J. Steven Ott ed., The Nature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2001), p.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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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學者對中國大陸非營利組織也有不同分類,諸如,康曉光根據組織成立的背 景,把中國大陸的非營利組織分為三大類,即由中共黨政機關發起創立的「自 上而下型」、由個人或民間組織發起創立的「自下而上型」、由海外的個人或 組織發起創立的「外部輸入型」,並認為後兩者的發展方向取決於政府的態 度,只要政府放鬆控制,此兩者將走向自治化。62其他則有依照組織的目標區 分為會員互益組織、運作型組織、會員公益型組織;根據民間組織與政府的關 係,區分為官辦、半官方和民辦三種等等。63每一種分類方法都有其研究傾向 和特殊性。

根據中國大陸的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制度,民間組織按其登記形式可分為社 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三大類別,此三大類別又具體劃分出相應的 類型,例如,社會團體劃分為學術性、行業性、專業性和聯合性四種;基金會 劃分為公募和非公募兩種;民辦非企業事業單位則劃分為教育、衛生、文化、

科技、體育、勞動、民政、社會中介服務業、法律服務業、文化等十種類型。

642006 年底,中國大陸民政部參考和借鑒聯合國推薦的國際非營利組織統計分 類體系,提出新的民間組織分類體系,以往按登記註冊的形式區分為社會團 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各類民間組織,根據各自的活動領域劃分為十 四個類別,分別是:工商服務業、農業及農村發展、科學研究、教育、衛生、

文化、體育、生態環境、社會服務、法律、宗教、職業及從業者組織、國際及 涉外組織、其他。65這一分類體系是中國大陸官方對民間組織的主要分類方 法。

中國大陸學者王名則認為,「中國的 NGO 包括依法在民政系統登記的社 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也包括未在民政系統登記的另外五類組 織,即工商登記非營利組織;城市社區群團組織;農村基層民間組織;境外在 中國大陸的 NGO;其他新型社會組織以及人民團體。」66後來,他又進一步把 將民間組織區分為廣義和狹義,狹義的民間組織指根據中國大陸現行法規登記 註冊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再加上商會。廣義的民間組織則 包括:社區基層組織、農村專業協會、工商註冊的非營利組織、境外在華 NGO。上述八種民間組織,即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商會、社

62 康曉光,權力的轉移-轉型時期中國權力格局的變遷,頁 219~220。

63 俞可平,「中國公民社會的制度環境」,俞可平等著,中國公民社會的制度環境(北京:北 京大學出版社,2006 年),頁 8。

64 王名,「民間組織的發展及通向公民社會的道路」,頁 8。

65 孫偉林主編,社會組織管理,頁 6~7。

66 王名,「中國 NGO 的發展現狀及其政策分析」,公共管理評論(北京),2007 年第 1 期,

頁 13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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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基層組織、農業專業協會、工商註冊非營利組織和境外在華 NGO,構成當前 中國大陸民間組織的基本格局。67 王名對民間組織的分類及定義,廣為中國大 陸學界採用。

在環保組織部分,中西學者根據不同標準對中國大陸環保組織進行分類,

例如,Jonathan Schwartz 依組織成立背景將中國大陸環保組織分為三類,即對 官方非政府組織(GONGO)、草根非政府組織、大學非政府組織。68具官方色 彩的中華環保聯合會則在「2008 中國環保民間組織發展狀況報告」,根據組織 的發起和成立背景,將中國大陸環保組織區分為由政府發起的環保民間組織、

各大學的環保社團、國際環保組織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以及草根環保民間組織四

各大學的環保社團、國際環保組織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以及草根環保民間組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