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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陸章 民間環保組織的策略選擇
從公共政策的角度來說,政府擁有制定政策的權力,掌握對社會資源進行 重新分配的權威,影響政府政策制定過程則是非營利組織影響社會資源分配最 直接的管道。相對於政府部門,非營利組織經常處於政策資訊不對稱;相對於 企業,非營利組織則面臨財務資源的不對稱,因而須在政策環境中找尋可利用 的資源和策略,對相關的公共問題進行政策倡議,以各種不同的策略突破政策 參與的困境。在西方民主國家,非營利組織長期以自力或合作方式參與公共財 貨與服務的提供,得以有機會參與政策規劃,進而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成為 重要的政策行動者。Julie Nyland 就認為,非營利組織不僅僅在政策執行面有所 作為,在政策形成過程中也扮演著多重角色,並與國家呈現複雜互動。1儘管當 前中國大陸威權政治體制對民間組織活動和發展存在各種限制,但作為代表公 共利益和公共責任的非營利組織,中國大陸的民間環保組織也會試圖透過不同 的策略發揮其政策倡導的角色,試圖影響政府的公共政策。
第一節 民間環保組織的政策倡導
壹、民間環保組織的政策倡導角色
政策倡導或政策倡議(policy advocacy),根據 J. C. Jenkins 的定義,倡導 是指對某一立場或問題明確地表達支持,並且致力於達成影響政府決策的任何 努力。2莊文忠、徐明莉、張鐙文認為,政策倡導「在概念上是指個人或組織透 過有計劃、有系統地策略,向社會大眾或政府部門行銷特定的價值或理念,企 圖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3根據上述的定義,中國大陸民間環保組織與 西方國家的非營利組織一樣,也有政策倡導的行動。
Kramer 在研究美國、英國、荷蘭、以色列等國家的非營利組織後提出,在
1 Julie Nyland, “Issue Networks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Policy Studies Review, Vol. 14, No.1/2 (Spring/Summer 1995), pp. 195~204.
2 J. Craig Jenkins, “Nonprofit Organization and Political Advocacy,” in Walter W. Powell and Richard Steinberg eds., The nonprofit sector: a research handbook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2006), p. 309.
3 莊文忠、徐明莉、張鐙文,「非營利組織的議程設定與政策倡議的形成:質化研究的檢
證」,公共行政學報,2009 年 12 月第 33 期,頁 12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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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多元且變遷的社會下,非營利組織根據其內部結構、治理和財務資源等,
具有以下特殊的功能與角色:一、服務先驅者(service pioneer),即非營利組 織能迅速體察民眾需要,並將民眾所需傳遞給政府;二、價值守護者(value guardian ) , 協 助 關 心 弱 勢 族 群 , 確 保 良 好 社 會 價 值 的 傳 承 ; 三 、 倡 導 者
(advocator),針對政府政策的疏失或某些應改善的問題,透過輿論或遊說等 具體行動,以促成社會態度的變遷或相關政策法規的修正;四、服務提供者
(service provider),即發揮「彌補差距」的功能,補充政府無法履行的福利服 務;五、公眾教育者(public educator),即運用出版刊物、舉辦活動、媒體宣 傳等方式,向社會大眾和政府決策者傳遞新的觀念。4台灣學者許世雨則歸納出 非營利組織的角色功能,包括:一、開拓與創新;二、改革和倡導;三、價值 維護;四、服務提供;五、擴大社會參與。5許世雨提出的前四項,與 Kramer 看法相同,最後一項擴大社會參與功能,是指非營利組織提供一個鼓勵人民參 與公共事務的便利管道,不論是服務的提供意見的表達方式,都有助於民主政 治之發展。
綜合上述學者觀點,政策倡導是非營利組織的重要功能之一。對非營利組 織來說,除了為社會群體提供社會服務,當社會中的弱勢族群需要某些政府的 作為時,他們也會試圖影響公共政策,此即非營利組織的倡導角色。 Julie Nyland 就認為,對非營利組織作用的評估,如果僅關注組織在政策執行時的作 為,將會低估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政上的影響,因為非營利組織在政策形成過程 中也扮演著多重角色,會使用各種策略影響政策辯論與發展,去影響公共政策 過程,並與國家形成多層次的複雜互動關係。6非營利組織的政策倡導對象可以 是多元化,除了政府,還有社會大眾。根據 Femida Handy 的看法,環保非營利 組 織 的 倡 導 對 象 可 以 是 政 府 、 企 業 或 社 會 大 眾 等 主 要 利 益 關 係 者 ( stake holders),諸如,遊說政府改變政策措施,遊說企業採取更安全和更乾淨的生 產方式,說服消費者或一般民眾採取一些更符合環境倫理的行為。7在政策倡導 的過程中,儘管對象不是政府,但仍可以達到影響政策的效果,諸如當企業研 發出更符合環保標準的產品時,可以促使政府修改現行的管制政策,當更多民 眾具有環保意識時,可能會將選票投給支持環境議題的候選人,從而促使政策 改變。
4 Ralph M. Kramer, Voluntary Agencies in the Welfare States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1981), pp. 171~173.
5 許世雨,「非營利組織與公共行政」,江明修主編,第三部門經營策略與社會參與(台北:
智勝文化,2000 年),頁 158~159。
6 Julie Nyland, “Issue Networks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pp. 195~204.
7 Femida Handy, “Advocacy by Environmental Organisations: An Optimal Strategy for Addressing Environmental Problem?”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Economics, Vol. 28, No. 8 (2001),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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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民間環保組織的政策倡導行動策略
由於公共政策的制定與規劃涉及諸多利益團體,非營利組織在影響公共政 策時,必須結合運用環境的內外在資源,以達到政策倡導的目的。Berry 在研究 公共利益團體(public interest group)的政治行為時,曾就公共利益團的政策倡 導策略提出一個分析架構,指組織的目標與能力、外在環境的結構或機會都會 響組織的倡導策略選擇和行動方案的運用。8其中,組織的目標與能力包括:組 織的原始目標與策略傾向、議題的重要性與優先順序、合法倡導的能力、財政 與人力資源、大眾與精英(具影響力的人,會員或非會員特質)、專家與專業 人員、有無租稅減免。環境因素則包括:倡導對象特質及對組織的接受度、能 否合法介入、倡導的中介機會(諸如媒體或其他平台)、主要價值與信念、競 爭的環境、聯盟的機會、其他組織的議題影響。
根據上述條件,Berry 歸納出五種公共利益團體可以選擇的倡導影響策略:
司法策略(law)、困窘與對抗策略(embarrassment and confrontation)資訊策 略(information)、選區影響與壓力策略(constituency influence and pressure)
以及聯盟策略(coalitions)。9司法策略的行動方案主要是介入立法與行政;困 窘與對抗策略則包括:政治抗議、口頭放話、發動利益相關者的行動;資訊策 略則包括:公布研究結果和公共關係、個人遊說、國會的聽證會;選區影響和 壓力策略則包括:寫信、具影響力的成員、投票紀錄、政治獻金的提供。
莊文忠等人在研究台灣非營利組織的政策倡導策略時,將政策倡導的對象 區分為政府部門和社會大眾,並分別討論非營利組織的倡導策略。諸如,在以 政府部門為倡導對象時,非營利組織的策略包括:一、立法與行政遊說;二、
候選人遊說;三、擔任政府部門的諮詢委員;四、建立聯盟策略;五、運用大 眾傳播媒體。向社會大眾倡導或行銷的策略則包括:一、舉辦活動;二、運用 大眾媒體;三、直接提供服務;四、發行各項出版品;五、網路行銷。10雖然 他們的研究與 Berry 的歸納方式不同,但主要的策略運用方式諸如聯盟、遊 說、運用大眾媒體等有不少相同之處。
江明修等人曾將環保團體的行動策略歸納為以下十二項:11
8 Jeffery M. Berry, Lobbying for the People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1977), pp. 253~265.
9 Ibid., pp. 262~272.
10 莊文忠、徐明莉、張鐙文,「非營利組織的議程設定與政策倡議的形成:質化研究的檢
證」,頁 121~163。
11 江明修、許世雨、劉祥孚,「環保類非營利組織之策略聯盟」,江明修主編,第三部門經營 策略與社會參與(台北:智勝文化,2000 年),頁 28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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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研究,即透過研究或對實際問題的了解,定期出版報刊、雜誌及 書籍,以宣揚理念、揭發問題並教育大眾;
2、參與政策之規劃,即環保團體提供資訊給予行政機關,或出席公聽會表 達意見,甚至自行擬定生態保育方案,提供給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參考;
3、遊說,即指環保團體為使某一環保政策(法令)的制訂或不制訂,常對 行政部門或立法機構進行遊說的工作;
4、舉辦公聽會,即指環保團體除了以「民間代表」或「專業知識」出席公 聽會之外,亦常主動出擊邀請行政官員、民意代表及學者專家等共同與會,以 澄清環保問題之本質,並表明人民之需要;
5、監督法令的立法,此一行動乃環保團體對行政部門擬定法令草案,及立 法機關審議法案的要求與督促;
6、媒體宣傳,利用和爭取大眾媒體的呼應,從事宣傳和教育工作。
7、請願,即環保團體常基於對國家政策的期望,或對公共利益的維護,而 向行政部門或立法機關,提出團體的主張和意見。請願除了直接施壓於政府部 門外,亦有相當程度希望透過大眾媒體來引起人民對問題的關心和注意;
8、抵制,指採取某些具體行動來孤立個人、公司、團體乃至國家,以期使 對方讓步,或者表達自己不滿的行動。諸如要求消費者拒買或少買某類食物作 為抵制;
9、直接行動,環保團體中,綠色和平組織素以直接面對目標對象,向其挑 戰之行動策略聞名,例如,為了防止砍伐森林,採取「「樹人合一」策略,即 將人綁在樹上,令他人無法砍伐;
10、遊行示威抗議,即指環保團體為表達不滿、突顯某些議題或製造聲 勢,以引起人民或政府之注意,常採行此種行動策略;
11、訴訟,即指環保團體利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法,向立法部門、行政 部門或利益團體造成壓力;
12、參與政策執行,此一行動包括:環保團體志願執行政府所不能或不願 從事的環保工作,例如促進環境保育法令的落實或提供環保服務;其次是環保 團體執行政府委託的事預,屬於環保業務民營化或外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