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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與政府既非合作亦非對抗的有 32.1%。7這種避免與政府形成對抗的「非抗爭 性格」和作為,與西方環保團體做法大為不同。8 由此,也引發學界對中國大 陸民間環保組織的發展和作用,有不同的看法。
中國大陸民間環保組織的類型和範圍相當廣泛,從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河 流、推行環保理念、扶助汙染受害者等,呈現多樣化。然而,為何大多數環保 民間組織要採取避免對抗或選擇與政府合作的策略?這種合作與不對抗的方式 是普遍性現象或者只是部分環保組織在面對不同政府部門或層級的選擇?如果 與環保組織的目標不同,合作是否仍是選項?另外,中國大陸民間環保組織在 介入影響重大公共決策議題,有些案例成功,有些卻遭到挫敗,影響他們介入 決策過程的成敗關鍵因素究竟為何?本研究試圖以資源依賴理論作為主要研究 途徑,探討中國大陸民間環保組織與政府之間的互動關係,以及面對外部環境 所採取的策略選擇,形成不同的互動模式。其次,中國大陸民間環保組織越來 越多地採取聯合行動,這種聯合行動是否走向制度化,發展出具有集體認同的 綠色社群或凝聚成一股綠色力量,成為中國大陸社會變遷的動力?這些問題的 解答,將都對中國大陸社會與政治的未來發展提供重要的指標與圖像。
第二節 相關文獻檢閱
自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家從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的退卻,到 90 年代中後期,中國的非營利組織已初具規模,並引起學術界關注」。9目前學 界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最廣為接受的是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比較研 究中心提出的「結構-運作」定義,即具備「組織性」(organized)、私有性
( private ) 、 非 利 潤 分 配 性 ( not profit-distributing ) 、 自 治 性 ( self-governing)、志願性(voluntary)等五大特徵。10江明修、陳定銘將非營利組織 定義為「一個非政府且非商業性的組織,是一個獨立的部門,以公共服務為主 的組織,並符合公共行政所強調之『公共性』特質,亦即具有公共服務使命與
7 楊磊,「2768 家:摸底環保 NGO」,二十一世紀經濟報導,
http://www.21cbh.com/HTML/2006-4-26/30161.html。
8 吳嵐、吳逢時,「環保運動和 NGO 中國大陸、台灣和香港的發展趨勢」,中國大陸、香港 及台灣民間環保組織和環保記者論壇(香港:威爾遜國際學者中心和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 合辦,2001 年);Peter Ho, “Greening Without Conflict? Environmentalism NGOs and Civic Society in China,” Development and Change, Vol. 32, No. 5 (November 2001), pp. 893~921.
9 康曉光,權力的轉移—轉型時期中國權力格局的變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年),
頁 18。
10 Lester M. Salamon and Helmut K. Anheier, Defining the Nonprofit Sector: A Cross-National Analysis (New York: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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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促進社會福祉,不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公益組織。」11中國大陸學者王名 等人認為,「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是指政府部門和以營利為 目的的企業(市場部門)之外的一切志願團體、社會組織或民間協會。這些組 織的集合構成「非營利部門」或「第三部門」,與政府部門、市場部門共同構 成現代社會的三大支柱。12非營利組織已是當代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中 國大陸的不同路徑發展更受關注。
西方或中國大陸學界經常把「非營利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交替使用,
由於中國大陸民間組織所處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治理制度與西方有些差別,為符 合轉型期大陸民間組織特色,中國大陸學者自行給予定義。諸如,康曉光主 張,只要依法註冊的正式組織,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滿足志願性和公益性要 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獨立性和自治性,即可被稱為「非營利組織」。13王名則 認為,「中國的 NGO 包括依法在民政系統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和基金會,也包括未在民政系統登記的另外五類組織,即工商登記非營利組 織;城市社區群團組織;農村基層民間組織;境外在中國的 NGO;其他新型社 會組織以及人民團體。」14王名後來改用「民間組織」稱謂時,進一步指出中 國大陸語境的「民間組織」對應於國際上的非政府組織和非營利組織等概念,
並將民間組織定義為「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展開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動、獨立 於黨政體系之外的正式社會組織。這些組織具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性與志願公益 性。」151998 年 3 月中國大陸民政部將「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司」
更名為「民間組織管理局」管理相關組織,本文據此採用「民間組織」的稱 法,以更貼近當前中國大陸社會的現實。另外,中國大陸學者俞可平曾定義
「民間組織」為,「有著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其有 四個特徵即:非政府性、非營利性、相對獨立性以及自願性。」16本研究根據 俞可平的概念,將民間環保組織定義為「以環境保護為主旨,不以營利為目 的,不具有行政權力,具有自願性和獨立性,並為社會提供環境公益性服務的 非官方民間組織」。
11 江明修、陳定銘,「台灣非營利組織政策遊說途徑與策略」,公共行政學報,2000 年第 4 期,頁 156。
12 王名、劉國翰、何建宇,中國社團改革-從政府選擇到社會選擇(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 社,2001 年),頁 12。
13 康曉光,NGO 的扶貧行為研究(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 年),頁 2。
14 王名,「中國 NGO 的發展現狀及其政策分析」,公共管理評論(北京),2007 年第 1 期,
頁 135~136。
15 王名、劉培峰等著,民間組織通論(北京:時事出版社,2004 年),頁 3~12。
16 俞可平,「中國公民社會的制度環境」,俞可平等著,中國公民社會的制度環境(北京:北 京大學出版社,2006 年),頁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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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圍繞在「社會中心論」的「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概念和「國家中心 論」的「組合主義」(corporatism)之間。19持「市民社會」觀點的學者認為,
中國大陸的經濟體制改革,造成中介社會組織的興起,這些具有自主性的社會 組織,是中國大陸市民社會的萌芽象徵,隨著經濟改革深化和社會走向多元 化,中國大陸的市民社會將更為成熟與鞏固。20持「組合主義」者則以國家的 角度為出發點,認為政府為實現自身的目的,選定與社會組織發展一種特殊關 係,社會組織仍受中國大陸的黨國威權體制嚴密控制,本質是「國家組合主 義」(state corporatism)。21而在反對怒江建壩事件後,一些學者開始嘗試以社 會運動理論來研究中國大陸民間組織對社會發展的影響,並藉由探究民間環保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年);Gordon White, Jude Howell, Shang Xiaoyuan, In Search of Civil Society: Market Reform and Social Change in Contemporary China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18 王名,「中國 NGO 的發展現狀及其政策分析」,頁 132~150。
19 Jonathan Unger, “Chinese Association, Civil Society, and State Corporatism: Disputed Terrain,” in Jonathan Unger ed., Association and the Chinese State: Contested Spaces (New York: M. E. Sharpe, 2008), pp. 1~13; Qiusha Ma,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Contemporary China: Paving the Way to Civil Society? (Oxon: Routledge, 2006), pp. 137~145.
20 「市民社會」觀點可參閱 Martin K. Whyte, “Urban China: A Civil Society in the Making,” in Arthur Lewis Rosenbaum ed., State and Society in China: The Consequences of Reform (Boulder:
Westview, 1992), pp. 77~101; Gordon White, “Prospects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A Case Study of Xiaoshan City,”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No. 29(January 1993), pp. 63~87;
Gordon White, Jude Howell and Shang Xiaoyuan, In Search of Civil Society: Market Reform and Social Change in Contemporary China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21 「組合主義」論點可參閱 Dorothy J. Solinger, “Urban Entrepreneurs and the State: The Merger of State and Society,” in Arthur Lewis Rosenbaum ed., State and Society in China: The Consequences of Reform (Boulder: Westview, 1992), pp. 121~141; Jonathan Unger and Anita Chan, “China, Corporatism, and the East Asian Model,”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No. 33(January 1995), pp. 29~53; Margaret M. Person, “The Janus Face of Associations in China: Socialist Corporatism in Foreign Enterprise,”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No. 31(January 1994), pp. 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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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獨立自主社會力量的可能性。
迄今為止,關於中國大陸環保組織的研究,大致有以下幾方面:環保組織 的分類與概念、環保組織的角色與作用、環保組織的興起和制度的變革、國家 對環保組織管制、以及當代中國大陸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係等,雖然學者們的 研究側重點有所不同,但這些研究大多走向「國家中心論」或「社會中心論」
的兩種途徑的論述取向。
壹、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理論
學界對源自西方的「市民社會」概念和內涵以及其在中國大陸研究的適用 性,存在諸多爭論和不同看法。22儘管對「市民社會」概念看法不一,在研究 中國大陸民間組織領域,目前被多數學者所接受的論述是,「在國家和社會基 礎結構(個人、家庭或公司)之間的一個中介性的社會團體領域,這一領域由 國家相分離的社會組織所占據,這組織在國家的關係上享有一定的自主權並由 社會成員自願結合而形成以保護或增進他們的利益或價值。」23隨著西方市民 社會理論的復興,90 年代中國大陸學界也曾對中國大陸市民社會的建構與發展 有不少論述,並提出建構「良性互動的國家與社會關係」。24由於中國大陸市 民社會發展與西方發展的路徑不同,為解釋中國大陸市民社會發展的特殊性,
西方學者也曾提出「國家主導的市民社會」(state-led civil society)25等概念,
以期更能解釋和符合中國大陸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關於中國大陸環保組織的研究也相應地呈現「市民社會」取向和
「組合主義」論述取向。傾向於「市民社會」發展論述,大多認為中國大陸的 環保組織是中國大陸市民社會發展或萌芽的象徵。諸如,Caroline M. Cooper 對 中國大陸民間環保組織的發展與促進公民社會的作用,持肯定態度。他在考察 雲南、貴州和四川三省的環保組織發展和個案後,認為雖然受到政治條件的限 制,但這些民間環保組織透過正式或非正式途徑,去影響政府的政策,不僅成 為影響當地環境議題決策的一股力量,同時也建立起一個市民社會,開始改變
22 關於中國研究的「市民社會」與公共領域概念討論,參閱 Philip C. C. Huang, “Public Sphere/
Civil Society in China? The Third Realm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Modern China, Vol. 19, No.2 (April 1993), pp. 216~240.
23 Gordon White 等人在討論中國的社會組織發展時,把「市民社會」區分為社會學的概念和政 治的概念,此為 Gordon White 等人提出的社會學「市民社會」概念定義。Gordon White,
23 Gordon White 等人在討論中國的社會組織發展時,把「市民社會」區分為社會學的概念和政 治的概念,此為 Gordon White 等人提出的社會學「市民社會」概念定義。Gordon 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