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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關注西南地區的水電站興建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等。公眾環境研究中心則著 眼於全大陸的汙染情況,利用政府公佈的公開資訊,製作全大陸的汙染地圖,

並呼籲各地環保人士對本地的環境汙染進行監測等。

其他非北京的環保組織,除了綠色江河在青海從事長江源保護的調查研究 外,包括成都城市河流研究會、河南綠色中原、拜客廣州、宜居廣州生態環境 中心以及盤錦市黑嘴鷗保護協會等,都主要從事和關注本地的環保活動。北京 的民間環保組織比其他地區環保組織更傾向於進行異地干預,可能與北京是中 國大陸中央政府所在地,北京的環保組織與中央環保部門關係較佳,其組織創 立者的關注面向也較為廣泛。此外,北京民間環保組織人士比其他地區較具精 英化傾向,更具濃厚的知識分子性格,使他們的關注的視野與地域不會侷限於 北京地區,而是面向整個中國大陸。

第四節 民間環保組織與政府互動關係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之間的互動關係是非營利組織研究的重點之一,學者以 不同的指標和評量標準,發展出不同的關係模型。例如,Lester M. Salamon, Benjamin Gidron and Ralph M. Kramer 等人以財政來源(finance)和服務提供

(provision)作為兩個核心指標,透過這兩種指標活動的不同組合,將政府與 第 三 部 門 之 間 的 關 係 概 括 為 四 種 基 本 模 式 : 政 府 主 導 模 式 ( government dominant model)、第三部門主導模式(third-sector dominant model)、雙重模 式(dual model)和合作模式(collaborative model)。155Dennis R. Young 則以 經濟學的理性選擇觀點分析非營利組織與政府部門的互動模式,並將之歸納為 補充性(supplementary)、互補性(complementary)、抗衡性(adversarial)三 種模式。156Jennifer M. Coston 根據政府對制度化多元主義的接受、政府與非政 府之間的聯繫以及二者之間的權力關係、互動的正式性等面向,發展出八種政 府 與 非 政 府 的 關 係 , 分 別 是 壓 制 ( repression ) 、 對 抗 ( rivalry ) 、 競 爭

(competition)、契約(contracting)、第三者政府(third-party government)、

協 力 ( cooperation )、 互 補 (complementarity ) 、合作 ( collaboration )等 。

155 Benjamin Gidron, Ralph M. Kramer, Lester M. Salamon, “Government and the Third Sector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Allies or Adversaries?” in Benjamin Gidron, Ralph M. Kramer, Lester M.

Salamon eds., Government and the Third Sector: Emerging Relationships in Welfare States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Publishers, 1992), pp. 1~30.

156 Dennis R. Young, “Alternative Models of Government-Nonprofit Sector Relations: Theoretical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 Vol. 29, No. 1(2000), pp.

14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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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Coston 認為,社會環境、組織結構及個人因素等都會影響到模式選擇,因而 發展此模式以提供對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互動關係更多的解釋面向。

台灣學者呂朝賢在其研究中,以「目的規範」、「資源」、「供給」作為 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三大互動領域,提出的五種關係模式。158他根據政府與非 營利組織在三大領域互動程度高低為基本條件,歸納發展出政府與非營利組織 在某一社會議題或社會求滿足的投入過程之不同互動關係形態。(表 5-12)

表 5-12 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可能的關係模式及其條件 互 動 領 域

關係形態 目的規範 資源 供給

合作 高 高 高

互補 高 中 中

契約 中 高 高

敵對 高 低 低

補充 低 低 低

資料來源:呂朝賢,「非營利組織與政府關係-以九二一賑災為例」,第二屆非 營利組織管理研討會論文集(嘉義:南華大學,2001 年),頁 5。

其中,「目的規範」是指非營利組織會對政府倡導與遊說,以使政府政策 的制定能符合非營利組織的想法和目標,但相對地政府也會有類似自利行動,

例如,政府可能借由政策、法規的制定來強制非營利組織走向某一政府所設定 的社會目的,亦可能借由較不強制教育或宣傳方式來教化非營利組織達到其所 欲的社會目的;「規範」則指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管制行為,包括服務標準、

資格認定等。「資源」則指政府與非營利組織與政府在財政、人力、訊息的互 動;「供給」則指非營利組織的服務輸送。159他從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因目的規 範、資源、供給等三領域互動,發展出的合作、互補、契約、敵對、補充等五 種關係類型。

根據呂朝賢的歸納,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形成合作關係的條件,是兩者目的 規範、資源、供給三個互動領域都高度互動,在合作關係裡,非營利組織有高 度自主性,政府尊重非營利組織的使命,兩者可透過公開對話、討論彼此的政

157 Jennifer M. Coston, “A Model and Typology of Government-NGO Relationships,” 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 Vol. 27, No. 3(September 1998), pp. 358~382.

158 呂朝賢,「非營利組織與政府關係-以九二一賑災為例」,第二屆非營利組織管理研討會論 文集(嘉義:南華大學,2001 年),頁 4~5。

159 同上註,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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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目的與規範、資源分配的優先順序與協調服務輸送配合等問題。互補性關 係,則指非營利組織提供與政府不同的服務內容,使那些無法由政府服務中得 到需求滿足者,可由非營利組織擔負起填補與滿足需求的責任。契約性關係,

與互補性關係相近,其差別在於在互補性關係中,「兩部門須在目的規範領域 中有密切的互動」,而契約性關係則需在「資源」與「供給」領域中有密切互 動。敵對性關係則指非營利組織會遊說政府改變政策或履行其對大眾的承諾,

而政府可能會企圖借由規範非營利組織的服務或回應它們所倡導議題來影響非 營利組織的行為。補充性關係則指非營利組織所提供的服務,可做為政府服務 外的一種選擇,在補充關係中,非營利組織的角色較為被動,其功能範圍受到 需求異質程度與政府的介入程度之影響,在此關係下,政府占較大的權力優 勢,對財貨與服務的供給占主導權,而非營利組織只能填補空缺,滿足那些未 被政府滿足的需求。160

從呂朝賢的五種關係形態模式可發現,其資源與供給兩項互動指標,正是 Saidel 用以評估政府與非營利組織資源依賴的指標,而其模式中的兩項互動程 度高低與可能出現的關係類型,呈現完全一致,因此,這兩個互動領域項目可 以合併成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相互依賴的程度的指標,從而獲得以下論述:資源 相互依賴高,較易形成合作與互補關係;資源依賴中等則易形成互補關係;而 資源依賴低,則易形成敵對或補充關係。(如表 5-13)

表 5-13 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可能的關係模式及其條件(修正版)

互動領域

關係形態 目的規範 資源相互依賴

合作 高 高

互補 高 中

契約 中 高

敵對 高 低

補充 低 低

資料來源:作者修正自呂朝賢的論述。呂朝賢,「非營利組織與政府關係-以九 二一賑災為例」,第二屆非營利組織管理研討會論文集(嘉義:南華 大學,2001 年),頁 5。

本研究根據呂朝賢所歸納的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之間的五種關係形態,作出 修正後,用以初步檢證中國大陸九家民間環保組織與政府關係的基本形態。首

160 同上註,頁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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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根據本章前述,自然之友、成都城市河流研究會與政府之間出現較多的資 源交換和相互汲取,其存在相互依賴關係的可能性高,其雙方可能出現合作或 契約關係。以成都城市河流研究會在成都陴縣從事的生態項目,河研會在當地 推展生態農村的工作需要陴縣政府的政治支持,而陴縣政府需要河研會提供的 專家與技術等,雙方高度相互依賴,協調服務輸送,雙方關係就可能傾向於合 作關係;自然之友於 2010 年 9 月與北京市園林局合作的北京市青龍谷森林體驗 及教育中心,就傾向於契約關係。

在互補關係方面,拜客廣州與廣州政府在綠色出行項目的關係,較傾向於 互補,即拜客廣州倡導綠色和低碳出行,符合廣州政府的目標,但廣州市政府 卻沒有能力去推動,而拜客廣州作為民間環保組織,在倡導這一目標時,較易 被大眾接受,也補充政府在這方面的能力或財源不足,但政府並沒有提供拜客 廣州太多的資源。以監測和公布汙染數據為主的公眾環境研究中心,雖然提供 政府了無法滿足的服務,但其提供的調查或數據,一方面是政府能力不足,一 方面可能是政府「不想」提供的服務,雙方在目的規範互動和互賴程度都不 高,則傾向於補充關係。綠家園在怒江反對建壩的議題中,試圖改變水利部門 的建壩決策,而水利部門和雲南省政府等支持建壩的部門,則企圖以各種方式 規範或限制綠家園活動,雙方之間呈現出敵對或對立關係。

另外,在眾多關係模式中,還有一種可能性,即在某些特定的議題,政府 和非營利組織可能因重要戰略因素或考量,兩者沒有出現互動關係。161例如,

河南綠色中原,並未合法註冊,其在鄭州展開汙染監測等環保議題,就與政府 沒有太多關係。事實上,政府與民間組織之間的不合作也可能是一個選項或關 係形式。 何艷玲、周曉峰、張鵬舉在研究大陸邊緣草根組織時發現,草根組織 會因對其他組織的信任程度不同以及自身決策者的因素而選擇不同策略,包括 拒絕(不願合作)、避免(不敢合作)、默許(可以合作)、歡迎(積極合 作)。他們發現,為避免不必要的風險,與政府相關部門不合作可能是邊緣草 根組織經常選擇的策略,以保證其在夾縫中生存且不斷延續組織生命,不是他 們主動的不合作,而是被迫的不合作。162 同樣地,面對外部環境,不合作也可 能是中國大陸民間環保組織面對政府時的一個選項。

從前面所述可知,中國大陸民間環保組織與政府部門的關係,並非單一的 合作或對立關係,而是根據不同議題、不同目標,呈現出不同的關係形態。要

161 Adil Najam, “The Four-Cs of Third Sector-Government Relations: Cooperation, Confrontation, Complementarity, and Co-optation,” Nonprofit Management and Leadership, Vol. 10, No.

4(Summer 2000), p. 384.

162 何艷玲、周曉鋒、張鵬舉,「邊緣草根組織的行動策略及其解釋」,公共管理學報(哈爾

162 何艷玲、周曉鋒、張鵬舉,「邊緣草根組織的行動策略及其解釋」,公共管理學報(哈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