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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收改革歷程—六次重大稅制改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共經歷過六次重大稅制改革,為瞭解中國目前稅制形 成的歷史背景,有必要對過去的稅制發展沿革做一認識。以下就每個時期在稅收 制度方面發生的問題、當時稅改的原則及欲達到的目標逐一介紹。

2.1.1 1950 年稅制改革:建立新中國稅制,統一全國稅政

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同年 11 月,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在北京召開 首屆全國稅務會議,當時中國實行兩套稅制,老解放軍繼續執行革命根據地時期 建立的稅制;新解放軍沿用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舊稅法。為了抑制通貨膨脹、穩定 物價、戰後重建、改善財政經濟困難局面及促進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該會議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四十條:「國家的稅收政策,應以保 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及國家建設需要為原則,簡化稅制,

實行合理負擔」的精神,在總結革命根據地稅收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吸收國民黨 政府舊稅制的合理部分,全面研究建立新稅制的問題。會議中制訂了《關於統一 全國稅政的決議》、《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三 個稅收文件,明確規定新成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和稅務組 織機構等一系列稅制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並於 1950 年 1 月公布1

依上述文件內容,當時中國除農業稅外,統一徵收十四種中央稅和地方稅,

即貨物稅、工商業稅(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得稅、

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 費行為稅、使用牌照稅,初步形成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的多種稅、多環節徵收的 複合稅制2。此後,政務院陸續公布了各稅種的暫行條例,並對各個地區性的稅收 法規進行了整理,迅速建立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稅收制度。

為了促進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好轉,1950 年 6 月,中國政務院財經委員會發 布了調整稅收的決定。此次調整稅收的原則是:鞏固財政收支平衡;照顧生產的 恢復和發展。調整稅收的內容包括停徵和簡併稅種,減少貨物稅的稅目,降低鹽 稅稅額,減輕工商業所得稅負擔,改進徵收辦法,簡化納稅手續等。

1 劉佐,中國稅制五十年,中國稅務出版社,北京,2000 年 1 月,頁 5~9。

2 安體富,當前中國稅制改革研究,中國稅務出版社,北京,2006 年 10 月,頁 4。

2.1.2 1953 年稅制改革:修訂稅制

經過三年經濟建設恢復時期,1953 年起進入第一個五年計畫時期,同時開始 社會主義改造。此時公有制經濟比重提高,工商企業經營方式變化,納稅環節減 少,1950 年建立的稅制已不適應新經濟形式,出現「經濟日益繁榮、稅收相對下 降」的局面。為使稅制能夠貫徹「公私區別對待、簡繁不同」的稅收政策,稅制 結構開始向簡化合併方向發展3

本於「促進三大改造、累積建設基金、發展社會主義經濟、保證『一五』計 畫的順利完成」之目標,此次稅收改革進行了以下調整:開徵商品流通稅、修訂 貨物稅和營業稅。其中改革內容重點是改變納稅環節,把從生產、商業批發到零 售各個環節的稅負,盡可能集中到工業銷售環節或工業銷售及商業零售兩個環節 徵收4。1954 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102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2.1.3 1958 年稅制改革:建立工商統一稅和統一全國農業稅

1956 年,奠定了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所有制方面的社會主義改 造基礎以後,經濟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當時中國的生產關係已由「多種經濟 成分並存」轉變為「基本單一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後於 1958 年進入第二個 五年計畫時期之新形勢下進行了稅制改革5

由於原來的多稅種、多次徵的稅收制度已不適應單一公有制經濟的新情況,

也不適應企業大力發展生產和加強經濟核算的需要,因此此次稅改基於「在基本 保持原有稅負的基礎上簡化稅制」的原則,將貨物稅、商品流通稅、工商營業稅 和印花稅合併成工商統一稅、在一些國營企業進行「利稅合一」試點,對國營企 業停止徵稅,把應上繳的稅收合併到企業利潤內,改為向國家上繳利潤(其實質 目的在取消稅收,試圖建立無稅之國)、同時改變納稅環節,簡化納稅辦法6。1958 年 9 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101 次會議原則通過,中國國務院公布試行了《中華 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1958 年 6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96 次會議 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這是中國建國以後所制定的第一部稅收 法律7

3 同前註。

4 劉佐,中國稅制五十年,中國稅務出版社,北京,2000 年 1 月,頁 18~20。

5 同前註,頁 47。

6 安體富,當前中國稅制改革研究,中國稅務出版社,北京,2006 年 10 月,頁 5。

7 劉 劍 文,「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專題講座,北京,2006 年 10 月 31 日。

此次改革受極左思想、單一經濟結構和「非稅論」影響,過份強化稅制的簡 化,使稅收作用受到很大限制。

2.1.4 1973 年稅制改革:合併稅種,簡化稅制,試行工商稅

1966 年中國進入「十年動亂」時期,極左思想影響經濟甚巨。文化大革命開 始後,稅收工作受到嚴重衝擊,已經簡化了的稅制,又被當作「繁瑣哲學」進行 批判,「稅收無用論」呼聲高漲,要求進一步簡化稅制8

1973 年,以「合併稅種、簡化稅制、保證稅收」為目的的稅制改革正式展開。

本次稅改的主要內容是把工商統一稅及其附加、鹽稅,以及對企業徵收的城市房 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合併為工商稅,按行業結合產品設計稅率,使 多數企業可以適用一個稅率計算納稅。經過這次稅目和稅率的簡化,稅目由 108 個減為 44 個,稅率由 141 個減為 82 個,大部分企業簡化到只按一個稅率納稅9。 對國營企業也只徵收工商稅一種稅,對集體企業只徵收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兩種 稅。同時簡化徵收辦法,把部分稅收管理權下放地方。

此次稅改使稅制結構由複合稅制轉向單一稅制,國家對工商企業開徵的稅種 只剩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稅收只是籌集財政資金的一種形式,其他作用基本上 已消失。

2.1.5 1979~1993 年稅制改革:建立涉外稅制,實行「利改稅」,健全其他工商稅 收制度

經過十年文化大革命的破壞,中國經濟處於崩潰的邊緣,為使中國經濟沿著 正確軌道發展,1978 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決定對整 個經濟體制進行全面改革。本次中全會確定了共產黨在新時期的總路線「對外開 放、對內搞活」的政治經濟工作指導方針,並提出對經濟體制進行全面改革的目 標。全黨工作重心轉入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上,包括「打開國門、引進外資,積極 開展對外經濟合作」等目標,同時要求改革經濟管理體制,擴大企業自主權,逐 步向「獨立核算,國家徵稅,自負盈虧」的方向發展,並充分發揮稅收槓桿的作 用,讓稅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10

由於 1973 年建立的以簡化稅制為主要特徵的稅制已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客觀 要求,而出現以下問題:1.稅種過少。2.工商稅過於綜合,不能適應多種經濟成

8 劉佐,中國稅制五十年,中國稅務出版社,北京,2000 年 1 月,頁 82。

9 安體富,當前中國稅制改革研究,中國稅務出版社,北京,2006 年 10 月,頁 6。

10 劉佐,中國稅制五十年,中國稅務出版社,北京,2000 年 1 月,頁 97~100。

分並存、對外開放的新情勢。3.稅負不公平。4.國有企業利潤上繳形式不能使國 有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經濟實體,也嚴重阻礙國有企業的積極 性、主動性和創造性11

於是,對一再簡併的工商稅收制度再次進行改革,以求其能適應經濟發展的 客觀要求,使稅收能適應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成為調節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及調 節企業利潤、各類納稅人收入的有利槓桿。1979 年開始著手進行稅制改革的調查 研究和試點,改革工作正式展開。

1981 年,中國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改革工商稅制的設想》,明確指出稅 制改革的指導思想:「貫徹執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合理調節 各方面的經濟利益,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中央與地方的 關係,充分發揮稅收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12

這次改革的原則包括:「適應經濟情況的複雜性和經濟性質、經營形式的多 樣性,逐步恢復一些稅種,增加一些稅種,使每個稅種在生產經營的各個領域,

發揮各自不同的作用。加強經濟責任制,對國營企業的利潤實行徵收所得稅。根 據國家經濟政策要求,按不同產品和不同行業規定高低不同的稅率,調節生產和 消費。鼓勵出口,保護國內生產,有利於利用外資和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在價格 不能大變動的情況下,用稅收調節企業利潤。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前提下,照 顧地方、部門、企業合理的經濟利益,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13

根據上述原則,本次改革完成了以下三項重要內容:

1. 建立健全涉外稅制:1982、83 年陸續開徵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個 人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於 1991 年將涉外企業所得稅統一為「外商 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2. 1983、84 年兩步實施「利改稅」:在 1983 年第一步利改稅中,對大中型 國營企業徵收所得稅;1984 年進行的第二步利改稅和工商稅制全面改

2. 1983、84 年兩步實施「利改稅」:在 1983 年第一步利改稅中,對大中型 國營企業徵收所得稅;1984 年進行的第二步利改稅和工商稅制全面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