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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

3.2 新法介紹:兩稅合一成企業所得稅改革重點內容

3.2.5 應納稅所得額

過去企業所得稅法雖然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與企業財會制度適當分 離,也就是說企業按照財會制度計算出來的利潤,仍須按照稅法的規定作納稅調 整後始為計稅所得額。但實際操作時稅基的確定主要仍依附在企業財會制度上,

致使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欠缺明確規範,影響稅法剛性。

而新法法定稅率由過去 33%降為 25%,稅率大幅驟降可能導致財政收入的下 降,不利國家財政政策的順利推動。企業所得稅改革必須考慮與整體稅收收入的 協調,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世界各國所得稅制改革的基本做法是降低稅率與拓寬 稅基並舉,儘量保持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的大體一致。為此,在企業所得稅改革 中,如何在降低法定稅率、制訂稅前扣除的範圍和標準、維持稅收優惠措施與保 證國家收入穩定間取得平衡,是必須考慮的問題。唯有拓寬稅基始能在稅率降低 的同時繼續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同時亦有助消除國家貧富差距加大的問 題,符合世界各國企業所得稅改革的趨勢136。且過去內外資企業各項成本稅前列 支不一致的情形也需在新法中解決,唯有統一所有企業的稅前扣除標準,才能呼 應現代企業制度和技術進步的要求,滿足對納稅人的勞動補償、資本補償、技術 補償和風險補償。

因此,稅基的明確性與拓寬成為本次稅改的一大重點。由於稅基的規定最直 接影響者為應納稅所得額137計算,新法將應納稅所得額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法》

134 劉劍文,「確定企業所得稅稅率須兼顧與協調多方利益」,法制日報,第 3 版 2007 年 1 月 5 日。

135 該項係指針對非居民企業所採行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預提所得稅係指東道國支付所得的組織和個人預 先扣除非居民納稅人取得的來源於東道國的所得所應當繳納的稅款。實際上,它是一種所得稅的泉源 扣繳方式,它本身並不是一種獨立的稅種。

136 張愛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中的協調問題」,稅務研究,第 257 期,31 頁,2006 年 10 月。

137 所謂應納稅所得額,係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所獲得的所有應稅收入減除在該納稅期

第五條至第二十一條。在稅基拓寬部分,其細部內容包括外延拓寬及內涵拓寬兩

[2001]15 號)、《國家稅務總局電力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134 號)及《國家 稅務總局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淘汰企業取得的贈款免徵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5]700 號)等規範性文件。

殊資產損失的認定及(5)其他支出141。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

算應納稅額時准予扣除151。第十四條係關於企業對外資投資期間資產成本不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