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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所生與投資中國台商相關之台灣稅收問題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中國執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併軌後,在兩岸都是 25%

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條件下,同樣沒有優惠政策,台商勢必會重新思考如何在兩岸 間分配訂單。新法的規定內容,尚有待實施細則具體規定,但可預期過去困擾台 商之繁雜稅收法令體系將獲得改善,新法將塑造更清楚的稅收規則環境。然而,

新法部分規定內容與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存在些許差異,若台商依舊以過 去經驗理解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容易對新法規定產生誤解,進而造成如遭受 重複課稅的損失。是以,台商有必要對兩岸稅法差異規定先做初步認識,以預先 做好稅收規劃。

首先,台商過去將中國的利潤匯回台灣,才會被課徵在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 稅,後續也才適用當年度的盈餘未分配課以 10%保留盈餘稅金的規定,但台灣於 2007 年起對保留盈餘執行全新課稅規定,將直接衝擊在中國台商,只要中國當年 度有產生利潤,即使未分配匯回台灣,台灣控股的母公司就會因財簽承認這些利 潤而被課徵 10%的保留盈餘稅金。此規定將使在中國的台商陷入兩難,由於中國 人民幣升值趨勢看好,台商在中國的盈餘多以未分配利潤或應付股利的人民幣形

式持有,如果按台灣新規定,台商雖然在中國賺了人民幣升值的匯差,卻賠了在 台灣的 10%保留盈餘稅金。中國子公司透過合法節稅規劃利潤,今後卻會讓台灣 母公司多被課徵 10%保留盈餘稅金,最終勢必會衝擊台商整體利潤。但是只要台 灣公司持股中國子公司不足 20%,或由台灣個人透過第三地公司進到中國投資的 台商,上述課徵 10%保留盈餘稅金的新法便無法適用。可以預見,降低中國投資 持股比率,或規劃以個人投資中國而非以台灣公司投資中國,將是台商因應兩岸 稅務政策變化的選擇之一3

除了盈餘分配問題,《企業所得稅法》在稅基的計算,包括所得、費用扣除 認定與會計制度適用上,也與台灣存在差異。

新法的扣除標準已在 3.2.5 節中介紹,在應納稅所得範圍規定上,中國採類 似分類所得稅制,於第五、六、八、九條中對稅基做了例示性的規定。而台灣營 利事業所得稅則採概括所得制,對營利事業所得的範圍未做任何例示或列舉的規 定,僅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中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 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大法官並 根據此條內容做出釋字第 607 號解釋,指出「所得稅法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 徵客體,為營利事業之收益,包括營業增益及非營業增益,除具有法定減免事由 外,均應予以課稅。」此即為我國營所稅所採的「概括所得制」,與中國新法不 同。

而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 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即承認稅法與會計準則存在衝突時具有優先性。而我國 所得稅法並未明文否定財務會計準則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的的適用效力,甚至在 加徵企業未分配盈餘稅規定上,明示該稅基的計算應以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稅 後純益為準。這顯示了與中國稅法之差異,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就營利事業課稅所 得額的計算具有補充性的規範效力4

在新法大幅變更過去《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給予外資豐厚的 稅收優惠,亟思稅制結構轉型之際,台商應與專業會計師、律師及註冊稅務師充 分研商,充分準備稅收相關帳簿文據並妥善做好會計流程。不應濫用關連交易、

國際稅收競爭等進行風險性逃漏稅行為,也要斟酌台資企業於大陸經營的情況,

合理分配利潤以面對新法規範5

3 劉芳榮,「兩岸稅務連動,影響台商投資」,經濟日報,2007 年 3 月 14 日。

4 參照台灣最高行政法院 2003 年度判字第 971 號判決。

5 吳偉台,「台商對大陸企業所得稅修正宜有的認識與因應之策」,月旦財經法雜誌,2007 年 6 月,第 9

5.2.1 傳統產業與高科技產業影響程度不同

由於新法統一了企業所得稅稅率,取消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而過去吸引 台商到中國投資的種種因素也因為中國市場的快速變遷及過內經濟成長而逐漸 轉變,過去吸引外資的原材料、能源、土地、勞動力等生產要素成本普遍上升,

降低成本的空間有限。

相較之下,與中國同處一個經濟區的周邊國家和地區在影響台商投資的重要 因素方面逐漸迎頭趕上,在某些方面甚至較中國更具競爭力。例如印度的平均勞 動力成本已低於中國,專業人才水準不在中國之下,亦擁有和中國類似之待開發 廣大國內市場。又如東南亞國家,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等都有亮眼的經濟表 現6,這些中國週邊國家亦開始以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外資。在這樣的背景下,台商 於進行投資區位選擇時,稅收就有可能成為重要的考量因素。然而,中國經濟強 勁的增長趨勢、每年 10%經濟增長率及整體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仍對外資有強烈 的吸引力,故稅收優惠的調整不一定會對台商投資中國產生絕對性的負面影響,

應視企業類型分別討論。

按投資動機不同,台商大陸投資主要可分為成本型及市場型兩類。成本型投 資又稱出口導向型投資,其投資動機主要看中過去中國低廉的生產成本,產品亦 多為出口。服裝、紡織、傢俱等勞動密集型傳統產業多屬此類。由於市場競爭激 烈,成本型投資僅有微薄的利潤空間,故這類投資較注重各種經營成本,稅收構 成其成本結構中重要的組成成分。由於競爭激烈,這類投資具有高度流動性的特 色,往往透過移動來選擇經營成本最低的市場環境。1990 年代中期以前,由於台 灣勞工工資與土地成本大漲,促使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的成本型投資開始大量 轉移至中國東南沿海地區7。由於稅收在成本型台商投資中佔有重要地位,兩稅合 併後新稅制將造成部分這類型投資的經營成本上升,在其他條件不變下,勢必迫 使其在區位選擇上作出變更,遷移至中國週邊生產成本較低的國家,或是向勞動 力和土地都更便宜的中國中西部轉移8

而市場型台商投資看中的是中國經濟發展與未來市場前景,主要目的在於增 加中國市佔率,並以長遠發展為經營理念。由於中國加入 WTO 後廣大的消費市 場具備無窮潛力,致使投資者對中國市場信心不斷增強,吸引大量市場型投資進 入大陸。為配合生產基地向大陸移轉及擴展市場的需要,這些投資的研發基地亦 開始大量轉移至中國,以強化其在大陸市場的競爭地位,增加投資報酬。許多已

期,頁 59。

6 張傳國,「兩稅並軌對台商投資產生的影響」,國際經濟合作,2007 年第 7 期,頁 42。

7 同前註,頁 43。

8 張延龍、張曉暉,「兩稅合一下的台商樣本」,經濟觀察報,2007 年 3 月 25 日。

在中國投資的電子、IT 等核心產業台商皆屬此類。

以 IT 業為例,我國主要電腦廠商都已在中國設立研發中心,並與上下游企 業結合為完整的供應鏈體系,形成研發、生產、銷售連貫的經營模式。對市場型 台商而言,稅收優惠僅為輔助影響因素,兩稅合併對其所生衝擊不若成本型投資 般劇烈。而且符合中國重點扶持的產業,如高新技術企業,未來仍實行 15%的優 惠稅率。雖然高新技術產業的認定標準尚未公布,但市場型投資符合高新技術產 業而得以適用新法優惠之可能必然較成本型投資為高,這又削弱了新法對市場型 台商的負面影響。

綜上所述,出於對中國經濟發展的長期看好,絕大多數市場型台商將繼續深 耕大陸市場。而成本型台商為應對新法所帶來的衝擊,勢必採取透過各種對策,

例如從事傳統產業的台資企業可進行產業升級轉型以享受新稅法給予高新技術 產業 15%的優惠稅率、或者向中西部地區遷移以享受新法對內陸地區投資企業實 行的優惠稅率。因此,為來將可能出現一股台商投資大陸中西部地區的新高潮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