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新、舊法稅收要素比較
3.3.1 納稅人
依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外商投資投資企業和外 國企業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分為三部份:
1.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商按照大陸法律組成的企業法人。包括按照中外合 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 織在大陸境內與大陸的公司、企業共同投資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按照外資企業法,其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 資的外資企業。
2. 外國企業是指非大陸企業法人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 在大陸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 有來源於大陸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不組成 企業法人的合作企業的外國合作者。
3. 在大陸境內設立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包括管理機構、營業機 構、辦事機構和工廠,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承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 的場所和提供勞務的場所,以及營業代理人。
在內資企業納稅人身份認定方面,由於在中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將 所有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全部納入企業所得稅徵收範圍。因此,個人獨資企業187 及合夥企業188也被納入徵收範圍,而造成重複課稅的現象。故在這次《企業所得 稅法》第二條第二項中將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排除在《企業所得稅法》的徵 收範圍,而透過立法將其視為個人所得稅的課徵範圍,以解決過去缺乏法源依據
187 個人獨資企業係指依中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 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188 合夥企業係指依照中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
合夥經營、共用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的窘境,回歸適用《個人所得稅法》189。
第一項 企業。
(2)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 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第二條 第二項
非居民企業 (1)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 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 立機構、場所的企業。
(2)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 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3.3.2 納稅義務
過去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並未對企業源自於中國境內所得或境外 所得予以明確劃分及規範,但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則對其 予以明確區分191。
依《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中國對三資企業之課稅立法 採屬人主義兼屬地主義,亦即不論所得來源地是否在中國境內,只要是在中國註 冊成立的企業,均為大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從大 陸和從世界其他各國或地區取得的所得,都要在大陸負納稅義務。
至於在大陸境內設立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以及雖未設立機構、場所,
而有來源於大陸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與大陸公司、企業 合作生產、經營,但不組成企業法人的外國合作者,為稅法上的非居民,負有限 納稅義務,僅就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此種區分方式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區分方式有所差異,差異點在於根據《外商 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外資企業總公司或企業總部設在中國,
才需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所得繳交企業所得稅,繳納所得稅的範圍僅需就其與 中國所設立之機構、場所有實際關係的所得部份課徵所得稅。但《企業所得稅法》
中則將外資企業視為居民企業,不論其是否在中國設立總公司或營運總部,只要 與其在中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關係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外的所得繳納 所得稅。
191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於中 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表 12 新舊法對照表—納稅義務及應稅所得額
第三條
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
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
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
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所生之潛在衝擊與影響
台商早年進入中國市場最大的誘因,除了便宜的生產成本外,很大的因素與 中國提供外資企業比本土企業更優惠的稅率有關。稅率優惠給了台資企業與外資 企業競爭上的優勢,但企業若僅仰賴這項「先天優勢」,不思提高企業競爭力,
在中國統一內外資所得稅後,競爭力將岌岌可危。
近幾年中國生產成本快速上升,華南地區的勞工與土地成本上漲速度尤快,
當地許多包括台商在內的外企,因為無法適應生產成本上升,不是轉往內陸生產 成本更便宜的省分,就是只能轉往越南等東南亞國家發展。這種逐水草而居的經 營模式,可在不少中國台商的身上看到,這些台商最終被市場淘汰的例子更是比 比皆是。中國將內外資稅率統一後,若台商不調整經營心態,恐將掀起另一波撤 退潮。
兩稅合一對多數台商而言都不是利多消息,在新法公布後眾多會計師事務所 馬上分析新法正式實施後可能會對台資企業造成的衝擊。要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競 爭中存活,唯有做好完善的事前風險預測並提前擬定對策方有獲勝的可能。
危機就是轉機。中國統一內外資企業後,勢必得更進一步對外開放市場,並 讓內外資企業在中國的競爭地位更平等。台商若能及早調整經營心態,以創新精 神為企業注入新活力,憑藉台商過去的靈活身段,未來在中國市場仍大有可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