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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所得稅發展歷程

2.3 近代中國企業所得稅發展

2.3.1 外資企業所得稅發展歷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

自 1979 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公布施行以來,外商前往中國洽談合 資經營者日益增多,然當時中國卻無相應的稅法,致使許多外國政府、駐華 使館、外國公司企業和民間團體對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何適用稅法感到疑 惑。而相關政府部門也感到無章可循,迫切要求儘快制訂、公布相應稅法以 利工作開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當時於中國乃一全新型態的經營模式,由 於欠缺經驗並為促進合資經營企業發展,1980 年乃根據當時合資經營企業進

64 中國財政部部長劉仲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第八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1993 年 8 月 25 日,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1993 年第 6 期。

行半年多的實際情況,並參照國際慣例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

續蓬勃發展,因此制訂和頒布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乃成為當時基於現實考量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此稅法的制定背景乃是為了解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 國企業所得稅法》不符合中國對外開放政策和利用外資發展所產生的衝突。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實施十年來,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政策和利用外資的持續發展,其中許多規定已不適應當時 實際情況而產生以下問題76

(1)《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適用範圍過於狹隘

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當時仍適用《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但隨著《外資 企業法》(1986 年)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 年)相繼公布,外資 企業和多數合作企業已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按照稅收管轄權原 則,這些企業的總機構若設在中國境內即負有全面納稅義務:來源於中國 境內、外的所得都應在中國匯總納稅。然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只對其 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徵稅。為了對其行使全面稅收管轄權,不應繼續對 這些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按《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徵稅。

(2)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率偏高

依照規定,合資企業適用 30%的比例稅率,另徵地方所得稅 3%,合 計負擔率為 33%。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 稅率為 20%,最高一級稅率為 40%,另徵地方所得稅 10%,合計後最高接 近 50%。當時《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採用超額累進稅率,乃因相較於中國,

其他國家稅率大多較高,故將最後一級稅率定得稍高。然而九零年代不少 國家透過稅制改革降低稅率。如美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由 46%降為 34%,

英國由 52%降為 35%,新加坡由 40%降為 31%,馬來西亞則由 40%降為 35%。是以若繼續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法》所規定的稅率徵稅,不僅合作企業、外資企業與合資企業稅率相差過 大,而且與其他國家相比,也顯得稅負偏高,不利於吸引外資。

(3)減稅、免稅等優惠待遇不合理

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對合資企業不分生產性企業和非生產性企業,也不分是否為國家鼓勵投資 的行業和項目,都給予兩年免稅、三年減半徵稅;而另一方面,對合作企 業和外資企業,僅限於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等利潤率低的行業給予一年 免稅、兩年減半徵稅。此優惠待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存有不同投資

76 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

的說明」,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1991 年 4 月 2 日,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1991 年第 3 期。

方式間的外商減免稅優惠差別過大的問題,形成政策不公。

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81、投資港口碼頭和 能源類的外資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82、對設在經濟特區、經 濟技術開發區等地區的生產性外資企業實行 15%、24%低稅率優惠83等。

從 1982 年到 2005 年,中國的外資企業所得稅收入從一千萬元增加到 1147.7 億元,23 年間增長了 11476 倍,平均每年遞增 50.1%,遠高於中國同 期的經濟增長速度和稅收總額增長速度。這部分稅收佔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 也從 1982 年的 0.1‰逐步上升到 2005 年的 39.9‰,23 年間上升了 39.8 個千 分點,平均每年上升 1.7 個千分點84。這顯示了由於中國對外開放擴大形成的 需要而逐步進行的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統一措施,對於促進中國經濟發展、

增加財政收入,具有極顯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