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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簽署了國家與協會契約憲章,充分肯定民間組織在遺產保護中的地位,並 給予他們在制定有關遺產政策中的參與權;同時強調重新定位角色,把對某些 遺產的認知和管理權充分下放,交由最直接的地方組織負責。(劉望春 2003:
43-44)民間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制度,讓民眾親身參與保護工作,是讓民眾自 覺保護意識,更積極有效地達成文化遺產的永續性發展。
4.穩步的資源投入與資金援助。法國政府對文化遺產的管理,以國家編列 預算為主,以行政和立法手段為輔,並以每年至少 1%的比例增長。例如,法國 政府設立文化信貸,讓很多銀行等金融機構和財政機構進行投資,以支持法國 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發展工作;對地方文化機構予以充足的財力支持,鼓勵地方 政府大力發展當地的文化遺產保護事業,以增加積極力度;設立文化遺產專項 基金和基金委員會,保證對文化遺產有足夠的投入,鼓勵各企業團體和個人積 極參與保護文化遺產。(王文靜 2011:26-32)的確,在保護文化遺產的過程 中,最重要的就是政府以資金實質上的支援,以充份確保執行保護的工作。
(二)日本引入西方的登錄制度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國家。自明治政府以來,歷 屆日本政府長期注重對文化遺產的保護,經過一百多年的修改和補充,日本政 府總結並創設了嚴密的規範與體系。日本政府1950年制訂了《文化財產保護 法》,該法律將保護對象分為有形文化財產、無形文化財產等八類,並創造性地 提出了無形文化遺產理念,這使得日本成為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規定非物質 文化遺產的範疇和保護方法的國家,對世界其他國家的遺產資源保護產生了深 遠的影響和貢獻,其文化遺產的劃分標準至今仍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採用。
1.日本政府是由中央政府、道府縣和市町村政府三個層級組織組成的。在 中央,政府設有專門負責無形文化財和民俗無形文化財的部門,他們分別是美 術學藝科和傳統文化科中的民俗文化財部門;(王文靜 2011:26-32)與此同 時,設有專門為文部大臣及文化廳長官提供諮詢的諮詢機構「文化財保護審議 會」。這個保護機構由國家文化廳負責指導管理,是專門負責保護文化遺產的政 府機構,並一直存留下來。其主要工作職能是向文化廳長官和文部大臣提供全 面諮詢,同時委員會內部建構「無形文化課」,主要管理日本傳統戲曲的保護與 發展工作。(王雋 2014:23-38)在地方,日本的各個行政區直到村都設有教育 委員會,專門負責各轄區內的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而道府縣和市町村政府 稱為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直接執行者,與非物質文化 遺產的傳承人有著最直接的聯繫。同樣的,地方政府也設置了「文化財保護審 議會」,與民間團體共同保護當地的文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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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合無形文化財的「登錄制度」和「指定制度」。1996年,日本國會通過 了再度修改的《文化財保護法》,引入了歐美國家保護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 產的「登錄制度」,亦即將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註冊、登記,透過登 錄認定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格,確定它們的歷史與文化價值。同時 用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條例等加以約束,並透過媒體公佈於眾,提高大眾 的保護意識,以推動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至於「指定制度」,主 要是政府對文化遺產中特別重要、突出和具有特殊價值的予以嚴格篩選和「指 定」,進而對其所有者也做出一些必要的限制,具有強制性,可以同時指定無形 文化財及其所有人(「人間國寶」)。文化遺產指定制度發展歷時較長,依據日本 文化遺產的不同類型,如「國寶」、「重要文化遺產」、「特別名勝史跡」、「自然 紀念物」等,指定具有重要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並進行完整的保存和詳細 的歸檔記錄及整理,同時認定相關傳承人。實施指定認證的主體是政府與相關 文化專家,重點保護特定時代和典型風格的關鍵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日本的 都道府縣都有權在自己的轄區內指定屬於自己的文化遺產。截至2000年底,日 本各都道府縣共指定無形文化財157項,市鎮村共指定無形文化財1,024項;都 道府縣共指定無形民俗文化財1,653項,市鎮村共指定無形民俗文化財5,228 項。(顧軍、苑利 2005:108)而根據各媒體報導的資料所示,在地方為了彌 補指定制度的漏報問題,則主要是經過擁有者自己申報登錄。
3.細步分類保護體系。日本的《文化財保護法》把國家指定文化財細分為 有形文化財、無形文化財、民俗文化財、紀念物和傳統建築物群落等五部分。
在政府的界定中,那些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價值和藝術價值的無形文化載體都 屬於無形文化財,例如傳統戲劇、音樂、舞蹈、工藝技術等。(周安伯 2003:
58-59)文化財細分出的民俗文化財可以分為「民俗有形文化財」和「民俗無形 文化財」兩種。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風俗習慣,在生產生活中所形成 的民俗和節慶等都被稱為「民俗無形文化財」,包括衣食住行、宗教信仰、民俗 習慣和民俗節慶等。另外,在「民俗無形文化財」中能夠被使用的各種物品,
都被稱為「民俗有形文化財」,例如,各式各樣的服飾、建築、手工藝品等等。
(王文靜 2011:26-32)的確,日本在此方面制度的建立已達百年之久,確實 在分類的定義、內涵與價值的認定,顯然不失其嚴謹,但卻更為靈活。
4.資金投入與穩定成長。1996 年 10 月《文化財保護法》進行了第四次大幅 度修訂,規定日本政府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登錄工作,將撥付專款予以支援。
(牟延林、譚宏、劉壯 2010:56)截至 2004 年,日本已經認定重要個人無形 文化財 78 項,傳承人 107 人;重要綜合無形文化財 13 項,傳承團體 13 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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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民俗無形文化財 202 項。文化財保存技術個人持有者 46 名,持有團體 16 個。
隨著文物保存及修復技術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範疇,政府對於「保存、修 復技術這一特殊遺產專案的投資也是日益增大。國家對重要無形文化財實施保 護的特別援助金額是 200 萬日元;團體及綜合認定項目約 1.26 億日元。平均國 家用於無形文化財調查經費是 5,000 萬日元,用於民俗無形文化財傳承及活動 方面的經費是 1.8 億日元。每年投資 5,000 萬日元用於個人修復技術的傳承;
投資 9,000 萬日元用於團體修復技術的傳承;還投資 4000 萬日元用於文化財保 存技術的國內研修與交流等。」(苑利、顧軍 2009:21)此外,日本國內還成 立了多項資助文化遺產的基金會。例如「振興文化藝術基金會」,該基金由政府 和民間共同出資組建,在日本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得到了民眾普遍的大力支持。
2002 年籌集到共約 14 億日元,所得資金主要是用於發展和保護日本的文化藝 術。(王文章 2008:213)這種方式主要是國家投資的保護方式,採取政府在國 民經濟預算中逐年增加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投資,以及運用政策推動 市場保護的方式,也可以說這是一種政府投資與政策合力保護的方式。
5.日本非常注重對民眾非物質文化遺產意識的教育工作。首先,政府從國 家層面頒佈各項法律法規,引導國內民眾不斷加強保護文化遺產的自覺意識,
營造社會各界尊重以及重視保護傳承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其次,許多著名學 者及相關知識份子的理論研究及宣傳教育實踐行為,也感染著民眾在非物質文 化遺產保護意識的覺醒。精英知識份子憑藉出色的理論和實踐成果改變著社會 公眾對待傳統文化的觀點與態度,而社會公眾自發自覺的實踐行動則徹底轉變 著自身對於非遺保護的思維模式與思想觀念。(王雋 2014:23-38)這說明日 本非遺的保護是在學術理論與實際應用的基礎上所產生的。民眾經由自己的親 身體驗和感受,覺察到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人類生產生活之間不可分割的依存關 聯,不斷提升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覺悟認識,並積極付諸於一系列實際 保護行動。最後在國家層面的政策支持和民間參與下,日本非遺的保護理念才 能有效地付諸實施。
另外,日本也強調對於無形文化財的有效利用。在日本政府的文化政策中,
不僅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根據日本的有關法律 規定,無形文化財的名目確立,必須向全國民眾和社會公眾公示,讓民眾瞭解 國家及本地區無形文化財的狀況,這有利於發揮無形文化財的影響和價值,也 是活用無形文化財非常重要的一環。例如,日本政府政策的傾向之一是讓文化 遺產「公有化」,如果私人擁有的文化遺產想變賣,包括建築物、收藏品等等,
政府會用公共財產將其買下來,作為公共財物的一部分,並加以保護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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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上,政府注重發揮地方文化特色,在保護本地區文化遺產的前提下,發 展地方旅遊等項目。如「地方文化情報系統」等許多文化建設項目都體現了對 文化遺產的活用和開發,不僅保護了當地的文化傳統,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 進了當地經濟的發展。(王文靜 2011:26-32)另一方面,就是在振興地方文 化,突出地方特色方面,文化遺產也是功不可沒。近年來,由政府文化廳組織
在地方上,政府注重發揮地方文化特色,在保護本地區文化遺產的前提下,發 展地方旅遊等項目。如「地方文化情報系統」等許多文化建設項目都體現了對 文化遺產的活用和開發,不僅保護了當地的文化傳統,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 進了當地經濟的發展。(王文靜 2011:26-32)另一方面,就是在振興地方文 化,突出地方特色方面,文化遺產也是功不可沒。近年來,由政府文化廳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