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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障,便於他們在傳承和傳播文化的過程中無後顧之憂。同時,政府是文化 教育的主要提供者。文化教育可分為普通文化教育和專業文化教育。普通文化 教育是指由小學、中學、大學提供的人文學科教育,而專業文化教育則是通過 專業訓練如戲劇、音樂、舞蹈等進行的文化教育。由於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都 是口語相傳、言傳身教的,如戲劇、音樂、舞蹈、手工藝等,所以非物質文化 遺產傳承的脆弱性,促使政府建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制度。近年來,

各地紛紛建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習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地,以及非物 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活動等,都是政府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進行的有益 探索。

(四)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

各國政府都非常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應用。除了關注傳承人的保護,

各國還非常注重具有各國特色的民族民俗的保護。在韓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 產的民間社團的發展已經非常完善,它們主要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調 查、保護和研究。它包括兩類組織,一類是專家學者組成的各級學會組織,主 要進行一些學術研討會。另一類是由無形文化財的傳承人組成的組織,主要就 如何發展和繼承非物質文化遺產討論。(王文靜 2011:26-32)眾所周知,文 化藝術事業成本高、效益低,尤其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許多前期投入幾 乎沒有回報,收益更無從談起;而且在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體系時,難免出現不當的資金分配,或是效率不高的情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 護本身的公益性以及經濟管理標準失當,所造成的高成本、低效率,使各個文 化組織或部門無法獨立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因此,資助文化組織 或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政府作為文化組織 資助者,建立了資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制度,許多瀕臨滅絕的非物質文 化遺產在政府的資助下才有一線生機,有的還可能出現蓬勃發展的趨勢。

此外,我們還注意到,在日、韓等國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尤其是文化遺 產的調查、研究、審查、認定以及收集、保存等一系列的工作進程中,文化人 類學者和民俗學者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他們的參與,日、韓才有可能 將「無形文化財」做出完善的保存措施。這些專家還對各自國家的文化遺產,

進行調查、認定和搶救工作,以及對人類學博物館的籌建工作等,做出了很大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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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與政府的角色

自從二十世紀後半期開始,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國家發 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從各個角度展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政府、

個人、社會群體、社會組織等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扮演著不同的角 色。其中,政府有效的扮演角色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的關鍵所在。地方 政府最貼近群眾,接近民間,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者、引導者、組織 者和規劃者。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的具體實踐及其社會效果都與地方政府 有著密切的關係。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政府的角色確定是有效發揮其作用的首要環 節。個人、群體、組織在社會舞臺上無論承擔何種角色都需要事先經歷一個角 色確定的過程,或稱「認同」。就政府的職能而言,它承擔著多種社會角色,那 麼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社會組織行為活動中,政府究竟承擔著怎樣的角色 及職能呢?只有明確了這一點,政府才能更好地扮演自己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 護中的角色,實現其相關社會功能。為解決以上問題,本文先對中國大陸諸多 學者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現狀及保護措施的研究成果進行歸納總結,以 利後文討論。

關於「非遺」的內涵以及相關概念的爬梳成為研究首要內容,也是非物質 文化遺產保護實踐的前提條件。這方面研究旨在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清 除概念認識模糊的障礙,確定保護體系的可操作性。中國大陸學者向雲駒分別 由廣義和狹義兩方面做出定義,他認為廣義的「非遺」除特定的口頭文化外,

還應當包括人的行為文化,而狹義「非遺」則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希望予以 保護的文化範疇。(向雲駒 2004)張春麗和李星明將「非遺」的內涵界定概括 為三個方面,分別是「非物質形態」的「非遺」,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 知識和技能等;「物質形態」的「非遺」,如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實物、器 具、工藝品等;文化場所(或文化空間)亦指為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 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即全面概括「非遺」的 研究領域與保護範圍。(張春麗、李星明 2007)而劉玉清在列舉了「非遺」的 各個具體實例後,認為「非遺」應該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形態文化;另一類是 具有鮮明民族和地域特色的行為文化,以民俗形式出現。(劉玉清 2003)又如 呂建昌,廖非從歷史性角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認同過程進行梳理,辨明非 物質文化遺產概念及其相關問題。(呂建昌、廖非 2007)鄭柳青、陳興中以物 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關係為主題,認為兩者相互依存、互相作用。(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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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青、陳興中 2009)基本上,中國學者認為對於「非遺」的概念與內涵還不 是很清晰,部份學者針對其特徵、價值意義和功能上加以研究,將有助於進一 步對「非遺」的瞭解。黃貞燕針對《非遺公約》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與 類型的描述則指出以下特徵:(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第一層次是如各社區、群 體或個人視為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

技能等之「文化表現形式」(forms of cultural expression),第二層次是與這些文化 表現形式相關的「物件」與「文化場所」(cultural space)。第二層次乃是第一層 次的文化表現形式之產物、必要工具、或是活動場所,故第二層次的物件或場 所不應該單獨地被視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二)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 形式、知識、技能等均不能違背人權;(三)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社群與自然及歷 史互動的產物,也隨著世代與環境改變而不斷地被再創造,所以非物質文化遺 產在本質上是必然會改變的,但其改變必須是出於社群因應時代與環境變化而 再創造的結果;(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在於提供社群認同感與持續感,

也是保護人文化多樣性、文化生命力的關鍵;(五)非物質文化遺產被視為一種 具有傳統價值的「活的遺產」(living heritage)。(黃貞燕 2008)李春霞則分析 了近年來中國「非遺」保護做出的成績,他認為(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 立法雛形初現;(二)「文化遺產日」活動如火如荼,成效顯著。他也指出了「非 遺」的發展與保護中存在的問題:(一)對民間文化傳承人的保護力度不夠;(二)

過度的建設和「保護」開發行為,對現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造成無可挽回的損 害;(三)非遺保護人才青黃不接,研究民族文化的人才短缺;(四)許多地方 和企業表面上熱衷於「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實際上卻是以保護為名、行旅 遊開發之實;(五)法律法規建設的進程不能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緊迫性相 適應。(李春霞 2009)李春霞的研究一針見血地指出了目前中國大陸在非物質 文化遺產方面的諸多問題。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判斷標準並非僅來自歷史上的意義或價值,也必須檢視 現狀,是否仍能夠提供社群做為認同感與持續感的根源。公約所提供的定義與 類型只是作為各國參考,但如何詮釋則必須從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屬社群的具體 實踐中來考量。現階段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 績,但所面臨的困難和處境依然嚴峻,保護與傳承之路依然艱辛,這將是中國 與民族人之間都必須背負於肩的歷史使命。

當代世界各國政府(尤其是美國、日本、韓國等先進發達國家)積極地將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融合於各國的文化創新發展策略和文化安全策略規劃 中,不斷地健全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政策法規體系及其實施機制,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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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經費資源的投入額度,傾向營造良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社會意 識氛圍。在新世紀內外文化環境的影響下,各國政府不斷地提升對於非物質文 化遺產保護傳承意義的認知和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策略,積極應對世界文化範 籌的挑戰,以及民族文化遺產發展困境方面的考驗,在保護傳承民族優秀文化 遺產、保障民族文化安全、促進傳統文化的發展,創造了系列性的可觀成果。

在國際力量的推動下,中國大陸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做了相應的 措施。2003年,文化部、財政部聯合國家民委和中國文聯,開始啟動中國民族 民間文化保護工程,中國大陸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從以往的專案保護,

走向全國整體性保護。在2004年中國大陸政府加入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公 約》後,隨後中國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 文化保護法草案》名稱更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2005

走向全國整體性保護。在2004年中國大陸政府加入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公 約》後,隨後中國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 文化保護法草案》名稱更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