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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ris(2001)認為電子民主的概念,包含電子近用、電子資訊與服務,以 及線上業務申辦,也就是說,政府與民眾之間的互動與溝通係建立在電子服務的 基礎上,甚至民眾能夠藉其參與政府機關的政策制訂,並進一步影響政府的施政 方 向 及 內 涵 。 羅 晉( 2008b ) 指 出 , 民 眾得 以 透 過 選 舉 公 職人員 或 是 複 決

(Referendum,對政府提案進行投票)表達民眾內心的偏好,甚至進而表示其意 見並進行決策。

Kampen與Snijkers(2003)認為電子化民主(Electronic Democracy)所囊括 的範圍相當廣泛,從技術性的電子投票(E-voting)到直接民主的展望皆屬於電 子民主。然而,Kakabadse等人(2003)提出不同的看法,其認為現行電子民主 參與的形式與管理方式,不能一味地強調電子投票機制以及技術面向上之管理;

相反地,政府機關必須積極建置擁有電子公民參與之相關措施,藉此促進公民參 與的機會與能力,同時揭開政府決策的黑盒子(Black Box),讓政府決策的過 程更加公開,且提升決策的代表性,同時賦予政府機關課責與回應性。據此,羅 晉(2008a)認為電子民主係建立在電子化政府以及電子化服務之基礎上,同時 強調網際網路與ICTs的運用,促使民眾取得政府資訊,並且能與政府機關互動協 商,甚至參與政策制定與決策之過程。

再者,Thomas等人(2005)定義電子民主為民眾透過線上服務獲取所需的 資訊及服務,同時對公共事務提出意見並與政府進行溝通,人民不再被動地接受 政府的產出,而是主動參與民主過程,進而塑造及影響公共政策的發展與執行。

由此可知,研究電子民主初期,著重於技術層面的討論,然而,隨著民眾對於政 策的影響力越來越大,改變了電子民主的意涵及範疇,除了討論技術層面外,也 越來越重視民眾參與政策的影響力,也就是說,除了提升服務系統平台之互動性 外,同時也要增進民眾政策參與的程度。

綜上所述,電子民主範疇涵括政府機關藉由網際網路以及ICTs提供民眾線 上服務以及最新資訊外,民眾還能透過線上服務平台或管道,向政府機關表達意 見,甚至影響或改變政策的結果及方向。

二、電子公民參與的要素

電子公民參與的範疇相當地廣泛,民眾對於公共政策形成的過程中擁有不 同程度的影響力,甚至可能間接或直接影響政策的結果與施行的方式。胡龍騰

(2007)認為目前正值公民治理的時代,而不是一味地強調政府治理的管理成 效,因此,如何實現或符合民眾的期望與需求成為政府機關當前重要的課題,也 就是說,政府不再是公共政策過程中主角,民眾才是政策形成過程中最核心的角 色。

Arnstein(1969)認為公民參與是民主的基礎,同時提出了「公民參與之梯

(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此外,在2003年聯合國的電子化政府調 查指標中,除了「電子化政府的整備度(Readiness)」之外,還加入了「電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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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E-participate)」的指標;同時,OECD也提出了強化政府與公民連結(Citizen Engagement)層面的指標恰好與聯合國的指標相互呼應(陳敦源、黃東益、蕭乃 沂,2004)。

首先,Arnstein(1969)依據公民涉入政策之程度將公民參與區分成三大類 別(圖2),分別為:無參與(Nonparticipation)、形式參與(Tokenism),以 及公民力量(Citizen Power)等三大階梯,更在每一個大階梯中,依據公民不同 程度權力的實踐細分參與形式,公民參與之梯一共分成八個層級。

圖2: 公民參與階梯

資料來源:Arnstein(1969)

在梯子底端包含:(1)菁英操控(Manipulation)以及(2)觀念矯正(Therapy), 這兩個類型屬於「無參與」,也就是說,執政者透過某些手段與方式來操控民眾 的思想與觀念,讓民眾順服於政府所制定的政策中。Arnstein(1969)認為在「無 參與」階段中,政府無意讓民眾參與政策的規劃與執行,而是執政者對民眾思想 與行為的矯正與控制。再者,在階層三、階層四與階層五中屬於「形式參與」,

其參與形式包括:(3)資訊告知(Informing),此時政府開啟決策的黑盒子釋 出部分資訊,讓民眾了解決策過程中的某些資訊及內容,同時提供(4)公共諮 詢(Consultation)以及(5)安撫慰勸(Placation)之管道,讓民眾可以向執政 者表達意見,然而,這些意見並不盡然會被執政者接納。故Arnstein(1969)認 為在「形式參與」階層中,民眾雖然可以向政府機關表達心聲,但是並不代表執 政者會去關注民意,更不用說將民眾的意見凸顯在政策結果上,也就是說,政府 當局仍握有核心且絕對的決策權。最後,在最上層的階段即為「公民力量」,此 時,政府與民眾不再是上對下關係,而是(6)伙伴關係(Partnership)民眾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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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執政當局平等協商與溝通的權利,同時,在決策的過程中,民眾擁有(7)權 力授與(Delegated Power)與(8)公民控制(Citizen Control)等權利,因此,

民眾對於決策的影響力越來越高,甚至能影響決策結果,由此可知,在最後一個 階段中,民眾對於政府的決策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

另外,Arnstein在1977年修正了原本的公民參與之梯,將原先的八個階梯修 正成六個階梯,同時具體說明每層階梯的運用及意涵。修正後的公民參與之梯仍 維持三大階層,由低階梯至高階梯分別為:政府權力(Government Power)、提 供資訊(Information)、諮詢1(Consultation1)、諮詢2(Consultation2)、權力 分享(Power Sharing),以及公民權力(Citizen Power)(Arnstein,1977)。

其中,修正後的公民參與之梯中,諮詢1與諮詢2在意義上有程度上的差異,

前者係指政府機關僅提供形式上參與的管道讓民眾發聲,諸如:公聽會、諮詢委 員會,但是政府並不一定會採納民眾的想法與建議,因此,在此階段中,民眾對 於政府機關的影響相當有限;而後者係指政府機關願意接納與了解民眾的想法與 建議,同時期望民眾能夠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參與,參與的形式包括:公聽會、諮 詢委員會議。由此可見,Arnstein(1977)認為「諮詢」存在程度上的差異,政 府機關若僅是開放形式上的管道,而沒有傾聽的意願,那麼此種公民參與僅屬於 象徵性地參與;相反地,政府機關除了開放民眾發表意見的管道及平台外,並願 意將民意做為決策或施政的依據時,此種諮詢的形式與管道更能展現公民參與的 精神。

聯合國在2003年的電子化政府報告中,對於電子化參與的評估是採取階段 的方式,將焦點放在公民到政府(C2G,Citizen to Government)以及政府對公民

(G2C,Government to Citizen)兩者互動的面向上,該報告使用「電子化資訊」、

「電子化諮詢」以及「電子化決策」的三個面向,作為衡量全球國家電子參與的 程度(陳敦源等人,2004)。此外,聯合國(UN,2003)強調民眾擁有知的權 利,上述三個評估面向係從民眾的角度出發,認為政府機關在進行決策與服務提 供的過程中,應善用網際網路以及資訊科技技術向民眾傳遞資訊,同時建立反饋 的機制,提升民眾在決策過程中的影響力。據此,聯合國認為電子參與應具備下 列要件(UN,2003):

1、電子化資訊(E-information):

指政府機關於官方網站中公開相關文件與資訊,諸如:政策白皮書、預算、

法規、電子郵件,以及相關文件與表單。

2、電子化諮詢(E-consultation):

政府應建立一個平台,讓民眾可以針對相關政策議題或資訊發表意見,同 時政府機關除了要管理該平台外,更要回應民眾的意見與評論,並且鼓勵民眾 善用相關平台與機制進行電子諮詢。

3、電子化決策(E-decision making):

政府機關不再是政策制定的唯一角色,透過多元且流通的電子化諮詢平 台,讓民眾的意見成為考量決策的關鍵因素,因此,當局者進行決策時,除了 專業的考量外,也必須思考民眾的需求及意見。

再者,OECD在公民與政府連結的分析報告中,認為可以從三個指標來衡量 政府與民眾連結,分別為「資訊」(Information)、「諮詢」(Consultation),

以及「積極參與」(Active Participation),期望網際網路與資通訊技術可以將公 民參與及政府決策連結一起(OECD,2001a;OECD,2001b)。

陳敦源等人(2004)發現,若從公民參與的角度檢視,UN以及OECD對公 民參與的定義與Arnstein所提出的公民參與之梯的意涵相符(表1)。

表1: Arnstein 的公民參與之梯、公民與政府連結、電子化參與 Arnstein

公民參與之梯

OECD 公民與政府連結

UN

電子化參與的層次 菁英控制(Manipulation) 資訊(Information):是

政府與民眾之間的單向 傳遞資訊關係,包括主動 與被動的傳遞。

電子化資訊

(E-information)

觀念矯正(Therapy)

資訊告知(Informing)

諮詢(Consultation) 諮詢(Consultation):政 府與民眾的關係是雙向 的,民眾有提供意見與回 饋的管道。

電子化諮詢

(E-consultation)

安撫勸慰(Placation)

夥伴關係(Partnership)

授與權力

(Delegated Power)

積極參與(Active

Participation):政府與民

(E-decision making)

公民控制

(Citizen Control)

資料來源:陳敦源等人(2004)。

綜上所述,過去的相關文獻對於電子公民參與有不同的意義與內涵,然而,

OECD以及UN將電子公民參與的形式歸納成三種樣態,分別為:電子化資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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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E-information )、電子化諮詢(E-consultation )以及電子化決策 或參與

(E-decision making/Participation)三類。

由於科技技術的發展,行動裝置日漸普及,甚至出現人手一機的現象,政 府機關不但積極建置「行動入口」,甚至建構「行動應用服務」(我的E政府─

行動服務,2014),期望提升服務品質,同時重視民眾的需求與意見,對民眾而 言 , 電 子 化 政 府 除 了 能 提 升 政 府 單 位 的 服 務 效 率 外 , 還 能 增 進 民 主 利 益

(Grönlund,2002)。然而,不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所提供的行動入口網或APP 服務,其所擁有的民主義涵值得進一步探究,其中,當前政府機關所推出的APP 服務所囊括的電子民主之精神為本研究欲探究的核心問題。

第二節 電子公民參與的範疇與方式 一、電子公民參與範疇

電子民主之服務內涵與方式係建立在網路以及ICTs運用的基礎上,讓民眾 可以取得政府公開的資訊,進行施政或政策內容之互動與協商,民眾甚至能夠參

電子民主之服務內涵與方式係建立在網路以及ICTs運用的基礎上,讓民眾 可以取得政府公開的資訊,進行施政或政策內容之互動與協商,民眾甚至能夠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