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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最多使用者可以接受的;第三,APP的功能簡單、便利(指標B2),在訪談的 過程中,受訪者G5表示部分民眾認為APP的功能越多越好,然而,當APP的功能 增加時,同時會提升APP功能與操作上的複雜性,故後續研究者須進一步探討電 子化決策參與APP之基本功能,並進一步操作化指標內容;第四,APP的陳情抱 怨選項分類清楚且互斥(指標B7),現行APP陳情項目選單是由政府機關自行擬 定,臺北市長信箱之陳情項目選單以交通事件為主(圖8),而阿倫Online將陳 情項目選單區分為違建、交通、路平、路霸… …等十二種類別(圖10),作者 認為不論是臺北市長信箱或是阿倫Online,其陳情項目的選單主要係依據業務性 質進行區分,使的選單項目出現重複或難以辨別之情形,而不是根據使用民眾之 需求與認知量身打造,故後續研究者可進一步研擬出適用於民眾的陳情項目之選 單設計,除了選單類別不宜過度冗長外,項目的分類也要清楚互斥;最後,APP 所需的個人資料項目可以被接受(指標C2),本研究建議未來政府機關設置APP 時採用會員機制的管理方式,民眾只要申辦了市民帳號,未來便能透過帳號進行 陳情抱怨,甚至參與公共事務,臺北市政府採行網路市民機制,若民眾欲加入會 員,必須填寫眾多個人資料(臺北市政府,2014),故後續研究者可進一步了解 每項個人資料之必要性,進一步操作化指標內容,制定必須的個人資料項目類 別,讓民眾與政府機關皆能接受,未來政府可以運用會員機制推行多元的服務內 容。
作者建議後續研究者除了蒐羅文獻資料外,搭配深度訪談法,建立操作化 指標,同時透過德菲法確認指標架構的穩定性以及內部的一致性。
再次,受到研究時間以及成本的限制,本研究尚未進一步探究指標權值,
關於指標權值的設定可留待後續研究進行,待完成上述五項指標之操作化定義以 及德菲法確認指標架構的穩定性與內部一致性後,作者建議後續研究者可運用層 級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Theory,簡稱AHP)設定指標架構之權重 設定,並進行後續的分析,透過問卷發放蒐集資料,除了能了解指標架構的合適 度外,同時探究當前電子化決策參與APP之發展現況。
五、小結
綜上所述,由於行動載具的規格及操作模式與電腦差異甚大,因此,政府 機關在提供APP服務之際,不能依照過去的習慣與思考模式去設計,而必須了解 兩者間的差異性。首先,由於載具畫面規格的差異以及觸控式的操作模式,因此 政府機關必須篩選出重要的資訊,同時設計友善性的操作境介面,提供使用者查 詢及輸入資訊,APP陳情系統必須能發揮行動載具的特性,提供陳情者客製化的 服務內容及需求。再者,我們無法確保每一位使用者都會為APP的權限要求去把 關,縱使APP陳情系統是安全的,但是仍無法確定陳情者的個人資訊以及陳情案 件內容會不會被其他APP程式截取,因此,作者認為針對APP系統的安全性,還 有進步的空間,目前政府機關必須為其所提供的APP系統之安全性把關,未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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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APP能發展出自我保護的功能,以避免其他惡意軟體竊取民眾的個資。最後,
雖然目前部分載具有提供無障礙設定,但是作者不確定無障礙設定是否會在未來 載具廠商界掀起風潮,在無障礙設定不普及的情況下,作者認為,政府機關的 APP服務系統必須擁有基本的無障礙設計。
OECD以及UN將電子公民參與的形式區分成三類,分別為:電子化資訊公 開( E-information )、電子化諮詢(E-consultation )以及電子化決策或參與
(E-decision making/Participation)。依據本研究針對電子化公民參與之區分標準 說明(表3),作者認為APP系統以及傳統網頁版首長信箱皆屬於電子化決策參 與類別,民眾不再被動地接收政府機關所提供的資訊或服務,相反地,民眾可以 主動地向政府機關提出意見與建議,雖然並非每一件陳情案件皆能影響政府機關 的施政或決策內容,但作者深信只要陳情者系針對現況提出實質的解決方案,或 多或少必會影響政府施政或決策的方向及內容。
另一方面,參照Garson(2006)所提出的電子民主之六項層級,作者認為,
APP陳情系統以及傳統網頁版首長信箱皆符合電子公民(E-civic)與電子參與
(E-participation)之精神,亦即民眾透過APP系統與傳統網頁版首長信箱關注政 府內部的行動與政策,與公共管理息息相關,是電子公民參與最核心的部分。然 而,作者認為相較於傳統網頁版首長信箱,APP陳情系統具備了Garson所提出的 電子行動(E-activism)以及電子動員(E-campaigning)之特質,其對於政府機 關資訊提供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力。
囿於個案的限制,雖然現行的APP陳情系統將其功能侷限在陳情抱怨之用 途,但是APP陳情系統未來可能設置討論區,或發展出論壇式的APP服務,甚至 設計出能夠讓民眾選舉投票的APP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民眾下載此類型的APP 服務,便能進行陳情抱怨、對公共事務發言表態,甚至投票決定未來政府機關的 施政方向。因此,誠如作者於本研究第二章第三節與第四節所述,作者在建構指 標架構時,同時也考量了未來論壇式APP與投票選舉APP之適用程度;再者,如 同本研究第五章第二節中互動及回覆內容品質之定義,作者並沒有將把政府所回 覆的內容侷限在陳情回覆中,未來若設置討論區或選舉投票之功能,政府機關除 了要提供說明資訊外,亦須回應民眾的想法與意見,因此,作者將政府機關針對 陳情案件的回覆內容以及未來討論區的意見回覆,稱之為「互動及回覆內容品 質」。同時,受訪者B1表示,阿倫Online設立初期有成立「我有話要說」之討論 區功能,後續因無人管理而將此功能取消。作者認為,現行的APP陳情系統仍處 於發展初期,其除了擁有傳統網頁版首長信箱之電子公民與電子參與之特質外,
更擁有電子行動以及電子動員之潛能,未來除了APP陳情系統外,更可能發展出 論壇式APP供民眾討論公共事務,或是設計選舉投票之APP以發揮民調投票問答 之效,甚至,未來在相同的APP中便能包含上述三項功能,發揮電子民主之精神。
基於此,本研究認為擁有電子化決策參與之APP相較於傳統網頁版首長信箱、論 壇與選舉投票涵蓋更廣闊的電子公民參與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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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設備最適性(Device Optimization)之行動價值。同時,Mahatanankoon、
Wen與Lim(2005)認為,行動載具對於電子商務帶來五項行動價值,分別為:
隨時在線(Always On)、在地性(Location-centric)、便利性(Convenience)、
客製化(Customization),以及辨識性(Identifiability)。
行動載具的出現,創造了多元便利性與新興的行動價值,改善了現行企業
圖25: 本研究修正DeLone與McLean修正後之資訊系統模型
資料來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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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品質係針對資訊系統本身進行評估,主要係評量系統的操作容易性、
學習容易性、反應時間等特質,然而,行動載具與APP的發展擴大了系統品質之 意義,諸如:APP的按鈕設計明顯易按(指標A4)、APP可以透過適度的點選方 式輸入資料,縮短使用者陳情的時間(指標B5)、APP能記住我的帳號資料,縮 短陳情的時程(指標B6)、APP可以充分發揮行動載具的GPS定位功能(指標B9)、 APP可以充分發揮行動載具的拍照功能(指標B10),以及APP可以充分發揮行 動載具的錄影功能(指標B11)等六項指標展現出系統品質之行動價值。
在資訊品質與服務品質之構面亦增添了行動價值之色彩,傳統對於資訊品 質及服務品質皆強調即時性,而行動載具與APP最能發揮即時性之特質,例如:
當陳情案件完成時,APP會提示通知我(指標F2)、APP能記憶我最近使用的陳 情抱怨選項,讓我快速完成陳情(指標BB2),以及無須再透過其他系統或平台 申辦帳號密碼,便可完成陳情抱怨程序(指標E2)。
同時,作者發現少數指標凸顯行動價值之色彩,但並不屬於資訊品質、系 統品質以及服務品質等構面,然而這些指標確實能提升APP的實用性,並且增加 使用者的便利性,不僅有助於提升APP的使用率,更提升了實現電子民主的可能 性。爰此,本研究修正DeLone與McLean於2003年所修正的資訊系統模型,新增 構面─「行動價值」,根據本研究所建構的指標內容,隸屬於行動價值的指標有:
APP具備離線暫存功能,讓使用者在沒有無線網路的環境下亦能進行陳情抱怨
(指標B8)與APP能依據時間與位置提供智慧型陳情抱怨選單,讓我快速完成陳 情(指標BB3)等兩項指標。由於本研究係針對電子化決策參與意涵之APP建構 初步的評量指標,也許部分指標具備行動價值,但受限於研究限制尚未被發掘,
抑或是,隨著科技技術的發展,未來會創造出多元行動價值之新指標。
「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民眾的需求與建議不斷地提升、改善政府機關 的電子化服務內容與品質,當然政府機關所推出的APP服務亦同。科技的日新月 異 , 創 造 了 新 穎 的 科 技 技 術 , 諸 如 無 線 射 頻 辨 識 系 統7(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簡稱RFID)、二維條碼8(Quick Response Code,簡稱QRcode),
以及近距離無線通訊9(Near Field Communication,簡稱NFC)為企業帶來無限
7 係結合感應器(Reader)和 RFID 標籤(Tag)組合而成的系統,其運用感應器發射無線電波,
7 係結合感應器(Reader)和 RFID 標籤(Tag)組合而成的系統,其運用感應器發射無線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