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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信號賽局論項目評選的設定

第四章 選商制度的競爭機制分析

4.2 能力競爭機制

4.2.6 從信號賽局論項目評選的設定

Spence(1973)以就業市場信號模型(job market signaling model),提供解決 廠商逆選擇的問題,本研究將其應用在最有利標項目的評選中,說明最有利標項 目擇定的立論基礎。以機關擇定廠商之專業能力為例,廠商為信號賽局中的信號 播送者,而機關為信號接受者。機關藉由信號播送的過程修正對廠商型態的信念,

以確認廠商的真實型態,此信號理論屬於一種資訊不完全的動態賽局,當其機制 設計具有穩定性時,參與人最適策略行為結果可以用賽局BPNE 模式加以預測。

信號理論將參與者區分為兩類,信號播送者與信號接受者,前者為資訊優勢,

後者為資訊劣勢。其賽局進行的程序如下:

(1) 自然在第一階段,對信號播送者給予不同的型態,T={t t t1, , ... }。 2 3 tI

(2) 信號播送者根據自然賦予的型態,即根據自己的型態,此型態訊息為私人資 訊,從一組可行的信號M={m m m1, 2, 3,...mJ}當中,選擇信號mj

(3) 信號播送者的發出策略是m t 之後,信號接受者便依據此一信號從其可行的行 動A={a a

( )i

a aK

1, , ,... }中選擇a2 3 k,所以信號接受者的策略是 ,而對應的支

付條件為 。

) (mj a US( ,t m ai j, ),k UR( ,t m ai j, )k

(4) 信號接受者具有一組認知(belief),而這一組認知是關於不同類型播送者的播送

行為 的機率分佈,也就是在觀察到 的基礎上,判斷信號播送者的條件機 Bayesian Nash Equilibrium)。

ti

圖4-13 高能力廠商成本與報酬無異曲線

圖4-14 低能力廠商成本與報酬的無異曲線

對任一點 而言,經過該點的高能力廠商,其效用水準大於低能力廠商。如下 圖4-16 所示:現假設通過 的廠商,可以經過資格審查獲得得標的機會,其期望 水準為

a

C*

P ,若未通過* C*,無法經過資格審查,其期望水準為0,如下圖 4-17。

圖4-15 高能力廠商與低能力廠商之效用比較

圖4-16 賦予C*標準P 支付水準之高低能力廠商效用 *

對低能力廠商而言,機關設定C*的門檻,使其必須花費C*的成本,而得到P* 的效用水準,對低能力的廠商而言取得證明並不會增加他的效用,因為和原點放 棄取得證明的結果是相同的。但是對高能力的廠商而言,通過C*門檻,可以取得

P ,比不通過* 門檻的效用0 大,故高能力廠商會選擇 a 點為行為決策,而低能 力廠商可能選o 或 點。當機關將門檻設定在 與 時,如圖4-18,可以有效的 分離高能力與低廠商。

C*

a C* C**

圖4-17 給定P 之資格設定點 *

圖4-18 分離均衡

在圖4-19,當機關將通過門檻由C*改成C',但是乃給予P 的預期水準時,此* 時低能力廠商,通過取得 ,經過資格的效用水準變成 ,因為 ,此 時低能力廠商會選擇不取得 ,以原點o 為行為決策點,因為此時廠商的效用比 較高,而高能力廠商會選擇提供取得 ,證明自己為高能力廠商。機關取得廠商 能力的訊息,此時稱為分離均衡(separating equilibrium)。

C' Ul3 Ul3 Ul< 2

此時機關會修正其在決策點的信念,f( )=q(posterior prob.)=1,因為分離 均衡存在,高、低能力者會進行自選擇: 超過機關所給予的期望值。此時稱為混同均衡(pooling equilibrium)。

C'

C' C'

圖4- 19 資格門檻過低之混同均衡

圖4- 20 資格門檻過高之混同均衡 與事後相同,a(prior prob.)=f(H/m)=q(posterior prob.),因此廠商i也沒有必要更新原 來的認知。因為混同均衡存在,項目評選設計的機制對高、低能力者行為的影響:

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104.2.7 能力評選項目

在我國的最有利標決標評選項目的選定上有諸多項目,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 法第五條機關對於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1.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 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 度、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景觀維護、文化保存、自然生態保育、考量 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2.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偵錯率、操作容易度、維修容易度、精 密度、安全性、穩定性、可靠度、美觀、使用舒適度、故障率、耐用性、耐久性 或使用壽命等。

3.功能:如產能、便利性、多樣性、擴充性、相容性、前瞻性或特殊效能等。

4.管理:如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工作介面處理、期程管理、履約所需採購 作業管理、工地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安全維護、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 理、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等。

5.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付款條件、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維修服務時間、售 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6.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 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7.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 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 或成本效益等。

8.財務計畫:如本法第九十九條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案件之營運收支預估、資 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9.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10 李家慶,2006。

機關就此以上項目進行擇定時,除了部份具有提供品質保證的訊息外,例如 標的物的品質特性,如廠商所提出的施工期程、報價高低等,其他項目的擇定具 必須思考是否具有難以模仿的特性。以目前的評選辦法,存有諸多爭議,黃冠智 等(2007)提出目前的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及序位法,無法得到公正的評分,

因為其無法將各家廠商的差異突顯出來。

從模型設定分析可知,適當的評選項目及門檻的擇定,可以讓廠商產生自選 擇的效果,而達到區分廠商能力的功能。何種項目的設定無法達到區別的功能,

以實務上專業服務採購案為例,常見到廠商以外聘主持人或專家顧問方式美化研 究服務團隊的專業素質。而實際專任從事該勞務服務的人員,專業素質並非所稱 研究陣容,此乃評選項目的設計不當,無法達到難以仿冒的功能,廠商只要以少 許顧問費用或主持人費用,即可偽裝成高能力廠商。探其根本,此項目擇定其低 能力廠商達到項目評選內容要求的成本低,故導致混同均衡的結果,機關從廠商 提供的信號無法區別其真實的能力。此時如果對評選項目的內容加以修正,對於 專業人員的素質改為專任人員的學經歷資料,並同時廠商的工作團隊同時間受託 的工作負擔等,避免廠商的專業人員實際投入該專案上時數過低,將可以使廠商 偽裝成高能力的情況的成本增加,項目評選的區別能力提高。

4.2.8 評選項目爭議

工程會依據採購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授權,訂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以供 機關作為評定最有利標的作業準據。評定最有利標作業程序,較最低價標決標作 業程序複雜多了,其需要注意的細節非常多,屬於政府採購行為中相當複雜的運 作程序,約有六成的機關採購人員認為最有利標辦理過程太複雜,動則得咎,而 有約四成四的比例認為評選委員洽請不易,而評選委員會的組織及審議方式應簡 化有五成八的採購人員認為是最有利標應改進的地方。

王天健(2004)認為擬定評選項目、子項及評審標準應符合以下原則,有機 關擬定評選項目,以代表機關對於採購案之要求重點,評選項目應具備合理性與 合法性,以標的所具備之功能、機關之需求為考慮基準,非以特定產品為參考基 礎,在合理的考量理由下,評選項目將具有正當性,可以避免有綁標與圖例之嫌。

評選委員審定評選項目具有確定力,評選委員會代表公正獨立,故自意見溝通後,

機關對於擬定的評選項目仍無法獲得評選委員的同意,其應認為機關無權變更或

否定評選委員之決議,最後其認為評選項目應具備明確性與可執行性,開標後不 得變更,否則將衍生諸多爭議11

由前節分析可知,廠商在能力區別的結果可能是混合、混同或分離均衡的結 果,此一結果也指出現實採購法機制的問題,立法者將最有利標的項目評選授權 給評選委員會,即使是在團體決策下,造成能力競爭機制設計的授權空間過大,

不若價格機制的客觀易行。客觀易行的簡單規則比複雜規則易於瞭解,也因此更 能發揮其功能(Leoni,1961;Epstein,1995)。

最有利標以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的評選方式,代替價格競爭的競標機制,針 對廠商的信譽、構想、規劃能力、技術規格、商業條件、經驗能力與價格,評定 何者為最佳廠商。現行的規定最有利標的決標方式使得機關可以訂定評選項目、

配分及權重。惟採購法中對於評選項目主要為原則性之規範,並無具體之評審項 目架構供承辦人員參考,故如何訂定客觀公正的評審項目及其權重,作為機關遴 選合適廠商之參考,成為最有利標的評選作業中重要工作,也是造成最有利標爭 議的主要原因。

雖說廠商在資格限定必須符合「不得不當限制競爭」與「必須與廠商履行契 約所必須具備的能力有關」12。何謂不當限制競爭依據工程會工程企字第八八一00 七八號解釋函說明,應以個案情形認定,並未能作出具體說明13

政府採購案往往具獨特性,許多大型的重要工程甚至只是一次性採購,幾乎 沒有試驗修正資格設定標準的機會。在時間精力有限的情況下,現有採購法的制 度設計,讓採購規劃人員在整個採購規劃中扮演的角色負荷過重,良好的機制設 計應強調其穩定性,不會受到執行者能力高低而有明顯的差異,現今的制度設計

政府採購案往往具獨特性,許多大型的重要工程甚至只是一次性採購,幾乎 沒有試驗修正資格設定標準的機會。在時間精力有限的情況下,現有採購法的制 度設計,讓採購規劃人員在整個採購規劃中扮演的角色負荷過重,良好的機制設 計應強調其穩定性,不會受到執行者能力高低而有明顯的差異,現今的制度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