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採購法價格競爭之防弊機制設計

第四章 選商制度的競爭機制分析

4.1 價格競爭機制

4.1.8 採購法價格競爭之防弊機制設計

價格競爭階段常面臨的挑戰就是不肖廠商的勾結行為或稱為圍標行為,圍標 行為將扭曲競爭結果,造成不合理的利潤,間接影響政府採購品質低落。圍標行 為產生的背景,係因為同業間惡性競爭,尤其在公共工程部分,廠商為求獲取交 易機會,不惜賠本搶標,造成許多標案往往不符成本,廠商難以獲利,在惡劣的 競爭環境下,事業間為求利潤的維持,開始衍生出協議整合的行為。究其根本,

在價格競爭機制中,要廠商說真話,降低自己的剩餘,其實是有侷限的,如果過 份剝奪廠商的利潤空間,反而會使得廠商的獲利方式由「合法手段遁入非法手 段」,降低政府採購法制運作所欲達成建立法秩序的目的。所以,在採購法中以 成本加公費的方式決算,使其確保廠商合理利潤的作法不失為避免採購市場造成 圍標情形不斷的原因。

1.廠商合作與不合作賽局均衡

對機制設計而言,政府採購要使得個人的理性與團體的理性相容,才能使得 機制的目標可以被積極的實現。此時採購法的機制設計者必須使得廠商的激勵相 容約束(IC)是所有廠商可以選擇的策略中最優與最適的。在未經採購法機制設 計的修正支付結果前,廠商間勾結行為會使廠商的利潤極大化,為最佳行動策略,

但是這個結果將使的機關的剩餘(或稱福利)下降,與採購法的集體理性目標不 一致。本節將建構廠商合作與不合作模型,說明影響廠商合作與否的因素。

價格競爭機制對於廠商競爭必須要防止其形成勾結解(合作結果)。廠商勾

廠商的預期支付函數,也就是機制設計者藉由規制改變 (勾結報高價A, 勾

(1) 行政責任

機關得公告圍標廠商為不良廠商,投標廠商及受託規劃、設計或管理之廠商,

若於參予採購案件而有圍標或綁標行為者,依政府採購法7第一百零一條,機關應 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8,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而廠商因圍標之行為,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事由經刊登政府採購公 告為不良廠商後,產生停權效果,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 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此會影響廠商參與其他工程採購的機會。

(2) 民事責任

機關得對圍標廠商追償損失,個別廠商具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列 舉之七款行為時,除開標前之不予開標之處理方式外,於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者,

依同條第二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因此事業於機 關招標有圍標之不法行為時,縱已決標或簽約,仍無法順利獲得承包機會,並且 應賠償招標機關所受損失。此時會使得廠商無法達到的圍標時的預期利益,也會 增加招標機關所受損失之成本。

(3) 刑事責任

廠商間的圍標責任,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對於各類型之圍標行為,各訂有 不同程度之刑事責任。分為強制圍標、詐術圍標、合意圍標及借牌參標。分述如 下:

「強制圍標」係指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 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本款列舉範圍 之手段構成本罪之構成要件,只要有著手施行的意圖,即可構成本罪,故未遂範 亦罰,其法律效果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7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第二款「借用 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及六款「犯第八十七條 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等事由

8廠商對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 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廠商對該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 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 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通知廠商 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 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金。加重結果犯之法律效果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詐術圍標」係指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者。所謂「詐術」即使用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言,而「其他非法 之方法」,即除詐術外,其他一切非法律所允許之方法均屬之。本罪成立之法律 效果,依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條之未遂犯,即使未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者,亦罰。

「合意圍標」規定在該條第四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 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其為公平交 易法的聯合行為,法律效果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

「借牌參標」係指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 當利益。借牌參標為公平交易法的第二十四條的欺罔行為,其行為目的在使採購 機關的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法律效果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規定亦處 罰幫助犯,行為人僅就單純出借牌照而無參與競標之行為,但其對犯罪的實施、

完成和保持犯罪後的不法狀態,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幫助。故採購法此項規定將 使得借牌參照會有刑事責任,降低廠商借牌參標的預期效益,可以減少不肖投標 廠商借牌參標的投機行為。

3.法律效果的預期效益

對廠商而言,修正機制 F 的計算為法律責任E×勾結被揭發證實的機率 ×勾 結責任實現的折現因子

p 1 )

( 1 +r

δ = 。支付的修正不只是法律的規範效果,其影響廠 商的效用上需包含勾結被揭發證實的機率與懲罰折現的結果。

勾結被揭發證實的機率 p= 與機關監理機制 及法律課責制度 l 有 關。勾結責任實現的折現因子

) , ( lm

p m

1 ) ( 1

+r

δ = ,若審判及執法效率需 期完成,則其貼 現率為 。

t

δt

當修正後的支付函數

) ,

( )

, 2 (

2 )

( 2 2

n MC A n

MC Min A

l m p MC E

F A MC

A i i tij

<

×

×

− −

=

− − δ

此機制才會有可實施性,此時制度設計者需要衡量法律責任的預期大小 F 是 否足夠抵銷廠商勾結行為所產生的利潤。而此一機制的責任設計是否會有能夠涵 蓋各類採購案的獲利範圍,例如當巨額採購時,廠商的圍標誘因將更大,其責任 也因相對更大,如果不足以修正巨額採購的勾結獲利水準,此一類型的勾結結果 將成為政府採購的常態。此一部份可以利用實證研究的方式,說明我國採購防弊 機制設計的有效性。

勾結被揭發證實的機率與制度設計有關,勾結合作的情形也是一種私人資 訊,機關如何獲知廠商的私人資訊,並得以對廠商勾結事實定罪,此與採購法的 監理設計與我國的法律制度有關。監理制度越完善,法律課責系統越可行,例如 請求權基礎更完備,勾結被揭發證實的機率p將越大。而勾結責任實現因數δ 與 法律執行效率有關,如果訴訟期間冗長,廠商最後被定罪與執行時間要經歷長時 間,此時圍標法律責任的影響將隨時間而減低,機制設計的功能也會降低。而實 施這些防弊機制一樣有成本的問題,這其中的權衡也是機制設計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