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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設計與政府採購

第三章 政府採購制度的經濟思維

3.4 機制設計與政府採購

3.4.1 機制設計理論

所謂機制設計(Mechanism design)就是制訂行為約束系統,良好的機制設計將 使得擁有資訊優勢的個人願意揭露私人真實訊息,減少機制運作的成本,在資訊 不對稱的條件下以最小的訊息成本使得個人與集體目標一致。機制設計強調個人

與集體的激勵相容,以設計最小的激勵成本,完成機制目標將使得行為人的效用 或福利極大,故機制設計理論又稱激勵理論。

機制設計理論是從資訊經濟學的觀點出發,資訊經濟學修正新古典經濟學資 訊反映在價格上的結論,其認為資訊的取得是需要花費成本的,這一基本假設的 改變催生契約理論、機制設計理論。機制設計理論由Leonid Hurwicz(1960)首先 定義,其認為「機制」是一種參與者交換資訊的系統,這個系統預先給定決定支 付結果(效用)的規則,參與者將進行對其最佳的信息行動,機制是指參與者所面臨 的行為約束系統,這套系統是由法律、法則、政策條令及資源配置等規則所構成 的,社會生活中,法規訂定、稅制、行政管理、契約、拍賣、民主選舉等都可成 為機制設計的研究問題。

3.4.2 機制設計的檢驗原則

機制設計必須考慮兩個約束限制,第一個約束稱為參與約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理性的廠商在這個約束下,願意參與立法者所設計的機制(即賽局),

其誘因條件就是廠商接受賽局下的期望效用不小於他不接受這個賽局的最大效 用,此稱為保留效用(reservation utility),是廠商的機會成本,滿足這個條件,

機制是可行的(feasible)。第二個約束稱為激勵相容約束(incentive-compatibility constraint),給定立法者不知道廠商或機關的類型時,這些賽局的參與人會積極 的選擇立法者希望他選擇的行動,也就是機關或廠商選擇的行動會是所有行動中 期望效用最高的,滿足這個條件,機制是可實施的(implementable)11

3.5 小結

政府採購法是一套機制設計,政府採購制度的目的為公平、公開、效率及確 保品質,立法者若以機制設計的原則訂定法則,應該設法在最小制度運作的成本 下,達到政府採購法立法的目的。所以機制運作時,必須追求訊息的有效性,也 就是制度運作的成本極小化,將制度運作的訊息成本降到最低,而其意義就是經 濟學強調的效率原則,以最小的成本達到最佳的效果,在現有的條件不使任何人 受損的情況下,提昇參與人的福利。

就政府採購選商制度而言,達到第一個約束,也就是成為可行的機制,需要

11張維迎,1996。

讓參與者願意接受機制的期待利益應高於拒絕的期待利益,也就是參與者採取行 動,加入賽局的交易成本必須小於其他的機會成本。如果政府採購交易成本過高,

耗掉廠商從交易中獲取的交易剩餘,使得參與賽局的期待利益低於廠商的機會成 本,廠商將會退出市場。

達到第二個約束,也就是成為可實施的機制,需要先設定一個採購程序,讓 採購程序中的廠商與機關的目標與該立法目標正相關,將廠商與機關在採購程序 的互動視為一個賽局,假設廠商與機關的策略行為在其他對手選擇任何行動時都 是一個優勢策略,那其行動的策略組合就是一個NE,可以作為此廠商與機關行為 結果的預測,若是採購法的規則預測結果與總體目標不符合,可以改變規則,修 正支付函數的結果,直到找出最有效的規則,這個過程就是機制設計的過程。

所以採購制度的機制設計者,必須思索在參與約束與激勵相容約束的條件 下,降低政府採購制度實施的成本。當制度設計是可行與可實施時,將使得廠商 願意參與賽局,並積極的選擇立法者期待的行為,達到制度設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