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政府採購法的條文架構

第二章 政府採購法與選商程序介紹

2.5 政府採購法的條文架構

政府採購法共計八章一百十四條,共經三次修改,其各章及條文結構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共包含十七條條文,規定採購法的立法宗旨(第一條)、適用範圍(第 二條)、適用機關(第三條)、機關補助之採購(第四條)、委託代辦採購(第 五條)、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的執行原則(第六條)、工程、財務及勞務的定義

(第七條)、廠商的定義(第八條)、主管及上級機關(第九條)、主管機關之 職掌(第十條)、採購資訊中心、訓練所(第十一條)、上級機關的監督(第十 二條)、機關內部監辦(第十三條)、分批辦理的限制(第十四條)、採購應迴 避事項(第十五條)、請託關說(第十六條)及外國廠商適用原則(第十七條)。

第二章 招標

第二章共包含二十七條條文規範招標制度,內容有採購之招標方式(第十八 條)、應公開招標的採購(第十九條)、得選擇性招標的採購(第二十條)、維 持選擇性招標公平競爭的規範(第二十一條)、得採限制性招標的採購(第二十 二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的規範權責(第二十三條)、工程或財物採購 統包的原則-效率與品質(第二十四條)、共同投標的原則-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 當限制競爭者(第二十五條)、招標檔訂定原則-功能、效益及不得限制競爭(第二 十六條)、應招標公告的招標方式(第二十七條)、合理期限等標期之訂定(第二十八 條)、公開招標檔及資格審查檔之必要項目(第二十九條)、押標金及保證金之方式 與例外(第三十條)、押標金發還之原則(第三十一條)、保證金抵充、範圍及擔保者 之擔保責任(第三十二條)、投標檔之遞送方式及補正(第三十三條)、招標文件及投

標文件應秘密之事項(第三十四條)、替代方案之實施條件(第三十五條)、投標廠商 資格之規定(第三十六條)、投標廠商之資格設定的原則(第三十七條)、黨營事業 參與之禁止(第三十八條)、專案管理的委託與限制(第三十九條)、機關代辦 採購之許可(第四十條)、招標檔釋疑之處理方式(第四十一條)、分段開標之 方式與公告原則(第四十二條)、補償交易及優先決標之規定(第四十三條)、

價差優惠之實施與原則(第四十四條)。

第三章 決標

本章內容共有十八條。規範內容有開標作業公開原則(第四十五條)、底價訂 定的原則與時間(第四十六條)、底價訂定之例外(第四十七條)、投標家數與不 予決標的情形(第四十八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家數(第四十九條)、個別廠 商不予決標與廢標的情形(第五十條)、招標文件疑義說明及審查結果之通知(第 五十一條)、決標方法採行原則(第五十二條)、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之減價程序(第 五十三條)、無底價最低標價超過預算與建議金額之減價程序(第五十四條)、最 低價標無法決標時之協商程序(第五十五條)、最有利標無法決標時之協商程序、

廢標與上級核准機制(第五十六條)、協商措施之原則(第五十七條)、最低價得 標標價不合理之處理(第五十八條)、競爭不足下契約價款之限制、不當手段之禁 止及違反之法律效果(第五十九條)、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之效果(第六十 條)、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公告辦法(第六十一條)、決標資料匯送之規定(第 六十二條)。

第四章 履約管理

本章內容共有七條。規範內容有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與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第六十三條)、限縮廠商因政策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求償範圍(第六十四條)、

非現成財物供應採購轉包之禁止(第六十五條)、違反轉包禁止之法律效果(第六 十六條)、分包之報備與得標及分包廠商債權確保機制(權利質權)之設計(第六 十七條)、廠商融資之機制(權利質權)(第六十八條)、非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之 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保及工安之責任、檢查程序及標準之訂定及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之職權與組織(第七十條)。

第五章 驗收

本章內容共有三條。規範內容有驗收期限、比例及驗收人員之資格(第七十 一條)、驗收紀錄之製成、驗收結果不符之處置、部份驗收及減價驗收之規定、驗 收允許之方法(第七十二條)、結算驗收證明書之簽認(第七十三條)。

第六章 異議及申訴

本章內容共有十六條。規範內容有可異議及申訴之爭議(第七十四條)、異議 之提出及處理程序(第七十五條)、申訴之提出與受理單位(第七十六條)、申訴 書應載之事項(第七十七條)、申訴文書副本之寄送與處理期限(第七十八條)、

申訴之不受理與補正(第七十九條)、申訴審議程序及費用(第八十條)、撤回申 訴之期限與效果(第八十一條)、申訴審議原則、審議判斷的內容與暫停採購程序 之規定(第八十二條)、審議判斷的效力(第八十三條)、招標機關對異議及申訴 之自行處理權能(第八十四條)、違反法令異議及申訴之處理與求償範圍(第八十 五條)、履約爭議之處理方式、工程採購先調後仲之原則及調解之程序與效果(第 八十五條之一)、調解費用之規定(第八十五條之二)、調解成立及機關對調解建 議之處理程序(第八十五條之三)、調解方案異議之程序與效果(第八十五條之 四)、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組成(第八十六條)。

第七章 罰則

本章內容共有六條。規範內容有強制圍、任意圍標與冒牌投標的法律效果(第 八十七條)、受委託人員綁標之法律效果(第八十八條)、受委託人員洩密之法 律效果(第八十九條)、強制採購決定之法律效果(第九十條)、強制洩密之法 律效果(第九十一條)、行為人與廠商兩罰之規定(第九十二條)。

第八章 附則

本章內容共有二十三條。規範內容有共同供應契約之設計(第九十三條)、

採購檔電子化之設計與法律地位(第九十三條之一)、評選委員會之組成(第九 十四條)、採購專業的設計機制(第九十五條)、環保產品之價差優惠(第九十 六條)、中小企業扶助之規定(第九十七條)、殘障人士與原住民保護之規定(第 九十八條)、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建設之甄選程序適用本法(第九十九條)、

隨時查核之機制與政府財物讓與之限制(第一百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 廠商事由與通知(第一百零一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通知之異議與申述程序(第

一百零二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法律效果與例外(第一百零三條)、政府採 購程序適用之例外(情勢危急軍事)、採購公開程序之例外(軍事機密)、規格、標期 及資格限制競爭之例外(時效緊急) (第一百零四條)、重大變故、緊急危難、公 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及特別規定之例外(第一百零五條)、駐國外機構規定之例 外(第一百零六條)、檔保存之規定(第一百零七條)、採購稽核小組(第一百 零八條)、隨時稽察原則(第一百零九條)、提起訴訟當事人資格(第一百十條)、

巨額採購之查核與效益評估公告(第一百十一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訂定(第 一百十二條)、施行細則之訂定(第一百十三條)、施行日期(第一百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