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 論

1.5 研究架構

本研究以現有採購法的招標決標條文規定為基礎,求算現有制度下的廠商與 機關行為決策福利結果。從得出的結果與相關文獻的研究成果進行比較探討,以 提供上述的幾個議題發展之參考。圖1-1 為本研究的流程與架構:

10依院屬各中央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統計結果,95 年度院屬中央機關之採購決標件數共計 7 萬 9,880 件,採公開辦理者計6 萬 5,432 件,佔總決標件數 81.9%。決標總金額共計新台幣 7,147 億元,採 公開辦理者計新台幣6,035 億元,佔總決標金額 84.4%

資料收集與文獻探討

選商程序條文及制度介紹

賽局模型建構

招標機制設計分析 競爭機制設計分析

結論與建議

圖1- 1 研究的流程與架構 1.6 章節安排

本研究首先於第二章說明政府採購法的意義、特性、立法背景、架構,第三 章介紹經濟方法中的交易成本、委託代理理論、賽局理論與機制設計理論等概念,

同時將這些概念帶入探討採購法內容,以經濟分析觀點研究採購法立法目的與法 律性質的爭議。

第四章從機制設計中激勵相容約束的觀點,建構賽局模型,分成價格競爭機 制與能力競爭機制,從模型分析,可求出參與人數量、底價設計的福利一般均衡 解。藉以釐清分辨兩種競爭機制的適當標準。除此之外,本章將說明現有機制修 正效果的影響因子,探討消除勾結行為的防弊機制設計的效果。

第五章從機制設計中參與約束的觀點,分析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 招標設計的交易成本,並研究公開招標例外原則的意義與條文的缺失。第六章提 出結論與建議。

第二章 政府採購法與選商程序介紹

本章先闡釋政府採購的意義及特性,說明採購法立法時空背景及制定架構,

並就採購法法律性質論述及選商制度相關規定進行介紹,以作為其後機制分析的 基礎。

2.1 政府採購的意義

「採購」係指依據採購需求所進行的各項活動,其過程包括從找尋供應來源 到取得生產要素或成品。採購是一種交易行為,交易行為是指交易雙方基於自利 的觀點,對所意欲之產品或服務,基於雙方均可接受之條件,建立起一定之契約 關係,並完成交換的活動,因為這種分工互利的過程,個體可以發揮專長,各司 其職,繼而促進交易雙方福利或效用的提昇。

美國聯邦採購法規(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FAR)對採購的定義為:

「採購起點始於機關需求確立者,後續包括滿足機關需求要件之擬訂、招標及選 商、審標、決標、契約融資、契約執行,契約管理以及其他經由契約程序以滿足 機關需求所直接相關之技術與管理作為。」綜合上述,政府採購為機關始於認定 採購之需求,而終於採購契約履行完畢的活動。

政府採購主體不同於民間企業,其財源取得於人民的納稅金,而非私人資本,

人民交付稅金希望透過政府機關的施政,以達到提供公共服務的需求。而政府採 購的客體,依據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GPA)1第 一條第二項的界定,「本協定適用於任何以契約方式進行之採購,包括購買或租 賃或租購,而不論有無附帶購買權選擇權,且包括兼含產品與服務於一採購之情 形。」,美國聯邦採購法規規定「…為使用之目的,將適當經費以契約方式進行 購買或租購有關之供應或服務,不論該等供應或服務為已經存在,或必須被製造、

開發、展示與評估者。」。是以,政府採購適用的客體包含財物、工程與勞務,

也就是說政府採購不限於指有償取得動產的行為,除了購置與訂製財物的行為,

亦包含勞務的委任與雇傭。

1政府採購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一項多邊協定,僅有政府採購協定之締約國才有負擔該 協定的義務,且僅有該協定之締約國始有享受該協定所給予的權利。也就是說,某一政府採購協定 的締約國在政府採購協定下所開放的採購市場,只有該協定的締約國的產品與其供應商,才有享受 的機會。

我國政府採購法參酌此一規定在第二條列舉採購標的物的範疇,述明所稱採 購係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另由採購 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的程序,除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

2.2 政府採購的特性

政府採購行為不同於一般交易行為,政府採購是國家獲得施政需求與施行財 政政策的方法。從施政需求論,行政機關透過採購計畫的擬定、預算的編列,依 據法定程序辦理採購,以行政輔助行為2進行採購,取得工程、財務及勞務等標的 物,提供國民公共設施及行政服務。從實行財政政策論,機關透過採購過程,調 解社會的供需關係,改變產業結構3

綜合言之,政府採購行為對於國民的生活環境、產業結構及國家發展影響重 大,採購行為與施政成果息息相關,政府採購制度可謂我國政府效能的根本大法,

所以政府採購不同於一般的私經濟行為,其利害關係人除了公務機關、參與廠商 外,尚包括全體公民。行政機關係以代理人的角色,運用公眾資源完成施政目的,

是以政府採購目標包含對公平的要求,其重點在於避免資源未作為最佳配置使 用,未能創造最大的國民福利。

採購公平形式的要求,使得採購法引入各種監控與競爭機制的設計,以排除 私人利益介入或其他影響政府採購的因素。所以採購契約不同於一般契約,政府 和廠商在簽訂採購契約的過程中,對於廠商的資格、採購標的、契約形式與履約 內容,並不擁有完全的自主性,必須在政府採購制度許可範圍內為之。採購制度 設計提供了雙方的作業方式與準則,也限制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行政機關不能 依其自由意志任意選擇交易對象,或有不具正當理由指定廠牌及其他差別待遇之 情形,必須依循一定的法定程序4

2行政輔助行為為國庫行為之一(另為行政營利行為及行政私法行為),行政行政輔助行為又稱為後 勤行為,為機關推動行政事務所需勞務或物資等必要之運籌管理,而締結行政契約之行為。

3政府採購通常為政府提供公共財及達成多項政策目標的手段,政府採購的數量、品項與頻率會直 接影響財政支出的總量與結構,反映一定時期財政政策的取向。相對於稅收政策與轉移支付的行政 行為,政府採購行為在調解社會的供需與產業結構上具有收效大、時滯短的效果。

4Stiglitz(1989)認為國家之收益乃係透過強制力從人民手中取得,所以國家對人民就有特別的信用

因為監理機制的設計亦有成本,往往造成採購效率的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及 市場的不確定性等負面影響。另外,採購法除了對要求採購達到公平的特色外,

因為還兼具執行公共政策的任務,如完成環保及照顧弱勢等目標,使得採購法的 制度設計兼具私法與公法的雙重性質。

2.3 政府採購法的立法背景

政府採購法頒布以前,我國政府的採購法令規章相當混亂,主要透過審計與 稽查法規,包括審計法第五十九條、審計法施行細則,機關營繕暨購置定制變賣 稽察條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八條及原第十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 五條及其他數十種法令5

審計與稽查法規重點在於財務與預算執行的審核與稽察,目的是為了發揮防 杜政府財務支用流弊的功效。在我國憲法的設計6上,審計與稽查係屬於監察院的 職權,與行政性質的政府採購程序應該分別獨立,彼此制衡。但是因為長久以來 一直欠缺規範政府採購的作業,使得屬於審計法令的稽查條例必須發揮「事前審 計」7的功能,角色混淆。監察院與審計部乃多次函請行政院草擬規範政府採購之 法律,並於民國八十一年四月擬具稽察條例修正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能藉 由修正以回復審計法規應有的角色。所以政府採購法制定時,讓審計法令由事前 審計轉變成事後審計及隨時稽察的方式,採購程序由政府採購法為母法架構,統 一採購規則、作業及事權。

其後我國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基於簽署政府採購協定的考量,為了使我國 政府採購程序符合政府採購協定的要求8,內政部遂以「機關工程財物暨勞務法草 案」及政府採購協定為藍本,研訂政府採購條例草案,於八十五年草擬完成,八 十七年立法院通過,八十八年開始施行,共計八章一百十四條。

責任,這種特殊的信用責任並導致政府支出上所應有之公平限制原則,而這種公平的限制不單是要 求個人或團體受到國家公平的對待,而且必須在程序上表現公平的形式,因此政府必須制定許多的 程序與法令,來確保公平形式的維持,使得每一個人或團體能在形式上受到國家的平對待,然而這 種公平的限制也是造成繁文褥節與官僚作風的主因(張秀真,1996)。

5 羅昌發,2004,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協定論析,頁 6。

6 憲法第九十條及其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

7 機察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中規定部份政府採購須先經過審

7 機察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中規定部份政府採購須先經過審